宋代法律体系与中华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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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四川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9-4
ISBN:9787561442906
作者:吕志兴
页数:256页

章节摘录

插图:第一章 立法及新法律体系的形成北宋初期,宋代基本沿用中唐及五代的法律体系。真宗以后通过立法和改制,对宋初的法律体系进行改革,于神宗元丰时期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新的法律体系,并于南宋进一步完善。本章拟首先对宋代主要法律的编修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再对宋代具有自身特点的新法律体系萌芽、形成和完善的过程及时间、标志进行叙述和分析。第一节 主要法律的编修有宋一代立法活动非常频繁,每一朝都编修了大量的法律,特别是“编敕”(“敕令格式”),全国通行的“编敕”(“敕令格式”)几乎每次改元都要编修,而涉及某一部门、地区的专门性“编敕”(“敕令格式”)则随时编修。宋代所制定的法律之多,前所未有。为使读者能对宋代的法律修订情况一目了然,下面将宋代各时期所制定的主要法律及相关情况以简表的形式列出。一、太祖、太宗时期 宋太祖立国之初,政权尚不巩固,宋政府不遑他顾,曾完全沿用唐朝及五代的法律。

内容概要

吕志兴,男,1965年生,江苏南京人,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作者主要从事宋代法律史研究,出版了个人专著《宋代法制特点研究》,参与专著《国学通览》、《中国传统法学述论一基于国学视角》及多部《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教材的编写;在《现代法

书籍目录

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及意义    二、宋代立法及法律形式研究的历史与现状    三、本书的目标及主要内容第一章 立法及新法律体系的形成  第一节 主要法律的编修    一、太祖、太宗时期    二、真宗、仁宗、英宗时期    三、神宗时期    四、哲宗、徽宗、高宗时期    五、孝宗时期至宋末  第二节 新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完善    一、太祖、太宗时期——沿袭期    二、真宗至神宗前期——萌芽期    三、神宗熙宁末及元丰时期——形成期    四、哲宗至孝宗前期——巩固期    五、孝宗淳熙以后至宋末——完备期第二章 各法律形式的性质及其变化(上)  第一节 律、令    一、律    二、令 第二节  (编)敕、格、式  一、(编)敕    二、格    三、式第三章 各法律形式的性质及其变化(下)  第一节 制、敕、宣、御笔等    一、制    二、敕    三、宣    四、御笔    五、赦书、德音、内降、指挥、制敕断罪  第二节 申明    一、申明刑统    二、申明敕  第三节 例    一、例及有关术语的含义    二、例的分类及特点    三、例的属性及地位第四章 各法律形式间的关系及其变化  第一节 律与令、格、式    一、律中不少犯罪的罪状须由令、格、式的内容补充    二、令、格、式的法律强制力须由律来保证 第二节 令与格、式 第三节 律、令、格、式与(编)敕    一、律与(编)敕    二、令、格、式与(编)敕  第四节 律、(编)敕、令、格、式与制、敕等   一、律与制、敕等  ……第五章 法典体例的变化及其特点第六章 变化之因剖析及评价第七章 宋代法律体系与中化法系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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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法律体系与中华法系》是由四川大学出版社出版。

作者简介

《宋代法律体系与中华法系》主要内容共七章。宋初,其法制基本沿袭中唐及五代法制的内容和形式。为使宋朝不成为五代以后的第六个短命政权,为了实现国家的统一、稳定和长治久安,宋初的统治者对国家的政治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中唐以后,均田制瓦解,国有土地逐渐私有化,至宋代,土地私有制已占主导地位,农业、手工业、商业及科技等都较前代有重大发展,社会经济、阶级关系也在不断地发展变化。与此相适应,宋代的各项法律制度也发生着变化,不仅内容较前代更为丰富、详备,还有很多制度创新,特别是神宗元丰时期进行了立法体制的改革,其法律形式及立法模式、法典体例也发生了重要变化,其法制在唐朝及五代法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完善,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新的法律体系。弄清楚宋元丰以后法律体系、法典体例的变化及特点,不仅对人们进一步深入研究宋代法制有重要意义,还有利于理解唐代法律体系的有关内容及中华法系的发展过程及特征等,因此,研究宋代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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