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找法治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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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北京师大
出版日期:2010-6
ISBN:9787303110049
作者:冯玉军 编
页数:212页

章节摘录

  特权法在民事方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官民之别。传统中国在良人范围内,社会成员的身份因爵位和官职的差异而呈现鲜明的等级化。在西周时期,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和庶人构成五等序列,战国秦汉时官民差异增大,在魏晋时期则有门阀等级之分、士庶相别,隋唐以后,则主要是官僚贵族与庶民的区别。根据等级性的贵贱之别,贵族官僚享受与其等级相配套的民事特权,可以享受国家经济上的支持,如历代皇亲国戚占有大量的土地并免除税收的现象一直层出不穷,而普通民众只有糊口的田粮却要承担沉重的国家赋税。二是良贱之别。良人在职业上可以分为“士、农、工、商”。从事不同的职业,具有不同的社会地位,也享有不同的政治权利和法律特权。贱指“贱民”,相对于良人,贱民不具备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身份。贱民中的某些部分,甚至不具备独立的人格,而只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贱民在各个时代所包含的内容不尽相同,在战国秦汉时代包括奴婢、赘婿、后父等,魏晋南北朝时期逐渐出现部曲,隋唐时期对贱民作了法律上的规定,贱民由其身份上的不同,可以分为“官贱民”和“私贱民”两种。“官贱民”包括:官奴婢、官户、工乐户、杂户等,“私贱民”包括:奴婢、部曲、客女等。明清时期因地域性地从事下贱劳动者而被划人贱民范围的有:蛋户、丐户、惰民等。贱民基本上没有独立的人格,如唐律中私奴婢的地位仅为“律比畜产”,完全没有法律地位。

前言

  中国有没有适足流传后世的经典法律格言?  这个问题乍听起来十分可笑。但在过往占据主流的“批判型”法学史中,其答案却是否定的。自从1840年西方列强借助坚船利炮打开清王朝的大门,中国社会遭逢千年未有之大变局,深陷落后挨打与血雨腥风境地。由是“打倒孔家店”与封建专制秩序决裂就成为“五四”以降的法律思想基调;“远学德国、近学日本”的法律全盘西化更成为终结旧时代、开启新法统的唯一选择。在此特定语境下,无论清末、民国,还是1949年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近乎百年时间里,多数法律知识分子都不承认中国古代有所谓“法治”,不承认中国有哪些值得流传后世的优秀法律文化。更有甚者,“文化大革命”中,除了一应中西方法律思想被弃如敝帚,就连共和国自己刚刚建立的法律制度和公检法机构也都被统统砸烂,终于酿成中华文明发展史上的一场浩劫。这个时候谈法律思想和法律格言,俨然黄粱美梦、不可思议。时序进入21世纪,伴着30多年的政治稳定和经济繁荣,中华民族迎来了伟大复兴的重要契机,由此也才迎来了客观、全面地整理传统法律文化、再续中华法治弦歌的黄金时期。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春秋时期法律格言第二章  战国时期法律格言第三章  秦汉时期法律格言第四章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格言第五章  隋唐时期法律格言第六章  宋元时期法律格言第七章  明清时期法律格言第八章  清末民初法律格言第九章  新中国法律格言后记

编辑推荐

  律者,定分止争也。定分止争是关于法律功能的一个古老命题,也是常用常新的治国理政工具。管子的原话是说:“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梁启超就此指出,“定分止争”中的“分”就是今人所指之“权利”。“创设权利,必藉法律,故曰定分止争也。”定分:确定名分。止争:止息纷争……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

作者简介

《寻找法治的力量:中国经典法律格言赏析》主要内容简介:中国有没有适足流传后世的经典法律格言?这个问题乍听起来十分可笑。但在过往占据主流的“批判型”法学史中,其答案却是否定的。自从1840年西方列强借助坚船利炮打开清王朝的大门,中国社会遭逢千年未有之大变局,深陷落后挨打与血雨腥风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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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短评 (总计1条)

  •     第九章里的某些话稍显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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