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法•社会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出版日期:2013-4
ISBN:9787100096287
作者:张仁善
页数:368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女子为人妇,固然要得到丈夫的承认,但更重要的是要得到男方家长或族人的承认。如婚礼中的“妇见舅姑”礼规定,新婚次日早晨,新妇要端脸盆、拿早点到舅姑房间设席请他们用早餐,对他们作拜,“妇盥馈舅姑”礼要求新妇次日中午准备酒食器具,人献舅姑,侍候他们用餐。舅姑用餐时,新妇再拜两次;“庙见”礼要求成婚第三天,新婚夫妇拜于家庙,拜完后,如果有同居尊长在场,新妇要以见舅姑礼相见,看到丈夫伯叔,也是如此。对方问话,要严肃对答。见到丈夫姐妹小姑,按年龄顺序,依次行礼。经过一番烦琐的礼仪,新妇方算为男方家庭所承认,在夫家的低下地位也从此被确定下来。妇女自嫁到男方家那天起,就附属于男方家庭,人格受到极大贬低。如有的地区,新妇见舅姑时,必须膝行。庭中置方桌,新妇膝行到桌前,必叩头数次。膝行到桌旁,又叩头数次。如此周而复始约数小时的“跪茶跪酒”,新妇“多有不胜其苦而当堂痛哭者”。从此,女子开始由在家受父家长统治转而受男方父家长及丈夫的统治,个人的自由被严莺柬缚。 礼法不许良贱血缘混同,使得结婚变成“一种政治的行为,是一种借新的联姻来扩大自己势力的机会;起决定作用的是家世的利益,而决不是个人的意愿”。良贱通婚为法律、社会所不容。清朝前期,民间议婚基本以门第为主。如震泽县“男女议婚,大率以门楣为重”,宁海县“婚姻择,先门第”。良贱之间即便结姻,也要被强行拆散。康雍间,无锡县华姓家族一成员将女儿许配给奴仆的儿子,该族士人华泰认为有辱宗党,出面干涉,经官府判决,婚姻被强行拆散。至于官员就更不能娶身份低贱的人为妻,乾隆六年,大学士赵国麟与“市井庸人”刘长藩结为姻亲,竞遭到乾隆的斥责。良家女子也把嫁给奴仆视为莫大耻辱,有的甚至以死相拒。有一女子已受过男家聘礼,后知道夫家为奴仆后,誓不相嫁,临聘娶那天,该女子竞截发投入尼姑庵。良人不能娶奴婢之女为妻,礼法以婚姻的形式确立社会等级。 在婚姻离异上,男子比女子享有更多的特权。“七出”之律仍是限制妇女人身自由的重要条规。作为人妻,只要犯“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多言、盗窃、妒忌、恶疾”中的一条,丈夫就有权利将妻休弃。

内容概要

张仁善,江苏东台人,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南京大学法律评论》主编,南京大学——霍普金斯大学中美文化研究中心兼职教授,兼任江苏省法律史学会副会长、江苏省港澳台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律史学会常务理事等职。主要从事中国法制史、法律社会史、司法传统与司法现代化等领域的教学与研究,出版专著多部,主持过多项国家及省部级课题,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研奖项。

书籍目录

绪言 中国法律社会史的理论视野
一、中国法律社会史的研究对象
二、历史的“长时段”与中国法律社会史研究
三、社会结构与中国法律社会史研究
四、社会阶层与中国法律社会史研究
五、社会生活与中国法律社会史研究
六、关于“礼·法·社会——清代法律转型与社会变迁”的研究意图及学术动态梳理
上 编
第一章 清朝礼法思想体系的形成
一、礼法合一——传统中国特有的法律现象
二、明清之际礼法的衰微
三、民族文化的征服与法律文化的同化
四、清朝礼法思想体系
第二章 礼法与清朝前期的社会生活
一、礼法与物质生活
二、礼法与精神生活
第三章 礼法与清朝前期的伦理结构
一、刑罚标准
二、服制关系
三、父权的扩大
四、夫权的提高
第四章 清朝前期礼法的社会功能
一、政治功能
二、教化功能
三、影响礼法功能的诸因素
下 编
第五章 清朝中期礼法的松弛
一、礼法松弛的表现
二、礼法松弛的社会背景
三、礼法松弛反映出的时代特点
第六章 清末礼法分离的基本轨迹
一、,清末修律动议
二、清末修律实践
三、恢复礼制的失败
四、同途殊归的修律宗旨
第七章 清末礼法之争(上)——礼法分离的准备
一、传统礼法的继承与改良
二、新型程序法蓝本的夭折
三、近代刑法体系框架的搭建及其引发的法律讨论热潮·
第八章 清末礼法之争(下)——礼法分离的实现
一、新刑律体例之争
二、立法指导思想之争
三、最后的争辩与礼法分离的实现
第九章 礼法分离与清末社会心态
一、民众心态——导致礼法规范失控
二、司法主体心态——造成礼法实施渠道阻塞
三、知识精英心态——决定法律样式的更新
第十章 传统礼法反思与法制现代化前瞻
一、物质层次近代化的起步与民众道德观念的转变
二、社会结构的转型与礼法基础的动摇
三、先进法律文明的移植及其本土化途径的思考
四、传统礼法反思与法制现代化前瞻
主要参考文献
原版后记

编辑推荐

《礼•法•社会:清代法律转型与社会变迁(修订版)》用历史学、法学、社会学方法,围绕礼法合一的法律体系在清代的转型,探讨礼法转型与社会变迁的关系。

作者简介

传统中国,崇尚礼法治国,礼法合一,失礼入刑。不同时期,礼法与社会的关系张驰态势各不相同。清末社会剧变,礼法趋于分离,法律向近代转型,法制近代化由此起步。本书以清代礼法与社会结构、社会生活、社会阶层以及社会心态等之间的关系为切入点,依据官方典籍、正史记载、方志文献、野史笔记等资料,对清朝前期、中后期及清末礼法与社会的互动情景做立体描绘,清晰的礼、法与社会互动的轨迹在此延伸。
当下中国法律现代化建设中,如何实现外来法律移植与本土特色社会的有机融合,尽可能地消弭“礼法之争”,把握法律发展走向,阅读本书,启迪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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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书评

 
 


精彩书评 (总计1条)

  •     作者将清代礼法分为清朝前期的“苛严期”、中期的“松弛期”和末期的“分离期”,认为某些社会生活行为有跨时期的现象,个别类型的史料引证也有时期上的重叠,但是这不影响对清代礼法“苛严--松弛--分离”这一总的发展趋势的考察。(见绪言26页)何谓礼法?作者根本没有讲清楚。在论清前期、中期的时候,作者基本上将礼法视为同类,即政治控制;在论清末期的时候,作者大谈礼法分离,但还是没有将礼法的差别说清楚。最后一章“传统礼法反思与法制现代化前瞻”,又回到前面,将礼法视为同类。从政治控制来说,一个朝代兴起了,当然是政治控制强了;一个朝代衰落了,当然是政治控制弱了;一个朝代的中期(已经兴起尚未衰落)呢,当然是政治控制松弛了!作者的清代礼法三期论基本上是这种逻辑!按照这种三期论,论清代当然是没有问题的,论明代、元代、宋代、唐代也是没有问题,即使论朝代极短的隋代、秦代也行。问题是,这有助于我们发现历史真理吗?从此书来看,毫无洞见。作者论清前期的时候,基本上是类似法制史教科书的讨论;论清中期的时候,基本上是讲风俗史;论清末期的时候,法制史、风俗史都讲一讲。值得注意的是,论清中期只有第五章一章!清代礼法为什么到中期松弛了?作者引用了《资本论》中的一句话:“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接着说:“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冲击礼法等级界限的巨大力量,同时也能改变社会精神生活。”(186页)各位看明白了吗?清前期“苛严”,是因为商品经济的发展;清中期“松弛”,也是因为商品经济的发展;清末期“分离”,还是因为商品经济的发展!在同一章,作者说:“历史上,专制王朝前期和中期专制君主一般都奋发有为,所以比较能够利用礼法控制社会生活,维护专制王权,实行有效统治。由于专制制度自身有着不可克服的矛盾,王朝的中后期,往往爆发农民起义,推翻旧王朝的统治,破坏礼法的实施。受时代和阶级的局限,农民起义只能实现改朝换代,重建一姓之国,新王朝依旧按照已有的礼法模式,安上治下,礼法只是周期性地废弛和复兴,礼法的功能也必然随着专制王权的加强而增强,随着王权的削弱而减弱。”(200页)彻底暴露了作者的庸俗马克思主义历史观!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从封建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从资本主义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都是进步的。而封建社会各阶段、各朝代没有进步可言,只是“周期性地废弛和复兴”!不客气地说,该书基本上就是作者在庸俗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的指导下,从冯尔康、蔡少卿那里张罗一些零碎资料写出来的。读者要是从该书绪言中看到作者大谈布罗代尔、瞿同祖等,以为该书不乏精义,那就大错特错了!

精彩短评 (总计2条)

  •     法律社会学必读书哦!
  •     该书的作者,其实并没有跳出旧有意识形态的框架进行研究,带有强烈的伪启蒙色彩。但书中揭示出来一些基本问题,是需要注意的:由于满清以外族入侵入主中原,因此必须不断强化汉人的“礼法”,以强化其统治。满清的礼法比明代更为严酷,甚至清律也扩大了丈夫杀妻的权力。清律还进一步强化了各种控制手段和刑法,清的礼法还进一步鼓励殉夫、逼死妇女等。实际上,五四那帮激进分子所要打倒的“吃人礼教”,就是清国的遗产,与孔孟没什么关系。所以说,一个变态,激发出另一个变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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