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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法制
出版日期:2009-3
ISBN:9787509311325
作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页数:150页
章节摘录
第十六条【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009年2月28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2006年3月21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2008年7月10日)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7年6月22日)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2006年4月6日)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2005年10月14日)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2004年12月1日)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 (2004年12月15日)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2001年11月16日)实用附录: 《保险法》重要条文新旧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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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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