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京刑部原档

出版社:群众出版社
出版日期:1985-3
ISBN:9787110675458
页数:1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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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京刑部原档》所译72件档案,在《盛京原档》中所占比重最大,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保存了从清太宗崇德三年(公元l638年)正月至崇德四年十二月两年间刑部审理的全部案件档案。这些档案记载了犯罪事实、审理经过、有关上谕、程序格式、以及登记存档等一系列环节和制度,标志着关外时期的满洲法制已发展到渐趋成熟的阶段。本书所译档案为纂修《清太宗实录》所引用,但大部分是不为人们称道的原始资料,对于研究关外时期满洲法制的历史发展,具有特殊的史料价值。
清王朝入关前的法制史,迄今仍属亟待耕耘的学术园地。顺治初在《大清律御制序文》中说:“太祖、大宗创业东方,民淳法简,大辟之外,惟有鞭笞。”此后,凡官修史书涉及关外法制,均奉此为圭臬,更无创见。近人撰修《清史稿·刑法志》也未脱此窠臼。解放以后,研究满洲开国史的成果颇为丰硕,惟独法制领域终嫌寂寥,或有涉及之者,不外一鳞半爪之类,原因就在于史料阙如。
事实上,从清太祖努尔哈赤万历十一年(公元1583年)起兵,至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清兵入据中原,这半个多世纪是满洲社会由早期奴隶制向早期封建制过渡的急遽变化时代,无论是经济关系、阶级结构、政治、法制制度以及道德习俗,无不带有变动时期的深刻烙印。就法制而言,在“参汉酌金”的思想指导下,形成了既涵有满洲旧传统,又吸收汉文化影响的特色鲜明的法律体系。研究关外法制,可以从这个重要的侧面,把握满洲社会制度的性质和社会成员法制地位的演变,认识关外法制建设对维护满洲社会秩序,推动早期满族国家发展所起的重要作用;比较它同汉封建法制的一般与特殊的规律,察鉴入关以后法制发展的历史必然性。正因为如此,深为本书出版感到欣喜和庆贺。
本书详录清初有关司法机构、诉讼,鞫讯,断狱以及刑名法例方面的翔实而珍贵的史料,可以用来补充、印证有关的官书、档案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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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月六日超品公塔瞻之两名朝鲜包衣女人及满洲缝衣女人古达吉守家时,塔瞻前去,将满洲女人奸淫。塔瞻之妻格格闻之即去,令随侍的三女人抓住满洲女人责打之。古达吉往藏青之门跪诉:“格格依丈夫之意拿烙铁责打。”凡担章京宁塔海送法司法鞠讯。满洲女人翻供,告称持烙铁责打后,又将将其监禁。讯格格,格格云:“并未监禁,只因所缝之裙不好,确曾责打。”又讯随侍格格之苏达拉、讷穆尼、詹叶三女人,答曰:“未曾逼勒责打,只因所缝之裙不好而打,对此,我等曾劝谏格格。”又讯公塔瞻,塔瞻云:“并未奸淫,我妹有事,心中恐惧,未去缝衣屋内;如定说有奸淫事,就任其说罢,古达吉不过是无夫之妇。”又讯两朝鲜女人。俱称:“早晨我等三人曾来屋内,不知有奸淫事。”经审,奸淫是实,监禁满洲女人一事不实,责打是实。古达吉又云:“我正在萨哈布家,格格曾派妇人满带,将我古达带来,公塔瞻遂行奸。”及问满代,答曰:“喀尔喀来犯归化城后,我出兵以后,格格曾差遣我,令将古达吉在诸子斋戒的房屋中看守。”又问古达吉:“知差遣一事的证人有否?”对曰:“无。”格格为夫所逼,责打古达吉,故应罚银百两。公塔瞻,谎称未奸淫,以回护其妻,应罚银五十两。随侍格格之三名女人应各鞭五十,举首的古达吉被责打一事作罢,其诬告被监禁,应鞭一百,仍还给其主。奏闻,上命:“俱宥之。塔瞻饿禁两昼夜,举首者准离主,由星讷交户部承政马福塔,参政喀恺。”星讷,巴哈纳鞠审已入档子崇德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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