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注解与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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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8-9
ISBN:9787509306840
作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页数:175页

章节摘录

1.所谓的施工许可证,是指建筑工程开始施工前,建设单位向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的可以施工的证明。这里的建筑工程指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设立和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制度的目的,就是通过对建筑工程施工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的审查,避免不具备条件的建筑工程盲目开工而给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和社会财富的浪费,保证建筑工程开工后的顺利建设,达到事前控制的目的。因此,建设单位应在建筑工程开工前申请领取。2.本条规定所说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是指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此类工程可以不中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3.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本条第二款规定了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可以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是建设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准予开工的文件。为了避免出现同一项建筑工程的开工由不同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多头重复审批的现象,本条规定对实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至于哪些建筑工程实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工报告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则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按照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在向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也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如项目法人已经确定,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已经审查核定和批复,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已经落实,项目总体网络计划已经编制完成,项目主体工程的施工单位已经通过招标选定,项目法人与项目设计单位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应如何处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按照本法第64条的规定处理,即“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关于具体罚款额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7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l%以上2%以下的罚款。”2.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2)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相关规定的要求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3)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2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7条第八条【申领条件】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1.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指已经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本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国和国消防法》第十条:“按照国宗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3.本条第一款第(七)项“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的标准是: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书籍目录

适用导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建设活动要求   第四条 国家扶持   第五条 从业要求   第六条 管理部门 第二章 建筑许可  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条 许可证的领取    第八条 申领条件    第九条 开工期限    第十条 施工中止与恢复    第十一条 不能按期施工处理  第二节 从业资格    第十二条 从业条件    第十三条 资质等级    第十四条 执业资格的取得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承包合同    第十六条 活动原则    第十七条 禁止行贿、索贿    第十八条 造价约定  第二节 发包    第十九条 发包方式    第二十条 公开招标、开标方式    第二十一条 招标组织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发包约束    第二十三条 禁止限定发包    第二十四条 总承包原则    第二十五条 建筑材料采购  第三节 承包    第二十六条 资质等级许可    第二十七条 共同承包    第二十八条 禁止转包、分包    第二十九条 分包认可和责任制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条 监理制度推行   第三十一条 监理委托   第三十二条 监理监督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事项通知   第三十四条 监理范围与职责   第三十五条 违约责任 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管理方针、目标  ……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配套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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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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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短评 (总计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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