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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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2-9
ISBN:9787512111530
页数:183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二)交接的程序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3)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数据盘、磁带等内容。 (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等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2.移交点收 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 3.专人负责监交 对监交的具体要求如下。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所谓必要时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是指有些交接需要主管单位监交或者主管单位认为需要参与监交。通常有三种情况:第一,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监交,需要由主管单位派人代表主管单位监交。如因单位撤并而办理交接手续等。第二,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尽快监交,需要由主管单位派人督促监交。如主管单位责成所属单位撤换不合格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所属单位负责人却以种种借口拖延不办交接手续时,主管单位就应派入督促会同监交等。第三,不宜由所属单位负责人单独监交,而需要主管单位会同监交。如所属单位负责人与办理交接手续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矛盾,交接时需要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以防可能发生单位负责人借机刁难等。此外,主管单位认为交接中存在某种问题需要派人监交时,也可派人会同监交。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经济法律制度基础
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第二节 经济法的本质、特征与基本原则
第三节 经济法的作用
第四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第五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第六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
第七节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法律责任
第八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及义务
第五节 公司财务和会计
第六节 公司股票与债券
第七节 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第六节 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会计与金融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
第二节 金融法律制度
第三节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四节 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
第五章 税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税收分类与我国当前的主要税种
第三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四节 税收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编辑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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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经济法律法规,ISBN:9787512111530,作者:李新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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