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新法令(1901—1911)点校本 第六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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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出版日期:2011-4
ISBN:9787100073035
作者:上海商务印书馆编译所 编,蒋传光
页数:443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四议决本省税法及公债事件。似于财政有特权矣。然税法、公债均冠以本省,乃系专指地方税与地方公债而言,与国税、国债截然两端。若国家租税则皆定于国家之法律,本非咨议局所得议决,其得议决者,仅属本省单行章程规则之征收方法而已。况《宪法大纲》载明:臣民现完之赋税,非经新定法律更改,悉仍照旧输纳。且臣馆核议度支部清理财政章程第十五条声明,各省岁入,当国家税、地方税未分以前,咨议局不得议减现行税率,则所议决只有改良增加之事,并无议减之权。至地方公债,以本省之人任本省之债,似更无流弊之可言。关于财政者,限制如此,则原奏所陈咨议局干预财政各节,不无过当矣。五议决本省担任义务之增加事件。其指定本省者,譬如浚河、筑路、卫生、教育本省应担之义务,为前此所无者,咨议局得视地方款项之盈虚以为推行之准则。其前此已担任者,《宪法大纲》载明有法律上必需之一切岁出,非与政府协议,议院不得废除减削之条。是议院之议决权,其范围尚只如此。推而至于邻省之协济、海陆军之摊派、公债之募借,凡为国家特颁之命令,即皆不在议决之列。夫何至如原奏所谓有“地方议会联络、呼应、劫持中外大臣”之疑。六议决本省单行章程规则之增删修改事件。查全国通行法律须由钦定颁行,《宪法大纲》早经揭明宗旨。惟各直省之风俗习惯不同,不能无特别之单行法,如违警律中,各省得定违警章程之类。而施行法律之细则各省情形不一,亦不能不令各省自定,如地方自治等章程施行细则之类。凡根本于国家法律之单行章程规则,属于督抚权限内者,自应由咨议局参与,以收集思广益之效。究其范围有限,非所谓参与国家立法之全权也。

内容概要

何勤华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蒋传光 上海师大政法学院教授

书籍目录

点校前言
第六册
第七册
第八册
第九册
第十册
附分类目录

编辑推荐

《大清新法令(1901-1911)(点校本)(第6卷)》是由商务印书馆出版的。

作者简介

《大清新法令(1901-1911)(点校本)(第6卷)》是清末商务印书馆推出的《大清光绪新法令》和《大清宣统新法令》的合编点校本,共11卷,约300万字,基本涵盖了始于“清末修律”至“辛亥革命”这十年间清政府推行“新政”所颁布实施的几乎所有法令、法规,不仅是民国时期法律改革和法律发展的重要历史资料,也是学术界研究中国近代法制变革的珍贵文献。
《大清新法令(1901-1911)(点校本)(第6卷)》为《大清新法令》第6卷,收录宣统己酉(1909)年间五月二十八至十月十四的新法令,形式上主要是皇帝的谕旨和皇帝朱批的各类法令,内容上主要涵盖了宪政、官制、任用、外交、民政、财政、旗务与藩务、教育、军政、司法、实业、交通等十多个方面。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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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短评 (总计1条)

  •     读了一、五到十一。二三四光绪朝空着没读。一卷中有多册。十一卷各有单行序,卷一的封底有十一卷的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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