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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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朱寿全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9-06出版)
出版日期:2009-6
ISBN:9787509311875
作者:朱寿全 编
页数:248页

章节摘录

插图:第一章 社会保险综述1.社会保险的概念生活实例2008年5月,小王应聘到广州一家酒店当服务员,合同约定每月工资2200元,但当他领工资时发现自己工资单上的实发工资只有1958元,并注明扣除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242元,他不明白社会保险是怎么回事。关键词解析社会保险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年老、生病、残疾、失业、生育时获得基本的生活需要,由国家依法设立的一种强制性的社会制度。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五种保险。社会保险费由国家依法强制征收,其中基本养老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包括单位和个人,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只有单位。国家规定单位按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个人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并授权各地可以作出具体规定。第十条 经办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从申请人知道行政复议权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第十一条 申请人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口头提出的,接到申请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事项、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时间等事项,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其他工作机构接到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立即转送本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第十二条 申请人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的,该经办机构应指定其内部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并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维持或者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复查决定。决定改变的,应当重新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经办机构作出的复查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三条 申请人对经办机构的复查决定不服,或者经办机构逾期未作出复查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在经办机构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期间,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经办机构的复查程序终止。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复查期间,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中止,复查期限不计人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注明收到日期,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一)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范围的。

前言

法律对于平常百姓来说,不是墙上赏心悦目的年画,不是电视里逗人发笑的小品相声;不是遇到委屈时哭诉的对象;也不是胜诉以后念念不忘的恩人;法律是客观存在的行为规则,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桥梁,是人们维护自身权益的武器。律师是工作在第一线的法律工作者,律师的唯一职责就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职业存在的唯一理由就是社会公众的客观需要。为广大百姓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是律师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除了为维护当事人权益而忙碌奔波外,律师还可以通过总结业务实践,把自己的经验和体会贡献给未曾谋面的广大公众,来实现自身的社会责任。本书就是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在线律师》网的主持律师及特约撰稿人奉献给大众的一本针对性强、实用性强的普法实务书,纳入“点击民生热点法律问题丛书”。这套丛书涉及到的问题大多是生活中寻常百姓经常遇到的、关心的问题。书中选取的案例,都是过去经常发生的,将来还要发生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典型案例。本书作者通过深入浅出的分析介绍、归纳总结,为读者提供了非常有价值的法律参考。本书绝不仅仅是某些案例的简单介绍,而是在摆出案例事实和介绍了当事案件的判决结果后,根据法律公平正义的根本要求,表明了写作律师的态度和倾向,这就在为读者提供相同案例判决结果内心评价的基础上,进一步提供了寻求法律公正的其他可能的途径。这种写作特点。

书籍目录

导言第一章 社会保险综述1.社会保险的慨念2.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3.参加社会保险的程序4.缴费工资基数的确定5.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临时工”的社会保险6.劳动合同关于由职工自己办理社会保险的约定的效力7.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问题8.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问题9.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程序10.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11.养老保险制度概述12.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13.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14.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15.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人员范围16.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范围17.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个体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程序18.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19.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一)——“新人新制度”20.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二)——“中人逐步过渡”21.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三)——“老人老办法”22.基本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额及利息的确定23.连续工龄的确定24.参保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必要条件、法定退休年龄25.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手续26.流动人员养老保险档案的衔接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27.社会医疗保险概述28.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概述 29.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30.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构成3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32.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33.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34.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35.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36.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期37.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支付医疗费用的比例38.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39.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40.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41.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基金42.企业补充医疗保险4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4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缴费和补助45.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支付原则及医疗保险待遇4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47.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地区的具体做法第四章 工伤保险48.工伤保险适用范围49.工伤保险基金的构成、筹集及使用50.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51.申请工伤认定的程序52.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或确认的程序53.不能鉴定为伤残时的工伤保险待遇54.鉴定为伤残一级至四级时的工伤保险待遇55.鉴定为伤残五级至六级时的工伤保险待遇56.鉴定为伤残七级至十级时的工伤保险待遇57.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可以享受的待遇第五章 失业保险58.失业保险的参保对象59.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费率60.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61.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62.参保人员失业后参保单位的义务63.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程序64.失业保险待遇65.失业保险金的标准66.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标准67.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时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68.农民合同制工人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69.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70.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办理的手续……第六章 生育保险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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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纠纷律师在线答疑》作者通过深入浅出的分析介绍、归纳总结,为读者提供了非常有价值的法律参考。

作者简介

《社会保险纠纷律师在线答疑》就是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在线律师》网的主持律师及特约撰稿人奉献给大众的一本针对性强、实用性强的普法实务书,纳入“点击民生热点法律问题丛书”。这套丛书涉及到的问题大多是生活中寻常百姓经常遇到的、关心的问题。书中选取的案例,都是过去经常发生的,将来还要发生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典型案例。
《社会保险纠纷律师在线答疑》绝不仅仅是某些案例的简单介绍,而是在摆出案例事实和介绍了当事案件的判决结果后,根据法律公平正义的根本要求,表明了写作律师的态度和倾向,这就在为读者提供相同案例判决结果内心评价的基础上,进一步提供了寻求法律公正的其他可能的途径。这种写作特点,完全符合我国案件的判决不以判例为主要依据的大陆法系的特点,立足于现行法律的规定,全面分析案件的各种可能,以期为读者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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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总计1条)

  •     毕竟社会保险纠纷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利益大概看了一遍 本书就社会上热点问题做了一一解答 结集成册律师的总体水平还是不错的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多看看有益处 我准备把这一系列的都买来看看 准备推荐给身边的人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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