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复习指南

出版社:经济科学
出版日期:2012-4
ISBN:9787514117028
作者:2012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委会 编
页数:371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四、合同订立的程序 1.要约 (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要约的性质属意思表示,其内容是对合同内容的设计,适用法律对意思表示的规定。 (2)要约的有效要件如下:第一,要约必须有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第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第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第四,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要约内容的“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使受要约人能理解要约人的真实含义,而不能含混不清。“完整”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即具有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只有具备上述四个条件,才能构成一个有效的要约,并使要约发出后产生应有的拘束力。 (3)要约的法律效力又称要约的拘束力。一个要约如果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就要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定的效力。第一,要约对要约人的效力,是指要约生效后,在其存续期间不得擅自变更或撤回的效力。第二,对受要约人的效力,是指要约经受要约人的承诺,合同即告成立的效力。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获得承诺的权利,除有法律规定或预先约定外,受要约人不负承诺的义务;若不承诺,也不需通知要约人。受要约人一旦承诺,合同即成立,受要约人就成为承诺人,与要约人共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 (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是指要约发生效力前,要约人欲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生效后,要约人欲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到达受要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第一,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5)要约的失效又称要约的消灭,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因某种事由的发生其效力归于消灭。 引起要约失效的情形有以下几种:第一,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受要约人以明示形式(通知方式)拒绝要约,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要约失效。第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第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第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民法通则第二章  物权法第三章  担保法第四章  合同法总则第五章  合同法分则第六章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  公司法第八章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九章  金融法第十章  市场规制法第十一章  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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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复习指南: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分册》是根据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需要,2012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委会总结历次考试情况,结合我国企业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工作实践和要求,由权威专家组织编写的。

作者简介

《2012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复习指南: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分册》立足于法律顾问素质与实际能力的提高,着重介绍与法律顾问工作实际相关的内容,在体系及内容安排上都充分考虑该套用书的阅读对象,在注意学科科学性、系统性的同时,注重基本理论与法律顾问实务的结合,对应试人员应当掌握的各学科基本理论进行了系统阐述,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适用性。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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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书评

 
 


精彩短评 (总计2条)

  •     第一次看到这样的……难道我买的是二手书么?八成新就算了,里面居然还有人划线划重点的痕迹……太失望了!
  •     公司法、合同法和税法需要好好研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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