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层次论

出版日期:2015-9-1
ISBN:9787516209767
作者:刘大生 著
页数:242页

内容概要

刘大生,男,1958年11月出生于江苏省宝应县湖西区(现属金湖县),1983年6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现任江苏省行政学院法政教研部教授。
截至2013年,发表论文近300篇,主要成果包括:党主立宪论,规范生育论,白马非白马论,淮河入海论,无民法论,科斯泡沫论,病句大运论,死而平等论,撒尿自由论,两级政府论,受贿无罪论,政治童工论,五四邪恶论,鲁迅撒谎论,佛教贿赂论,示威取消论,自如论,增币平分论,等等。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学和法理学。

书籍目录

◎ 第一篇 总论:法律层次的基本问题 6
一、法律层次的概念 7
二、法律层次理论的意义 10
三、法律共有几个层次 11
四、法律四层次的相互关系 13
五、法律层次与法律部门的关系 15
六、法律层次与立法体系 16
◎ 第二篇 分论:法律四层次的历史考略 18
一、宪法的历史考察 19
二、礼法的历史考察 24
三、罚错法的历史考察 35
四、刑罪法的历史考察 39
◎ 第三篇 泛论:法律层次理论的后果及其他 41
一、宪法泛论 42
二、礼法泛论 49
三、罚错法泛论 64
四、刑罪法泛论 73
五、“民法”泛论 80
六、部门法泛论 92
七、司法泛论 99
八、赏法泛论 103
九、仲裁泛论 108
十、综合泛论 111
十一、法律层次理论泛论 124
◎ 第四篇 补论:白马非白马 136
一、试论“白马非白马”
——公孙龙《指物论》新解及其现实意义 137
二、世界法学七大奇观 144
三、论Jus Civile的历史命运兼论“民法”的不成立 172
四、不确当的命名 184
——评《Civil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五、Civil权利再探索
——兼评郑贤君教授的误读 191
六、宪法及宪法学:是什么?不是什么? 203
◎ 附 录 209
一、世纪之交的中国法学家流派 210
二、倒置的蘑菇云
——《法律层次论》出版二十年祭 220
三、刘大生及其《法律层次论》 224
四、新观点最多的学术著作
——《法律层次论》评介 228
五、法律层次、部门及民法定位
——《法律层次论》精要解读与斟酌 231
六、A Wrong Name 239

作者简介

《法律层次论:法律体系的理论重构》是一本颇富创意的建构之作,是传统文化的一次理性回归,是对中国的“法学”历史的冷静审视和正视;深具学术价值,能够促进当代法学的繁荣发展,体现了中国法学家学术上的创造力。
《法律层次论:法律体系的理论重构》试图修正若干中外法律用语的错误翻译;试图让“民法”与经济法、“民法”与商法划不清界限这一世界性难题迎刃而解;试图澄清法律体系问题上的数千年历史迷雾。

此次增订增补了六篇论文,既是对法律层次论的运用,也是对法律层次论的补充。另外,本书附录了六篇文章,包括网上流传已久的《世纪之交的中国法学家流派》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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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书评

 
 


精彩书评 (总计1条)

  •     “经典是不会过时的”——《法律层次论》(增订版)编辑后记《法律层次论》1993年初版,今年9月增订版推出。增补的内容几近初版篇幅,有两部分:补论和附录。补论由六篇论文构成,是刘大生先生近二十年法律层次理论的思想延续、发展之表现,既是对法律层次论的运用,也是对法律层次论的补充。附录收录了六篇文章,多为《法律层次论》初版的评论文章,刘大生先生的名文《世纪之交的中国法学家流派》亦收录其中;这篇文章自二十世纪末在网上发表以来,流传甚广,影响了不少青年学子,启发了不少法律人。之所以推出增订版,一方面是因为,法律层次论本身的价值,它没有过时,也没有被学界重视。而其价值,在笔者和有些学者看来,是巨大的,尤其是它的创新性,罕有其匹。另一方面是因为,法律层次论本身也有发展,刘大生先生在近二十年间,写有一些与法律层次论相关的论文;法律层次论的一贯性、彻底性和明确性要求这些论文补充自身,形成一更严密、更完整的统一体。笔者曾在几年前写过初版《法律层次论》的书评,而增订版的主体内容不变,今天再下笔写一评论似无必要。然而,笔者这些年的思想、学力也在变化之中,所见、所想、所得与昔年有异,所看重的方面亦不一样。一如既往,笔者还是极看重刘大生先生的《法律层次论》,认为其体现了中国法学家的创造力。他是一位极有质疑精神、新思想的法学家,记得笔者受教于他之时,所作硕士论文《<英宪精义》翻译研究》原稿的一半内容——思想评述类——尽数删除。一句话,一个理由,“不够创新”。《法律层次论》参考的资料文献很少,参考的书大多是“经典”,诸如《论语》《荀子》《周礼》《礼记》《韩非子》《汉书》《后汉书》,而引用的内容很少。《法律层次论》是一本极具原创性的作品,但她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她从中国古代文化、历史中汲取了养分,更重要的是,她融入了作者思想的结晶。养分仅是法律层次论体系的元素,创造者法律体系的构想才是法律层次论的框架和根基。关于法律门类的争议,外国也有,如德国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也有过关于“经济宪法”的激烈讨论,但关于法律体系的专著,笔者还从未见过;国内“部门宪法学”似乎正是法律层次论的“自然产物”,涵摄其中。《法律层次论》是第一部法律体系方面的力作,她意图解决的问题是民法的定位问题、翻译问题,涉及语义学和中外学术的交流。据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的责任编辑张遵修先生回顾,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当时中国最杰出的法学家们在讨论法律的分类时,主要是依据方便编写的原则,实际上并没有科学、细致的专业考虑。法学停顿近三十年,近百余年来,战争频仍、革命不断,法律、法学的发展空间、思索时间本就有限,其专门的思考、有序的发展也不过是近时三十年的事情。所以,一切现有的成果、定论都有重新思考一遍的必要。法律层次论,正是这重新思考的一部分。此书的创作方法也颇值一提。二十多年前,法律层次论主体内容的大部分“泛论”竟是在作者与学者朋友、学生间交流讨论的基础上成文的。而在交流非常便捷的当代,还很少见作者在类似充分交流的基础上成书。读者和作者是互动的,了解了读者的困惑,作者更能针对性地创作;读者的提问、质疑、建议,也是对作者的一种有益刺激。法律层次论的完成,当然主要是刘大生先生思考的结晶,但我们也不能低估读者朋友们的作用。这种创作写法未尝不是一个值得推广的好方法。著名汉学家费正清说:“中国要有五六个何炳棣的话,西方就没有人敢对中国史胡说八道了。”或许我们也可以说一句:中国要有五六个刘大生的话,西方法学界就要对中国法学刮目相看了。

精彩短评 (总计1条)

  •     不少观点很有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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