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立案追诉量刑标准

出版社:公安部法制局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3-06出版)
ISBN:9787565313127
作者:公安部法制局 编
页数:823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2007年1月15日 法释[2007]:号 自2007年1月19日起施行) 第三条盗窃油气或者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构成犯罪,但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盗窃油气,数额巨大但尚未运离现场的,以盗窃未遂定罪处罚。 为他人盗窃油气而偷开油气井、油气管道等油气设备阀门排放油气或者提供其他帮助的,以盗窃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第四条盗窃油气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明知是盗窃犯罪所得的油气或者油气设备,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的犯罪行为,事前通谋的,以盗窃犯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第八条本解释所称的“油气”,是指石油、天然气。其中,石油包括原油、成品油;天然气包括煤层气。 本解释所称“油气设备”,是指用于石油、天然气生产、储存、运输等易燃易爆设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2006年1月11日 法释[2006]1号 自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第九条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二)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 (三)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2004年12月30日法释[2004]21号自2005年1月11日起施行) 第三条第二款盗窃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条指使、组织、教唆他人实施本解释规定的故意犯罪行为的,按照共犯定罪处罚。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 侵权财产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附录

编辑推荐

《中国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丛书:刑事案件立案追诉量刑标准(2013年版)》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作者简介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量刑标准(2013年版)》主要内容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等。
为指引公安机关及其民警正确适用刑法,规范公安机关及其民警的执法行为,公安部法制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新发布的《**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等规定,对刑法分则规定的451个罪名的立案追诉量刑标准进行了系统整理,编辑成《刑事案件立案追诉量刑标准(2013年版)》一书。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量刑标准下载



发布书评

 
 


精彩短评 (总计2条)

  •     所购书籍封面看起来陈旧,而且有褶皱,书的质量一般吧!暂时没有发现内容错误,但愿不会太差!
  •     做法律的职业需要看这类的书籍,主要是看着将来需要
 

外国儿童文学,篆刻,百科,生物科学,科普,初中通用,育儿亲子,美容护肤PDF图书下载,。 零度图书网 

零度图书网 @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