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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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2-10
ISBN:9787511841575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页数:20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十五条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十七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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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修正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作者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修正版)》内容简介:律师法被修改的6个条文,主要涉及律师的业务范围、刑事辩护人的权利义务、律师涉嫌犯罪等内容。如律师的刑事诉讼业务范围,新增了“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的情形;现行律师法关于“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的规定,被修改为“律师担任辩护人的……”,以与修改后刑诉法的规定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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