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仲裁(第81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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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2-11
ISBN:9787509341933
作者:北京仲裁委员会
页数:199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   认定在仲裁裁决被裁定不予执行之后,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申请执行监督。对此,执行实践中一度争议很大。有人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律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只规定了重新仲裁或起诉的权利,人民法院没有必要再通过执行监督程序对当事人进行救济。另一种意见认为,上下级人民法院执行监督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二十九条、一百三十条以及众多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文件赋予的权利。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同意了第二种意见。 6.提高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的质量 实践中,存在裁定书不规范、不严谨的问题。如有的裁定书只有不予执行的结论,却完全或几乎不提供不予执行符合的具体事由的情况以及理由,有的对《仲裁法》相关规定和实践的认知存在误解,仅仅以裁决形式上没有表述具体适用了哪个法律条款为由就认为构成“适用法律错误”的不予执行事由等。这就要求法官对《民事诉讼法》以及《仲裁法》中的有关规定认真学习,尤其是应该对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七个法定事由的具体情形有正确的认识,尽量不要偏颇。比如,实践中许多仲裁庭往往依照合同优先的法律原则,直接依照合同的约定裁决案件,而不再引用其他具体法律条款,这一做法是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如果法院仅仅以形式上没有表述具体适用了哪个法律条款为由就认为构成“适用法律错误”的不予执行事由,就是属于对《仲裁法》相关规定和实践的认知存在误解。此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要注重加强说理性。不予执行裁定不仅当事人重视,社会重视,做出仲裁裁决的仲裁机构及仲裁员往往更为敏感和重视,他们又是专业机构和人士。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对符合不予执行事由而做出的不予执行裁定,应该依照法律尽量充分的说明事由和理由,更具有说服性,使各方信服,以增强司法公信力。这也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要求裁判文书加强说理性在执行工作中的一个重要体现。 7.正确认识和处理不予执行审查程序中的“新证据” 实践中,经常出现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或者没有充分举证或者对另一方的举证防御不够,到了执行阶段却提出新的证据。

书籍目录

特载
我国仲裁研究之动态——2011年中文期刊仲裁研究文章综述
2011年关于中国仲裁的英文研究文献综述
中国商事调解制度研究综述(1996—2011)
专论
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若干程序性问题
我国重新仲裁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信托制度在中国遭遇尴尬的制度分析
新《民事诉讼法》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事由修改的理解与适用
比较研究
中韩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可仲裁性问题比较研究
翻译《国际冲突预防与解决协会(CPR)国际商事仲裁中书证披露与证人提供指南》
仲裁讲坛
全球性移交令或第三方支付令与1958年纽约公约
案例评析
“对赌协议”第一案分析

作者简介

《北京仲裁(第81辑)(2012年第3辑)》主要收录了新《民事诉讼法》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事由修改的理解与适用、我国仲裁研究之动态——2011年中文期刊仲裁研究文章综述、2011年关于中国仲裁的英文研究文献综述、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若干程序性问题等内容。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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