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道德性

出版社:五南
出版日期:2010年02月22日
ISBN:9789571155593
作者:Lon L. Fuller
页数:336页

内容概要

朗.富勒(Lon L. Fuller)
哈佛法學院基礎法學榮譽教授。

作者简介

富勒在此書末加入了一個新章節「對批評者的回應」,針對他一九六四年第一版中所提出的道德與法律關係的定義加以延伸,並作更深入的闡述。他最初的理論是區分「義務性道德」(Morality of duty)及「期待性道德」(Morality of aspiration),兩者都背負了社會制度計畫與運作的責任,前者是為任何有目的社會意圖設下規矩,後者則是為這些社會意圖指引方向。
本書特色
在新版《法律與道德》那篇幅頗長、名為「對批評者的回應」的終章裡,富勒教授就他在初版(1964)中提出的法律與道德觀的關係,做了進一步的定義說明與澄清。他在最初的論析中,區分了義務性的道德觀,以及期望性的道德觀,兩者皆承擔了擘畫與運作社會制度的任務:前者是透過為任何具有特定目的、社會性的身體力行,訂下最根本之必要前提的方式;後者則是藉由進一步啟發這些身體力行往某些方向發展。而在修訂版中,富勒將火力集中對準所謂新分析法學這支法哲學學派,同時延續了與其學術上對手哈特教授之間的長期論辯。雖然本書作者將此新章節命名為「對批評者的回應」,但由其聲稱所以寫作本章的理由觀之,其重點應不僅於此:「當帶有批判性的評論湧至後,我自己才越來越清楚意識到,整個論辯其實有大程度取決於我們的『出發點』----這些出發點指的不是他們已經說出的,而是他們誤以為沒有必要明言的部分;指的不是那些清晰明顯的原則,而是那些隱而未顯的設定。因此對我來說,在過去雙方都力有未逮之下,此時有必要做的,是將這些隱而未顯的設定,加以更為適切的表達。」毫無疑問地,富勒教授已經在此就己方的設定做出了適切的表達。


 法律的道德性下载 精选章节试读 更多精彩书评



发布书评

 
 


精彩书评 (总计1条)

  •     富勒对“是与应的关系”深受整体性事实论的启发,其反对传统哲学的主客二元对立的立场,认为“实然和应然并不必然是可分的,只有在一切事实原则上皆为价值无涉的,从事实本身推导出价值才是荒谬的。”[4]休谟和康德之后,我们可能会同意价值无法推导自价值无涉的那些事实,即从“是”推不出“应当”。但法学研究的争论点或问题的关键恰恰在于,法律的事实不是道德上价值无涉的事实。因此,在富勒看来,法律实证主义在坚持休谟命题的基础上,在研究法律过程中剔除和忽略了许多属于法律的因素,致使法学研究陷入歧途,当我们试图将人们广为接受的事实与价值二分法,同对人的行为之目的性解释予以调和时,就引发出了许多问题。法律作为人类社会的规范,面对的对象是主客观相结合的人,人作为社会性存在的动物,决定了规范本身脱离不了目的性指导与价值关怀。因此,某种人类社会普遍性的规则不仅是可欲的,而且是必然存在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自然法是自然存在的,对人类文明的维续与发展也是不可或缺的,当然不是所谓的“高烧时的胡说八道” 。富勒的法律本体论可以简洁的表述为“法是使人类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归纳起来,其实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富勒事业论法律本体观,“即(1)法律作为一种活动,而不仅仅是概念中、纸面上的法;(2)法律是人类理性即有目的的产物,有其目的性;(3)法律是一种事业,是一个动态的过程。”[6]这种法律过程论,其最终的思想渊源来自于怀特海的过程论哲学,这位哲学家终其一生都坚持一种流变思想,核心观念就是“事物即生成”。他认为:“要把自然世界不再作为单纯的‘物’来看待,而是看作‘事件’,世界由事件所构成,是处于时间与空间维度中的具体世界,而不是异在的物世界。因此,一切持续的实在都是有机体,最终极的东西不是事实而是过程。”[7] 事物的流变分两种,一种是内部的内合过程,另一种是外部的转化过程。怀特海坚持的是开放且动态的宇宙观与“创造性进化”论自然观,反对“物即实体”的实在论思维方式,而主张一种“事物即生成”的非实在论思考方式。新自然法能够在现当代社会得以复兴,这种过程论哲学的影响是极其深远的,而富勒对此的智识努力也是引人深思的。
 

外国儿童文学,篆刻,百科,生物科学,科普,初中通用,育儿亲子,美容护肤PDF图书下载,。 零度图书网 

零度图书网 @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