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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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3-1
ISBN:9787516202784
作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编
页数:38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护理、康复、免费体检等服务。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第五十七条 提倡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 第五十八条 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应当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五十九条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第六章宜居环境 第六十条 国家采取措施,推进宜居环境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和老年人的特点,统筹考虑适合老年人的公共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文化体育设施建设。 第六十二条 国家制定和完善涉及老年人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维护、管理等环节加强相关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六十三条 国家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公共交通设施、建筑物、居住区等,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第六十四条 国家推动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引导、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开发,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居住环境。 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六十五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 第六十六条 老年人可以通过老年人组织,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修订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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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正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由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

作者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正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主要收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的说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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