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读本

出版社:全国税收"六五"普法丛书编委会 中国税务出版社 (2012-11出版)
出版日期:2012-11
ISBN:9787802357938
作者:全国税收"六五"普法丛书编委会 编
页数:133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五)查证权 查证权是指税务机关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权力。 (六)存款账户检查权 存款账户检查权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进行检查的权力。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情况。 (七)取证权 取证权是指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时调取证据资料的权力。 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但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真实,并与所证明的事项相关联。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材料;不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 二、处理权 处理权是指税务机关对稽查执法相对人的税收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追缴税款和罚款等项处理的权力。 (一)追缴税款权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所谓特殊情况,《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规定,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情况。 (二)加收滞纳金权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加收滞纳金是迫使税收违法者履行纳税义务的一种强制手段。需要注意的是,加收滞纳金并不是行政处罚,它仅是对纳税人未按期向国家缴纳税款的一种补偿性措施。 (三)税务行政处罚权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当事人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可以依法予以税务行政处罚。根据税法的规定,现行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主要有三种:一是罚款;二是没收违法财物和非法所得;三是停止出口退税资格等。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税务稽查概述 第一节税务稽查的概念、原则和依据 第二节 税务稽查的职能、任务和作用 第三节税务稽查的管辖 第四节 税务稽查机构 第二章 税务稽查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税务稽查法律关系 第二节 稽查机构的职权 第三节 稽查机构的义务 第四节 稽查执法相对人的权利 第五节 稽查执法相对人的义务 第三章 税收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税收行政法律责任 第三节 税收刑事法律责任 第一节 选案 第二节检查 第三节审理 第四节执行 第五章 税收违法检举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检举管理机构 第三节检举受理 第四节 检举案件的处理 第五节 检举事项管理 第六节检举奖励 第六章 税务稽查监督制约 第一节 税务稽查监督制约概述 第二节 税务稽查内部监督制约 第三节税务稽查外部监督制约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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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读本》是全国税收“六五”普法丛书之一。

作者简介

《税务稽查读本》内容包括:税务稽查概述;税务稽查的概念、原则和依据;税务稽查的职能、任务和作用;税务稽查的管辖;税务稽查机构;税务稽查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税务稽查法律关系;稽查机构的职权;稽查机构的义务;稽查执法相对人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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