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诉讼法讲义

出版社:江必新 法律出版社 (2013-01出版)
ISBN:9787511845504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在诉讼规则合理、完备的前提下,只要当事人主观上不尊重诉讼规则且客观上违反诉讼规则,造成的不利后果均应由当事人自身来承担,因此导致的裁判实体瑕疵不能予以再审,也不能随意纠正,除非该实体瑕疵可归因于当事人意志力之外的原因。 四、再审程序不应当成为没有权利保护功能的“空转机” 2009年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查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135,409件,在全部生效案件中占1.85%,经再审改判的占0.18%。2010年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结各类再审案件46,214件,其中改判11,729件占25.38%,发回重审5595件占12.11%,再审改判与发回重审案件占同期全部诉讼案件(一审加二审)的0.22%。①这些数据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大量案件进人再审后仍然维持了原裁判实体处理结果,现行再审程序没有充分地发挥其权利救济功能,相当一部分再审过程沦为没有任何权利保护功能的“空转”。 再审程序的“空转”现象主要是由于再审事由的非理性设定造成的,如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了一些程序违法情形作为启动再审程序之事由,却未考虑到许多案件虽存在程序违法问题,但实体处理并无不当,即使进入再审程序,依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也应当或只能维持原裁判结果,这样的“走过场”不仅没有满足当事人对再审程序的诉讼期待,还浪费了司法资源,造成再审程序的“空转”。再审程序的“空转”还表现在无限申诉、再审导致案件裁判结果“翻烧饼”上,一个案件经过多次审理后又恢复到最初的裁判结果,这意味着中间的多次审理程序都是不必要的。 要避免再审程序成为没有任何权利保护功能的“空转”过程,一方面,要合理设定再审事由,尤其在程序违法事由的处理上要更加谨慎,不宜以单纯的程序违法作为单独启动再审的事由,应与实体处理的明显不当综合考虑,只有二者兼备的情况下,方可进入再审程序。另一方面,要强调再审程序的复审性质,尊重原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只要原审裁判未达到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程度,其在法律范围内的些许偏差就不应当被改动。如果不允许这种适度的波动存在,那么每位复审法官就可能因其自身不同的经验作出不同的结论,最终导致案件审理的永无休止。因此,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也必须与实体处理的明显不当相结合,方能成为启动再审之事由。 五、再审程序不应当成为人情、关系、权力、金钱案的“牺牲品” 再审程序之所以“空转”,再审案件改判率之所以居低不高,除再审事由设定非理性外,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人情、关系、权力、金钱等的干扰。如为给老同学、老战友、老上级、老领导一个交代,为争取人大代表对法院报告投赞成票,为避免有权机关或领导打击报复,等等,即使申诉人或申请人没有道理,认为进入再审不是最终作出结论,而随意或轻易启动再审程序。人情、关系、权力与金钱案所带来的不仅仅是再审法官的困扰,损害的不仅仅是对方当事人的权益,更为严重的是减损了司法公信力,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从近些年民事再审实践来看,人情、关系、权力、金钱案主要是通过《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订)第179条第1款第2项、第6项,即事实认定与适用法律两个151子涌入再审程序的。这两项过于模糊宽泛的规定为人情、关系、权力与金钱案的进入留下了巨大的可操作空间。遗憾的是在2012年的民诉法修改决定中,这两个“漏洞”仍然未被堵住。只有将认定事实不清与适用法律错误这两项事由进行进一步细化、明确与规范,才有可能将人情、关系、权力与金钱案拒之门外。 以上五个方面的悖论严重破坏了诉讼秩序,必须科学理性地重构再审程序,从而避免、消除它们的发生、持续所造成的不利影响。

内容概要

江必新(1956年9月—),湖北枝江人,北京大学法学院行政法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现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审委会委员,二级大法官。

书籍目录

上篇理念 第一章再审基本问题之认知 一、对司法功能之认识 二、对既判力之限定 三、对再审程序性质之判断 四、对“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把握 五、对当下再审工作存在问题的评估 第二章再审基本属性之定位 一、再审程序不应当成为当事人规避执行的“避难所” 二、再审程序不应当成为当事人获得“非法”利益的“敲门砖” 三、再审程序不应当成为消解诉讼规则效力的“销蚀剂” 四、再审程序不应当成为没有权利保护功能的“空转机” 五、再审程序不应当成为人情、关系、权力、金钱案的“牺牲品” 第三章再审基本价值之平衡 一、人权、公正与效率价值的衡平 二、各种权利保护价值间的衡平 第四章再审基本关系之把握 一、维护个人权利与维护法的安定性之间的关系 二、纠正裁判错误与维护司法权威之间的关系 三、司法的终局性与裁判的正确性之间的关系 四、裁判的公正价值与秩序、程序、效率以及法的安定性等价值之间的关系 五、保证再审申请权或申诉权的充分行使与防止权利滥用之间的关系 六、保护申请人的权利与维护被申请人的权利之间的关系 七、司法的可接受性与司法的严肃性之间的关系 八、纠正冤假错案与除暴安民之间的关系 九、救济的有效性与降低诉讼成本之间的关系 十、坚持纠正错误裁判与坚持正当程序之间的关系 第五章再审基本原则之运用 一、坚持严格依法纠错原则,确保纠错的有效性和正确性 二、坚持案结事了原则,确保纠纷解决在事实上的终局性 三、坚持严格自律原则,确保最后裁判的纯洁性和权威性 第六章再审基本理论研究之强化 一、坚持正确的研究方向 二、以审判理论研究会审判监督理论专业委员会为平台 三、要研究新情况、新问题 四、要重视研究方法的创新 五、要建立有效的理论研究机制 六、要重视成果的转化利用 第七章再审工作理念之端正 一、坚持依法纠错,强化保障个人权利与维护社会关系稳定相统一的意识 二、坚持再审之诉,强化再审之诉审查与信访工作处理相区分的意识 三、坚持全面、立体的公正观,强化全方位实现公正的意识 四、坚持宽严相济,强化宽严皆当的意识 五、坚持调解先行,强化案结事了的意识 六、坚持质量监督,强化绩效管理意识 第八章再审工作最佳效果之追求 一、正确处理尊重当事人中诉权与规范申诉立案的关系,强化依法保护意识 二、正确处理纠正错误裁判与维护司法权威的关系,强化依法纠错的意识 三、正确处理依法裁判与做好案外工作的关系,强化效果意识 四、正确处理审判监督制度的改革与现实审判工作的关系,强化依法办案意识 五、正确处理严格依法办事与案结事了的关系,强化和谐审判意识 六、正确处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强化依法接受监督的意识 第九章再审司法公信力之提升 一、提升司法公信力是建设权威司法制度的根本保证 二、深刻认识审判监督工作对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作用 三、适度得法是审判监督工作促进司法公信力提升的关键 四、发扬“愚公移山”精神,为提升司法公信力尽心尽责 中篇制度 第十章民事再审制度之完善 一、我国现行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运行中的主要缺陷 二、完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认识论基础 三、完善民事审判监督制度需要重点研究解决的问题 第十一章民事申请再审期间制度之完善 一、我国申请再审期间的立法沿革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例考察 二、司法实践中的探索与学界观点 三、申请再审期间制度的重构 第十二章民事再审事由制度之完善 一、确立再审事由应坚持的原则 二、路径与归宿:再审事由的完善 第十三章刑事再审制度之完善 一、进一步完善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必要性 二、关于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完善的理念 三、关于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主体 四、关于刑事再审申请的提出 五、关于启动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六、关于申请刑事再审的限制 七、关于刑事再审申请的受理 八、关于刑事再审申请的审查 九、关于刑事再审案件的审理 十、关于再审能否加刑问题 第十四章减刑、假释制度之完善 一、进一步深化对减刑、假释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发挥减刑、假释的五个功能 二、着力强化五个意识,实现减刑、假释工作理念的与时俱进 三、建立和完善五项制度,推动减刑、假释工作科学发展 第十五章行政再审制度之完善 一、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再审制度之缺陷 二、完善行政诉讼再审制度之基本争点 三、行政诉讼再审具体制度之完善 下篇机制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工作职能之优化与发挥 一、准确定位审判监督工作的地位和作用 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公正高效地办理各类案件 三、健全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着力提升案件质量 四、切实做好错案分析和总结审判经验 五、积极搭建机制平台,努力营造审判监督工作的良好环境 第十七章审判监督工作质效提升机制之完善 一、依法履责,充分发挥审判监督的职能作用 二、多措并举,全面提高审判监督工作质量 第十八章审判监督纠错机制之创新 一、立足现实需要,深刻认识创新审判监督纠错机制的重要意义 二、着眼长远发展,切实提升审判监督纠错机制的效能 三、努力探索,勇于实践,逐步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审判监督纠错机制 第十九章涉诉信访之治理机制与对策 一、涉诉信访发展的历史沿革 二、社会转型期语境下的涉诉信访性质及其本质 三、涉诉信访工作的功能定位及其重要性 四、涉诉信访问题的法治治理路径 五、破解申诉上访难题的若干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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