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从业人员的62堂刑事法律安全课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3-2
ISBN:9787511842008
作者:冯汝义
页数:316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五)刑法条文 第一百八十九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六)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节录)(1995年5月10日通过2003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公布修正) 第八十六条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票据法》(节录)(1995年5月10日通过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公布修正) 第一百零四条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本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的,给予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因前款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金融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相关规定索引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1999年2月22日 国务院令第260号发布)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2010年5月7日 公通字[2010]23号)第四十五条 典型案例 (一)被告 孙某某,女,38岁,原系某银行工作人员。 田某某,男,40岁,原系某银行工作人员。 (二)案情 2005年7月,某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黄某某(另案处理,被以票据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购买专利急需资金为由,找到“老朋友”时任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客户服务部经理的白某某(另案处理。被以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请求帮忙“贷款”。因该公司不具备贷款资格、没有担保等未能如愿。经过一番密谋,二人商定先找到资金来源再说。黄某某当即找到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以高息引诱该公司到银行存款。建筑公司刚好有一笔施工款到账,见有高息可赚便同意到该行存款。

前言

前言银行刑事法律风险,是指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在银行运营过程中可能因刑事犯罪而受到的惩罚或者侵害。银行处于市场经济的核心,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银行是经营金钱的行业,有的银行管理人员具有操控、运作资金的权力,有的银行工作人员天天直接与金钱打交道,而不法分子时时紧盯着银行工作人员手中的金钱管理权。银行工作人员在市场经济中经受着强烈的诱惑和严峻的考验,银行业因而成为高风险的行业之一。走向市场是银行的必然选择,而市场经济必须是法治的经济。法治经济要求市场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来规范约束自身的运营行为。银行作为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主体之一,如何依法经营,防范风险,成为关乎其长远发展而又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在诸多的法律风险中,刑事法律风险由于其严重性和严厉性,成为法律风险中最为重要的一极,因为它涉及生命、自由、财产的生杀予夺。对银行工作人员来说,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如果触犯刑律而受到刑事打击,这一击将是“致命”的,轻者沦为阶下囚承受牢狱之苦,重者绑赴刑场遭受灭顶之灾,可谓身败名裂,一生功名毁于一旦。刑事法律风险是其他任何风险所不可比拟的,作为企业精英的银行巨子更是如此,他们曾经所拥有的令人羡慕的尊贵、荣耀、财富、权力、宝贵的人身自由甚至是至高无上的生命都可能化为乌有。刑事法律风险与其他风险相比,存在一定程度的滞后性、隐蔽性和偶发性。人们对于刑事法律风险的严重性往往认识不足,等到刑事风险降临时,才知道失去的将不仅仅是金钱、地位、荣誉,还有任何金钱都无法衡量和交换的人身自由甚至是生命。从整个银行的发展历史来看,刑事犯罪对银行的打击才是“致命”的,刑事法律风险才是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的最大风险,这有国内外诸多知名银行和知名银行家的前车之鉴,如20世纪末著名的里森案导致老牌银行巴林因损失14亿美元而倒闭,几代人的不懈努力毁于一旦;2008年的法国凯维埃尔案,导致法国兴业银行损失49亿欧元。因此,刑事法律风险的事前预防比事后补救更加重要,让银行工作人员懂得什么是刑事法律风险,并由此知道如何防范风险,不仅能为银行的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而且能降低运营成本,提高运营效率,保证银行的长治久安。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是指银行工作人员针对可能发生的刑事法律风险,通过相应的措施防止其转化为现实,也就是防患于未然。现如今,越来越多的银行工作人员意识到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性,但苦于无法识别、判断潜在的风险,无法辨明银行运营中到底有哪些刑事法律风险,不知道如何进行防范。“无规矩不成方圆”,其实刑法早已为银行工作人员设置了最低限度的行为准则,也就是画定了法律的底线,在银行运营过程中,如果突破了这条底线就会受到刑事追究,遭到国家的惩治。作者长期在司法第一线从事检察工作和律师工作,接触到诸多的刑事案件,看到了一些人因跌入犯罪深渊不但葬送了自己的美好前程,而且给他们奋斗过的银行造成了巨大伤害,还给关心爱护他们的亲人带来了不幸和灾难,甚至牵连了领导、同事和朋友。叹惜是没有用的,唯有从自身做起。为了更好地防范银行刑事法律风险,作者结合司法实践和银行工作的实际,系统研究了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并在本书中对银行运营过程中的刑事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进行了系统的论述,以期对银行工作人员有所启示和帮助。并希望银行工作人员从这些付出惨痛教训的案例中,学会在刑事法律上保护好银行的资产并维护好自身的安全。如是,将是作者的心愿。作者 二○一二年十月

内容概要

冯汝义,先后毕业于南京炮校、山东大学法律系,大学本科文化。1993年通过国家律师资格考试,2002年通过首届国家司法职业资格考试。曾任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校学员、排长、连长、营长、科长、师后勤部副部长、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四级高级检察官等职,退休后从事专职律师工作。

书籍目录

第1堂课违法发放贷款 第2堂课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 第3堂课违规出具金融票证 第4堂课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 第5堂课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 第6堂课为亲友非法牟利 第7堂课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 第8堂课国有银行的工作人员失职 第9堂课国有银行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第10堂课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 第11堂课背信损害上市银行利益 第12堂课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 第13堂课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第14堂课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 第15堂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第16堂课背信运用受托财产 第17堂课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 第18堂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第19堂课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第20堂课侵犯商业秘密 第21堂课擅自设立金融机构 第22堂课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 第23堂课骗购外汇 第24堂课逃汇 第25堂课洗钱 第26堂课逃税 第27堂课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 第28堂课妨害公务 第29堂课窝藏、包庇 第30堂课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第31堂课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32堂课贪污 第33堂课职务侵占 第34堂课挪用公款 第35堂课挪用资金 第36堂课受贿 第37堂课单位受贿 第38堂课利用影响力受贿 第39堂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第40堂课行贿 第41堂课对单位行贿 第42堂课介绍贿赂 第43堂课单位行贿 第44堂课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第45堂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第46堂课隐瞒境外存款 第47堂课私分国有资产 第48堂课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 第49堂课高利转贷 第50堂课伪造、变造金融票证 第51堂课伪造货币 第52堂课变造货币 第53堂课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 第54堂课妨害信用卡管理 第55堂课贷款诈骗 第56堂课票据诈骗 第57堂课金融凭证诈骗 第58堂课信用证诈骗 第59堂课信用卡诈骗 第60堂课有价证券诈骗 第61堂课对银行实施抢劫 第62堂课对银行实施盗窃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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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人员的62堂刑事法律安全课》编辑推荐:以案说法,以法量行。为银行从业人员度身订做的法律安全手册。

作者简介

《银行从业人员的62堂刑事法律安全课》内容简介:银行工作人员在市场经济中经受着强烈的诱惑和严峻的考验,因而成为高风险的行业之一。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银行进行市场化改革以来,银行的职务犯罪案件居高不下,成为我国行业犯罪的重灾区。
《银行从业人员的62堂刑事法律安全课》中每一堂课包括风险提示、风险分析、典型案例、风险防范等方面。其中风险分析又含有罪名概念、立案标准、定罪标准、处罚标准等内容,只要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就可看懂,并能清楚的知道什么是犯罪,达到什么样的标准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读性。
通过《银行从业人员的62堂刑事法律安全课》,达到普及宣传法律、防患于未然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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