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疑难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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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7-8
ISBN:9787208072602
作者:肖中华
页数:322页

内容概要

肖中华,男,汉族,1970年11月生,江西省丰城县人。1991年7月毕业于江西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91年7月至1993年8月任教于江西省抚州地区政法干校;1996年7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硕士学位;1999年7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博士学位。现为上海社会科学

书籍目录

作者简介前言第一章 故意杀人罪  一、故意杀人罪对象“人”的把握  二、故意杀人罪的手段是否仅限于暴力  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之“非法”的理解  四、对实施“安乐死”的应否定故意杀人罪  五、故意杀人罪因果关系的把握  六、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的区分  七、间接故意杀人与意外致人死亡的区分  八、间接故意杀人是否存在犯罪未遂问题  九、对相约自杀的案件如何处理  十、对教唆、帮助他人自杀案件的处理  十一、对逼迫他人自杀案件的认定处理  十二、其他致人自杀的案件的定性  十三、故意杀人罪与以放火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界限  十四、故意杀人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  十五、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十六、故意杀人罪与非法行医罪以及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的 界限  十七、如何认定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十八、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情节较重”的理解第二章 故意伤害罪  一、如何理解作为故意伤害罪的对象的“身体”  二、故意伤害罪可否由不作为、非暴力手段构成  三、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  四、轻伤害与轻微伤害的区分标准  五、重伤与轻伤的界限  六、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七、故意伤害罪与包含伤害内容的其他犯罪的界限  八、故意伤害罪与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界限  九、故意伤害后不予抢救致人死亡的行为的定性  十、故意伤害罪是否存在未遂的问题  十一、对故意伤害罪如何正确判处刑罚第三章 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过失引起他人死亡的其他犯罪的界限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三、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伤害致死的界限第四章 强奸罪  一、强奸罪侵害的法益是什么  二、强奸罪中“违背妇女意志”的理解  三、强奸罪行为手段的理解  四 、妇女能否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五、丈夫能否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六、行为人具有奸淫目的是否就成立强奸罪、间接故意可否成立强奸罪  七、强奸与通奸的区分  八、以胁迫、欺骗手段构成的强奸罪和以纠缠、“谈恋爱”等方式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的界限  九、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强奸案件的认定  十、与女精神病患者或有严重先天痴呆症妇女性交行为性质的认定  十一、奸淫幼女构成的强奸罪认定应注意哪些问题  十二、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及罪数问题   十三、强奸罪(未遂)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以及聚众淫乱的界限  十四、强奸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第五章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  一、何为“猥亵、侮辱”,“猥亵、侮辱”是否要直接针对妇女实施  二、何为“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如何理解手段的“强制”性  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主观上是否排除奸淫目的  四、“猥亵儿童”的行为如何判断、“猥亵儿童”是否包括性交第六章 非法拘禁罪  一、非法拘禁罪的对象是否限于有行为能力人  二、非法拘禁罪的方法是否限于强制手段、绑架方式可否成立非法拘禁罪  三、非法拘禁罪的成立是否有拘禁时间上的要求  四、如何把握非法拘禁罪的“非法”  五、非法拘禁罪的成立是否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拘禁行为的非法”  六、非法拘禁罪可否由间接故意构成、善意动机是否阻却该罪成立  七、非法拘禁罪的一罪与数罪的界限第七章 绑架罪  一、绑架罪的客观行为是单一行为还是复合行为  二、绑架罪中“绑架”行为的方式是否仅限于“暴力、胁迫、麻醉”,绑架是否以“将被害人劫离原地”为必要条件  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他人并杀害被绑架人的如何处理  四、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五、如何准确区分绑架罪与抢劫罪  六、绑架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七、如何理解作为绑架罪处罚情节的“杀害被绑架人”第八章 拐卖妇女、儿童罪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对象的界定  二、如何理解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客观行为、该罪成立是否以违背妇女意志为前提  三、拐卖妇女、儿童罪与借介绍婚姻、介绍收养而索取财物行为的界限  四、拐卖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的界限  五、拐卖妇女、儿童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六、拐卖妇女、儿童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七、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  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定严重情节的理解第九章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一、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界限  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成立是否要求行为人明知对象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过程中实施伤害、侮辱等行为的处理  四、刑法第241条第6款规定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把握  五、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对象和行为方式的把握  六、聚众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七、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与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界限  八、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的认定  九、在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过程中实施暴力等行为的处理第十章 诬告陷害罪  一、如何理解诬告陷害罪中“捏造事实”、为加重他人罪责而捏造更加严重的“犯罪事实”可否成立犯罪  二、“告发”是否诬告陷害罪成立的必备行为、如何理解“告发”  三、诬告陷害罪可否由间接故意构成  四、诬告陷害罪与错告、检举失实行为的界限  五、诬告陷害罪与报复陷害罪的界限  六、诬告陷害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七、诬告陷害罪有无既遂与未遂、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是什么    八、如何理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诬告陷害从重处罚的规定第十一章 强迫职工劳动罪和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一、强迫职工劳动罪主体是单位还是自然人、如何理解“用人单位”  二、以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是否成立强迫职工劳动罪、强迫职工劳动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以及相关罪数问题  三、什么是“危重劳动”、童工被雇用后尚未实际从事危重劳动的可否成立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四、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成立是否以违背被雇用人意志为前提、是否以明知被雇用者未满16周岁为前提  五、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与强迫职工劳动罪的区分第十二章 非法搜查罪和非法侵人住宅罪  一、非法搜查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对象和范围的把握  二、“搜查”、“侵入”的非法性和方式的把握  三、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成立是否要求非法搜查行为“情节严重”  四、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一罪与数罪问题  五、非法搜查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  六、非法侵入住宅罪与非法搜查罪的界限第十三章 侮辱罪和诽谤罪  一、侮辱罪的对象是否包括单位、是否限于特定的人  二、侮辱罪行为手段中的“暴力”、“其他方法”和“公然”的理解  三、侮辱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界限  四、侮辱罪中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五、“诽谤”是否一定需要“捏造事实”的行为、是否要公然实施  六 、诽谤罪与侮辱罪的界限  七、诽谤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  八、何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侮辱罪与诽谤罪第十四章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和虐待被监管人罪  一、“刑讯逼供”含义的理解  二、“暴力取证”的含义、“证人”是否仅限于规范意义上的证人  三、对被监管人的“殴打或者体罚虐待”的理解  四、被监管人受监管人员指使虐待其他被监管人,是否与指使者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共犯  五、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与虐待被监管人罪三者的区别  六、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七、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界限附录后记

作者简介

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因此,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也成为刑法理论上最“老生常谈”、实践中长期被关注的一类犯罪。刑法总论的诸多疑难问题,如故意的内容、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等,往往借助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个案或具体规范加以说明分析;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众多的、并没有得出共识结论的“老”问题,反过来也直接影响到刑期法中共通原理的理解和把握。
本书以刑法分则第四章中各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在司法实务中遇到的疑难争议问题为核心,结合刑法理论、刑法条文,对每一疑难问题作了透彻阐述,并辅以大量案例加以说明。在体例上采用标题直接点题的做法,在书的最后收录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司法认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法律解释,增加了本书的实用性。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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