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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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1-5
ISBN:9787509328385
作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页数:218页

章节摘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负责对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不得将其煤炭生产许可证转让或者出租给他人。  第二十六条 在同一开采范围内不得重复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  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届满或者经批准开采范围内的煤炭资源已经枯竭的,其煤炭生产许可证由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并公告。  煤矿企业的生产条件和安全条件发生变化,经核查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其煤炭生产许可证由发证机关予以吊销并公告。  第二十七条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制定本地区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特殊煤种或者稀缺煤种,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  第二十九条 开采煤炭资源必须符合煤矿开采规程,遵守合理的开采顺序,达到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煤炭资源回采率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根据不同的资源和开采条件确定。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进行复采或者开采边角残煤和极薄煤。  第三十条 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煤炭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煤炭产品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分等论级。  第三十一条 煤炭生产应当依法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批准的开采范围越界、越层开采。  采矿作业不得擅自开采保安煤柱,不得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  第三十二条 因开采煤炭压占土地或者造成地表土地塌陷、挖损,由采矿者负责进行复垦,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 关闭煤矿和报废矿井,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煤炭管坪部门的规定办理。

书籍目录

编辑说明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行政法规
 个体工商户条例
法规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河北驼梁等16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11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投融资政策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部门规章
 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版权局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关于修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决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涉嫌盗窃的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是否违法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作者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2011年第5辑)(总第171辑)》内容包括:上一个月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报国务院备案的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司法解释。另外,还收入了上一个月报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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