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审判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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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9-6
ISBN:9787802178601
作者:奚晓明 编
页数:273页

章节摘录

  (二)坚持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原则  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涉及企业重大经济利益。全国法院要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保障意识,从维护国家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依法公正妥善地审理好此类纠纷案件,切实防止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和恶性事件,切实做到“化解矛盾、理顺关系、安定人心、维护秩序”。  (三)坚持依法公正和妥善合理的原则  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要将法律条文规则的适用与中央政策精神的实现相结合,将坚持民商法的意思自治、平等保护等理念与国家经济政策、金融市场监管和社会影响等因素相结合,正确处理好保护国有资产、保障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顺利进行、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关系,做到统筹兼顾、妥善合理,确保依法公正与妥善合理的统一,确保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四)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  为了避免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平衡各方利益,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应当向当事人充分说明国家的政策精神,澄清当事人对法律和政策的模糊认识。坚持调解优先,积极引导各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进行协商,尽最大可能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如果当事人不能达成和解,人民法院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进行妥善公正的审理。  二、关于案件的受理  会议认为,为确保此类案件得到公正妥善的处理,凡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及《纪要》有关规定精神涉及的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不良债权已经剥离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叉被转让给受让人后,国有企业债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良债权已经转让而仍向原国有银行清偿的,不得对抗受让人对其提起的追索之诉,国有企业债务人在对受让人清偿后向原国有银行提起返还不当得利之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国有企业债务人不知道不良债权已经转让而向原国有银行清偿的,可以对抗受让人对其提起的追索之诉,受让人向国有银行提起返还不当得利之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书籍目录

民商审判政策与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8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9年4月3日)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若干政策和法律问题——解读《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民商审判动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2009年工作要点司法解释专题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疑难问题阐释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征求意见稿)(上)各省民商审判2008年上海市法院商事审判疑难、热点问题汇总关于加强借款纠纷案件调解合法性审查的意见合同纠纷审判实践中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关于律师费用应否作为守约方损失加以保护的意见民商审判专论期货交易创新的制度调整与裁判方法善意取得制度研究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探讨法官学术交流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六工作组(担保权益)第十四届会议综述行政争议与民事纠纷的交叉及其处理问题研究——伽8年行政争端解决机制·杭州论坛综述案例分析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及其法律适用——陕西成阳星云机械有限公司与彩虹集团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上诉案驳回诉讼请求的生效民事判决能否当然成为确认财产所有权归属的事实依据——石家庄邯石工贸联营公司与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邯郸钢铁集团钢材零销有限责任公司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地上建筑物所有权转移后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单独抵押的效力问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陕西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西安中转冷库、陕西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借敖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判解点评企业破产派生诉讼案件审理中有关问题的研究裁判文书选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二终字第139号本书更名启事

编辑推荐

  民商审判政策与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若干政策和法律问题——解读《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民商审判动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2009年工作要点,司法解释专题,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疑难问题阐释,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征求意见稿)(上),民商审判专论,善意取得制度研究,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探讨,案例分析,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及其法律适用——陕西成阳星云机械有限公司与彩虹集团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上诉案,判解点评,企业破产派生诉讼案件审理中有关问题的研究。

作者简介

《民商事审判指导(2009年第1辑 总第17辑)》将从2009年第三期开始更名为《商事审判指导》。根据2000年法院机构改革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形成了大民事审判格局,原来的经济审判庭更名为民事审判第二庭,其业务被称为民商审判,范围主要包括法人之间及法人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其次,不以主体划分业务范围,而是采取列举方式,以典型的商事纠纷案由界定划分标准。主要为合同、公司、证券、票据、破产纠纷等商事案件。鉴于民商审判的称谓带有较大的模糊性,其往往被理解为民事审判和商事审判的一般性称谓,不能突出商事审判的特点。故近年来,在一些地方法院,已有将其称为商事审判的做法。我们认为,从民事审判第二庭的业务内容看,其性质应属商事审判。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对此已予肯定。因此,为突出商事审判理念和业务特点,使我们的审判和指导工作更具有针对性,更名后,《民商事审判指导(2009年第1辑 总第17辑)》将仍然涵盖以往《民商审判指导》一书的相关内容和栏目,并根据理论更新、司法改革和司法实务的需要不断进行栏目创新,以期更好指导我国商事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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