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问题》章节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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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译林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9-9
ISBN:9787544708647
作者:[德]恩斯特·卡西勒 著,[美]彼得·盖伊 编
页数:151页

《卢梭问题》的笔记-一 - 一

关于卢梭伦理学的起点
关于人类的真知灼见在人种志或者人种学当中是找不到的。这种真知的源头活水只有一渠,那就是自知(self-knowledge)与真正的自察(self-examination)。卢梭所诉诸的,只在于此;他试图从其中获取他的原则和假设的一切证据。...人人之中都携有真正的原型;然而,却几乎无人有幸能够发现它,并将它外面人为的包装,那人们按照惯例任意加上的装饰剥去。
关于自由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对他而言,自由并不意味着随心所欲,而是指克制与摒弃一切随心所欲,是指服从于个体为自身所设立的严厉而不可侵犯的法则。决定自由的真正特性的,不是拒斥或免除这一法则,而是自由地同意它。而这种特性是在公意,即国家的意志中实现的。个体毫无保留地完全为国家所掌控。然而,国家这样做时,并不是一个强制机构,它只是让个体承担一项义务,而个体也认识到这项义务时合法的而且必须的,因此个体同意担当这项义务既是为了国家,也是为了自己。
关于共同体的性质
全部政治问题与社会问题的核心即在于此。解放个体,并不是说要使个体从共同体这一形式和秩序中解脱出来;相反,是要找到一种共同体,将协调这一政治组织的所有力量,一起来保卫每个个体,因此个体就与其他所有个体联合在了一起,在这种联合中,他所服从的,只是他自己。因为国家的本质任务,也即一切统治的出发点与根基,便在于教育。国家并非简单地致力于现存的和给定的意志主体;相反,它的首要目标是要创造出能够听其召唤的那种主体。除非那种意志时如此形成的,否则想要控制它就只能是徒劳无功的空想。对他而言,国家并非只是某些性情、冲动与变化不定的欲望的经验集合,而是一种形式,在其中真正存在着作为伦理意志的那种意志。只有在那种国家中,意愿(willfulness)才能发展成意志(will)。法律在其纯粹与严格的意义上,并非只是控制诸多个体意志以防止其成为一盘散沙的外部约束;相反,法律是构成这些个体意志的原则,是在精神上确认并证明这些意志之正当的要素。法律要去统治臣民,但这统治只限于其每一道法令也同时能教育臣民,使之成为公民。
关于卢梭的神义论
对卢梭而言,相信理性必胜与他相信真正的“世界大同的宪政”必胜是一致的。这一信念也由他传给了康德。当康德将建立一个普遍施行法律的公民社会作为人类最重大的问题时,当康德视人类历史在总体上是大自然一幕隐蔽计划的实现,是为了成就一种内在完美,并基于此目的而成就外在完美的宪政而设计时,他就表现出了一种卢梭式的见解与心态。只有在这种状态中,也只有通过这种状态,神义论问题才能得以解决。证明上帝之正义,这正是人类的事业与最崇高的使命——但不是通过对幸福与不幸、善与恶作形而上学的沉思来证明,而是照着人类所想要生活于其中的秩序,来自由地创造、自由地塑造秩序。

《卢梭问题》的笔记-二 - 二

论十八世纪的情感伦理学
18世纪的所有伦理思想尽管在细微之处各不相同,却有着一个共同的方向,即都将对于道德起源的追寻理解为一个心理学上的问题,并且都认为只能通过深入了解道德情感的性质来解决这个问题。一切伦理学说似乎都必须以此为出发点和支点。一而再,再而三地以此为出发点,人们就不能任意地设计出或是仅仅从概念上构想出这样的伦理学说,而是必须将之建立在人性这一无法再进行解析的事实之上。人们认为,在“同情”是人类所有且为人类所独有之中发现了这一事实。沙夫茨伯里和哈奇森、休谟和亚当·斯密的哲学伦理学就是以同情说与“道德情操说”为基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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