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宪权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2-5
ISBN:9787562042501
作者:[日] 芦部信喜
页数:396页

内容概要

芦部信喜是一代宪法学大家,精通英美德法,曾师从宫泽俊义专攻宪法学,而且其门下众多诸如高桥和之、户松秀典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李鸿禧等优秀宪法学学者,可以说芦部信喜宪法学理论体系不但起着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而且在当时的日本国内外都有着巨大的影响。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第一章 宪法制定权力………………………………………3
引言 /3
一、制宪权思想的渊源/4
二、制宪权理论的确立——法国革命宪法与制宪权/14
三、制宪权理论的嬗变——国家法人说与卡尔·施密特的制宪权/26
四、制宪权的本质/35
第二章 宪法修改国民投票制………………………………58
引言 /58
一、宪法修改国民投票制的思想背景/59
二、日本国宪法国民投票制的有关讨论/7l
结语/80
第三章 宪法修改的界限……………………………………82
引言 /82
一、法实证主义的无界限说及其批判/83
二、主权全能论的无界限说及其批判/95
结语——“修宪界限”的法的意义/105
第四章 宪法修改条款的修改………………………………109
一、宪法修改的提案与动议/109
二、强制性国民投票制的存废/112
结语/116
第五章 宪法的废弃与修改…………………………………118
引言 /118
一、宪法废止的各种类型——因全面修改
而废止与因革命而废止/119
二、通过修改修宪程序的全面修改与废止/125
结语/130
第六章 宪法的修改与变迁…………………………………133
一、问题/133
二、宪法变迁的意义/135
三、宪法变迁的法的性质/136
第七章 现行宪法的正当性…………………………………140
——从制宪过程看宪法与国际法
引言 /140
一、波茨坦公告的法律性质/142
二、内政自己决定的原则/144
三、现行宪法的正当性/152
第八章 宫泽宪法学的特质…………………………………158
一、引言——年轻的问题意识/158
二、科学的宪法学——基本特质之一/162
三、民主主义的宪法学——基本特质之二/174
四、宪法的基本问题/181
结语/200
第二部分
第九章 宪法修改问题概览…………………………………205
引言/205
一、修宪论的发端/206
二、修宪论的进展/209
三、全面修宪论的抬头/216
四、全面修宪论的进展/221
结语——对全面修宪论的几点考察/229
第十章 宪法修改的论争……………………………………238
一、宪法修改论的发展过程/238
二、宪法修改的论据/240
三、宪法修正方案的内容/245
四、宪法修改程序的问题/249
结语/251
第十一章 日本国宪法修改的问题…………………………254
引言/254
一、天皇/255
二、战争的放弃/259
三、国民的权利与义务/264
四、国会/269
五、内阁/275
六、司法/28l
七、财政/289
八、地方自治/291
九、宪法修改程序(附:最高法)/293
第十二章 修宪问题的走向…………………………………303
补 论
一、宪法制定权力/321
二、宪法的修改与变迁/335
三、宪法的正当性/343
四、日本国宪法修改问题/348
事项索引………………………………………………………350
作者简介………………………………………………………380
译后记…………………………………………………………382

作者简介

《制宪权》是芦部信喜的一部关于制宪权研究的力作,这里既有先生与传统实证主义宪法学的有关宪法的本质观的较量,也有与另一个当代日本宪法学界巨擘樋口阳一关于“国民主权论”的据理力争。不但有先生对宪法变迁史的娓娓道来,而且还有对宫泽宪法学特质分析的鞭辟入里,更有先生对日本在战败以后所面临的修宪困境的深刻阐述。应该说这是一部最能展示芦部宪法学的体系的经典著作,虽然是以制宪权为主线,但同时也比较分析了宪法的本质观、国民主权论、宪法变迁理论等相关理论,全书引经据典,信手拈来,尽显大师风采。

图书封面


 制宪权下载 精选章节试读 更多精彩书评



发布书评

 
 


精彩书评 (总计1条)

  •     坦白说,关于制宪权性质的问题是我想得最久的一个问题,也是我至今仍未想明白的问题。脑海里有很多这方面的想法,遗憾的是总没法整理出来,就零星写点,算是随笔吧。关于制宪权的问题能衍生出许多问题以下言论仅代表个人。1,首先要考虑的必然是什么是制宪权,依通说制宪权即为制定宪法的权力,而制定宪法的权力属于人民。管见以为未必。人民所能拥有的只能是权利而非权力,就政治团体而言,人民利益才是本位,也就是人民才是本位,既然人民是本位人民就不可能拥有权力,因为权力的本身是权利和义务的结合体的,而且权力中的权利是不可被放弃的,也无法被剥夺的。说制宪权是人民的权力不仅本身表述有误,对权利和权力的定义都有所混淆。人民所有的只能是权利而非权力,换句话说,人民享有制定宪法的权利而不享有制定宪法的权力,就权利而言人民可以制定宪法也可以不制定制定宪法,就权力而言,人民无法制定宪法,注意是无法而是不可。由此而推断出制宪权应是人民享有制定宪法的权利,而非是制定宪法的权力属于人民,事实上制定宪法的权力重来都不属于人民;2、其次是人民和制宪机构(在我国可以为全国人大)的关系。如第一点所言人民享有的是制定宪法的权利,但是制定宪法本就是一个关乎国计民生的事儿,且制定宪法本身就是一个政治行为,其间必然涉及到权力的行使。就目前的国家而言几乎不存在人民直接制定宪法的可能,最为普遍的是人民选举代表有代表们制定宪法,虽然代表不一定是民选的,如美国制宪会议的代表,如54年的人大代表,但程序上毕竟是如此。现在关键的问题是凭什么这群人就能制定宪法。原因很简单,因为他们虽不是人民但却是人民中的一员且是人民的代表。需要说明的是人民不可能是单个人,人民只能是一个特定的集体,我们可以某个人是人民的一员但是不能说他就是人民。相对的,权力必须是具体的,而权利则可以是抽象的。权力既意味着有权也意味着必须,就制定宪法的权力而言本身包含两层意思,其一为有权制定宪法,其二为必须制定宪法。而就人民而言,人民是拥有选择制定或不制定宪法的可能的,人民可以制定也可以不制定宪法。由此,制定宪法的权力不属于人民,况且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制定宪法的权力本就是人民赋予的,既是如此,人民既享有制定宪法的权利又赋予自己制定宪法的权力明显不符合逻辑。所以,制定宪法的权力只能属于制宪机构,而且这权力只能是一次性的且只属于制宪机构。所以说人民跟制宪机构的关系是母与子的关系,正是人民因客观条件所限而无法行驶制定宪法的权利时才产生了制宪机构,赋予制宪机构以制宪权力从而行使人民制定宪法的权利。当然,制宪机构可能代表最广大人民也可能不是,原因在于制宪行为本就是一个政治行为,既是政治行为,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来说就必然存有阶级,而制宪机构所代表的阶级利益并不必然是全体或者大多数人民的利益,何况制宪理论上的价值追求是代表全体人民的利益。所以,人民和制宪机构的关系是母与子的关系,但人民对制宪机构行使制定宪法的权力过程无能为力。这是另一问题,在此不赘述。3、制宪权和国家权力的关系。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就必须解决国家和宪法的问题。关键是什么是宪政国家。并非有宪法的国家就是宪政国家,只有因宪法而产生且严格依照宪法而运行的国家才是宪政国家。所以,理论上,目前的国家基本没有宪政国家,除了美国。但是,几乎所有有宪法的国家都在努力向宪政国家发展。理想上的宪政国家是依照宪法建立的,事实上,国家也是一个颇为近代的产物。既然国家依照宪法而建立,那么国家权力就必然来源于宪法,甚至,国家权力直接来源于制宪权力的行使。这就说明制宪权力是产生国家权力的直接来源而制宪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根本来源,亦即人民才是国家权力的最终来源,所以根本上,国家权力的行使是必须以人民为依归的。需要说明的是权力本身是可以分割和下发的,无论是制宪权力还是国家权力,关键的问题不是权力的性质或类别,而是权力行使的可能性。就如制宪权力的行使本身是为了避免人民直接行使权利的困难性和非现实性而产生的,同理,国家权力之所以分解为立法权行政法和司法权也只是因为国家机器良好运行的需要,三权和国家权力具有同一性质并无区别,三权中的任何一权既代表国家权力本身又属于国家权力。所以,那些主张制宪权是另一种国家权力的教授、学者的观点我实在无法理解。4,接下来需要考虑的是制宪权和修宪权的关系。理论上,个人以为就性质而言修宪更多的是属于宪法的变动问题而非宪法的产生问题。如上而言,制宪权包括人民享有制定宪法的权利和制定宪法的权力,但修宪权却只能表述为修改宪法的权力。人民不可能享有修改宪法的权力,原因在于其一,宪法不是人民制定的,人民也就无从修改,只能放弃或者以其他正常宪法变动的方式弥补宪法的不足;其二,如上所述既然人民不享有制定宪法的权力,人民又哪来的权力去修改不是自己制定的宪法的权力?何况人民拥有的只能是权利不可能是权力,而修改宪法不可能是一种权利只能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权力。也就是说制宪权跟修宪权本身并无直接联系,但修改宪法的权力来自于制定宪法的权力则毋庸置疑,原因在于理论上制宪机构只是一个短期的机构,因其特殊性就必然需要在制定宪法的过程中以宪法条文的形式规定修改宪法的事项,诸如程序、机构、表决等事项。需要说明的是理论上制宪机构和修宪机构乃至立法机构不应该是同一的,这是因为制宪行为虽是政治行为但制宪机构不能是政治机构而只能是临时机构,且国家产生于宪法之后,立法机构又来源于立法权,故而制宪机构不可能是立法机构,再者立法机构本就是依照宪法而行使立法权,若立法机构享有修改宪法的权力那就会产生一个立法权来源于宪法而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构又有权修改宪法的悖论。但是,悖论虽然存在也不见得不可以,事实情况是修改宪法的权力在中国属于人大、在美国属于国会,而无论是美国的国会还是中国的人大都是立法机构,但美国的最高法有权否决国会立法,中国的最高法却是由人大领导的,至于德国、法国等修宪权则是属于宪法委员会或宪法法院,而立法权是属于议会的。所以,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谁享有修宪权而是如何避免权力膨胀、专断以及如何能使权力行使良态化和公开化,如何能使权力的行使以人民为轴心。当然,根本上修改宪法的权力还是属于人民,只是人民对此也是无能为力的。

精彩短评 (总计12条)

  •     读完制宪权的部分,后半部分日本宪法的相关内容未读。这本书显然比老三届学者不知道高了多少。当然本书很多文章成文较早,西文文献上显然落后了。
  •     老师推荐的,应当是好书,看一看。
  •     翻译得不错,东瀛关于制宪权的集大成之作。
  •     制宪权是宪法的基本理论问题!!!!!!!!!
  •     书很脏,封面卷曲得很厉害
  •     早就听说过作者的大名,只不过由于语言不同,无缘拜识大作,这下可以好好看看了,看了下目录,内容不错,值得一读,
  •     王贵松老师的处男译著,哈哈。不过真的挺难读的,不读第二遍不行。
  •     书挺脏的,外面没有塑料那层膜。
  •     作者的功底实在深厚,美德法日的宪法理论信手拈来
  •     制宪权原理
  •     写论文用到的 ,回头把宫泽的书找来看 第一篇论文很可读
  •     芦部信喜的书充满了大陆法系的味道,要想提升一下自己的学术水平还是应该多看一些原汁原味的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教授的著作。
 

外国儿童文学,篆刻,百科,生物科学,科普,初中通用,育儿亲子,美容护肤PDF图书下载,。 零度图书网 

零度图书网 @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