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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2-3
ISBN:9787511829917
页数:315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2.交通肇事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或者将伤者送往医院后如实告知公安机关自己所处位置,在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这符合《意见》第一条规定的第一种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滞留在现场,当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3.交通肇事后明知他人已经报案而留在现场等待,或者送伤者就医后在医院等待,归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这符合《意见》第一条规定的第二种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4.交通肇事后能及时抢救伤者,但并未亲自或者委托他人报案,亦不明知他人已经报案,在现场或者医院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这种情形能否认定为自动投案,情况比较复杂。由于肇事人没有报案,也不明知他人已经报案,其投案的主动性、自愿性并未充分体现出来,有可能是忙于抢救伤者而一时疏忽,也有可能是打算送伤者就医后再报案,当然还有可能是并不愿意接受法律制裁。对此,需要综合考虑交通事故发生后的各种情况以及肇事人的具体行为,审慎作出判断。由于抢救伤者是交通事故发生后最迫切的事项,为了鼓励肇事人及时抢救伤者,一般来说,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肇事人有不愿接受法律制裁的意图,就可以认定为自首。例如,交通事故发生在闹市区,肇事人虽然不明知他人已经报案,但按照常理众多围观者中一般应当有人报案的,或者肇事人送伤者就医时如实介绍致伤原因,医院闻讯后报案的,只要肇事人能及时抢救伤者,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一般就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关于自首、立功司法解释相关案例指导
1.吴金伟故意杀人案
一一犯罪后自杀又自行报案或投案的,是否构成自首
2.刘益庆故意杀人案
一一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报警后准备自杀的,不认定为自首
3.张纪星故意杀人案
一一犯罪后电话报警但不停止犯罪行为的,不认定为自首
4.许诗经强奸、强制猥亵妇女案
一一经传唤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的,是否构成自首
5.赵渭明故意杀人案
一一在一般性排查询问中就如实交代罪行的,可认定为自首
6.李桂龙盗窃、抢劫案
一一因盗窃转化为抢劫犯罪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多起盗窃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为自首
7.翟永林故意伤害案
一一主动报案的性质与法院认定的性质虽不一致,但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为自首
8.孙茂林、李有平、刘建海盗窃案
一一在公安机关盘查时逃跑,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的,构成自首
9.林振祥故意伤害案
一一对于犯罪后未逃离现场的,如何认定为自动投案
10.刘加虎故意杀人案
一一逃离现场后又返回,待警察来后表明身份并供述基本犯罪事实的,应认定为自首
11.孙立业、孙仁友故意杀人案
一一被告人明知同案被告人已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抓捕的,可以认定为自首
12.陶正根故意伤害案
一一犯罪后以被害人身份报案,归案后隐瞒重大犯罪情节,不属于自动投案
……
第二部分 关于自首、立功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第三部分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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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自首、立功司法解释:案例指导与理解适用》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
作者简介
《最高人民法院自首、立功司法解释-案例指导与理解适用》,本书是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的业务指导和研究性出版物,针对司法实践中适用自首和立功的有关问题,并结合关于自首、立功的最新法律规定,提供有针对性和权威性的业务指导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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