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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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人民交通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7-10-01
ISBN:9787114067747

章节摘录

  3.有的委员、财经委和有的市、县建议,为了保证航行安全,为船民提供服务,发现航标有异常情况的,航道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并及时予以修复。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款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发现航标受损、移位、失常后,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修复前应当设置临时标志。”  4.有的委员提出,为了便于船舶通行,保障航行安全,应当在主要航道交叉口设置醒目的标志标牌。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款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条第二款:“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在干线航道上设置交通标志标牌。”  5.有的委员和财经委建议,船闸管理单位应当改进过闸调度方式,提高船闸使用效率,缩短船舶过闸时间。有的市、县建议,增加水情通报内容,为航运企业和船民提供服务。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船闸管理单位应当对船闸进行定期保养、保持设备正常运行,改进船舶过闸调度和收费方式,缩短船舶过闸时间,定期发布船闸上下游水位变化情况,为船舶提供安全、及时、方便的通过条件。”  四、关于管理部门的责任  1.有的市、县和船民认为,行洪排涝事关船舶航行安全,应当提前告知相关部门,向社会和船民发布,以保证航行安全。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条:“调水、泄水影响航行安全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海事管理机构;紧急情况下,应当在作出决定后立即通知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采取封航等措施,并予以公告。”  ……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及相关立法文件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关于《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关于《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关于《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第二部分《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航道规划建设和养护第三章航政管理第四章船闸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部分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苏州市航道管理条例南京市航道航政管理条例徐州市航道管理条例船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内河航标管理办法航道建设管理规定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江苏省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实施细则江苏省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江苏省苏南运河交通管理办法无锡市航道管理办法

作者简介

  《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于2006年11月30日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是规范我省航道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它在航道资金筹措、规划控制、建设模式、航政管理、船闸管理以及服务社会等方面确立了一系列重要且符合我省航道实际的制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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