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新论

出版社:王笑冰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3-01出版)
出版日期:2013-1
ISBN:9787562045403
作者:王笑冰
页数:338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三)替代关系 所谓替代关系,是指只有在地理标志获得了共同体保护的情况下国家保护才终止。换言之,如果某地理标志没有提出共同体保护申请,或者提出了申请但没有获得核准,其享有的国家保护仍继续有效;只有在地理标志获得了共同体注册的情况下,国家保护才终止。 罗兰•克纳克认为“Feta”案的判决表明欧洲法院支持替代关系的观点,即“希腊对‘Feta’名称的国家保护有继续存在的可能性”。但是有的学者指出,在“Feta”案中,欧洲法院撤销了欧洲委员会对“Feta”的注册决定,该注册决定应视为从未发生,因此法院认为“Feta”名称仍然受原属国希腊的国家保护并未涉及共同体保护和国家保护的关系问题。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可以从“Warsteiner”案中推断出欧洲法院对替代关系的观点持明确支持立场。在此案中,被告作为德国“Warstein”地区的啤酒厂,以“Warsteiner”作为啤酒商标。该厂生产的“Warsteiner”啤酒不具有任何可归因于该地方的质量或特征。1990年被告在距离Warstein 40公里的帕德博恩(Paderborn)得到了一个酒厂,并在该厂生产的啤酒上使用“Warsteiner”的标记。原告认为这种使用具有误导性,要求法院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Gesetz gegen den unlauteren Wettbewerb,UWG)第3条发布禁令,制止将“Warsteiner”作为地理来源标记用于帕德博恩出产的啤酒上。德国联邦法院就此案请求欧洲法院就如下问题作出先决裁决:如果产品的特征与地理来源不存在任何联系,《2081/92号条例》是否排斥成员国关于禁止使用误导性地理来源标记之国内法的适用?欧洲法院的判决认为,在产品特征与地理来源不存在任何联系的情况下,《2081/92号条例》不排斥成员国关于禁止使用误导性地理来源标记之国内法的适用。值得注意的是欧洲法院在判决中声称:“《2081/92号条例》的目的是在共同体境内对其涵盖的地理标志实施统一保护。为了使地理标志在所有成员国得到保护,该条例规定了共同体注册的条件。对于不符合(2081/92号条例》规定的注册条件的地理名称,成员国可给予国家保护,该保护受国内法调整并仅在该成员国境内有效。”根据《2081/92号条例》第17条第3款和第5条第5款(即现行《510/2006号条例》第5条第6款)的规定,对于按照普通或简易程序向欧洲委员会提出注册申请的地理标志,在欧洲委员会作出注册决定之前,成员国可以维持原有的国家保护或给予过渡性的国家保护。由此可以推论,根据第17条和第5条第5款提交注册申请但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地理标志不应丧失保护,更不用说那些未提出注册申请的地理标志。根据欧洲法院的这一论述,地理标志只有获得了共同体保护,国家保护才终止;未获得共同体注册的地理标志,仍可以享有国家保护,因此共同体保护与国家保护是替代和补充的关系。

内容概要

王笑冰,男,1974年生,山东济南人,1996年毕业于山东大学历史系,获历史学学士学位:1996年至1999年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专业为民商法学,获法学硕士学位;2001年起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攻读民商法博士,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于2004年获法学博士学位。现在山东大学法学院任教。

书籍目录

总序 前言 第一章地理标志保护的源流与保护模式之争 一、地理标志的概念和保护源流 (一)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的滥觞——《巴黎公约》 (二)货源标记的保护——《马德里协定》 (三)原产地名称的独立——《里斯本协定》 (四)地理标志保护的权威厘定和国际推广——TRIPS协定 (五)小结——地理标志的术语界定、分类和性质 二、地理标志保护的缘起和保护模式之争 (一)地理标志保护的缘起和保护方式 (二)地理标志两大保护模式之争 (三)小结 第二章多哈回合地理标志议题谈判 一、多哈回合地理标志谈判的缘起——乌拉圭回合谈判回顾 (一)欧共体和瑞士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提案 (二)美国和澳大利亚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提案 (三)美、欧的妥协和遗留未决问题 二、多边注册谈判 (一)谈判历程和背景 (二)各方提案简介 (三)谈判的主要分歧和最新进展 三、扩大保护谈判 (一)扩大保护议题的提出 (二)谈判争论的核心问题 (三)对各方立场的分析 四、收回提案 (一)收回提案的历史背景 (二)收回提案的提出和争论 (三)对收回提案的分析 五、传统知识保护 (一)传统知识保护问题的提出 (二)多哈回合传统知识议题的讨论 (三)传统知识保护与地理标志谈判的挂钩 六、小结——兼议我国的谈判立场 (一)对多哈回合地理标志谈判的总结 (二)我国在多哈回合地理标志谈判中的立场 第三章欧盟的地理标志保护 一、农产品和食品地理标志保护 (一)《510/2006号条例》的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 (二)“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和“受保护的地理标志” (三)地理标志与通用名称 (四)地理标志与商标 (五)同名名称和动植物名称 (六)地理标志的注册程序 (七)保护范围 二、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保护 (一)葡萄酒地理标志的保护 (二)烈性酒地理标志的保护 (三)酒类地理标志保护的司法实践 三、欧盟地理标志保护与成员国国内保护的关系 (一)叠加关系 (二)放弃关系 (三)替代关系 (四)废止关系 四、欧盟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与实践效果 (一)欧盟地理标志的注册情况 (二)欧盟消费者对地理标志的认知情况 (三)地理标志对欧盟的经济意义 (四)欧盟地理标志保护具体实例 第四章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以案例研究为视角 一、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概述 (一)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保护 (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三)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 二、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和权利冲突 (一)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 (二)地理标志保护中的权利冲突 三、地理标志案例分析 (一)章丘大葱 (二)山东阿胶 (三)烟台葡萄酒 (四)总结和建议 第五章中国与欧盟地理标志保护的比较 一、中欧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比较 (一)具体条款规范的比较 (二)整体制度体系的比较 二、中欧地理标志保护历史、传统及实践的比较 (一)地理标志保护历史的比较 (二)地理标志文化传统的比较 (三)中欧消费者对地理标志的认知 (四)中欧地理标志保护实践的对比 三、中欧地理标志境外保护和多哈回合地理标志谈判立场 (一)欧盟地理标志的境外保护 (二)我国地理标志的境外保护 (三)中欧多哈回合地理标志谈判立场比较 (四)小结和建议 四、中欧地理标志保护合作和双边协定谈判 (一)中欧地理标志保护合作的现状 (二)中欧地理标志保护协定谈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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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法学文丛•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新论:以中欧比较为视角》是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笑冰继《论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之后最新的学术著作,也是其在中国—欧盟知识产权保护项目的地理标志研究工作以及商务部委托的地理标志保护案例考察研究等研究项目中获得的最新研究成果的系统化总结。在大量详实的历史资料和案例事实的研究之上,作者用精准流畅的语言,通过中国与欧洲的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实践的对比,全方位地分析了两国在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问题上的不同立场与操作模式,为我国地理标志的立法、司法和执法提供了十分宝贵的经验和建议。

作者简介

《山东大学法学文丛•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新论:以中欧比较为视角》由王笑冰编著。《山东大学法学文丛•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新论:以中欧比较为视角》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对地理标志源流、概念、保护模式的梳理归纳,以厘清地理标志保护之新、旧世界利益纷争的缘由和格局;第二是对多哈回合地理标志议题谈判的专门介绍和分析:第三是对欧盟地理标志保护的介绍分析,先是对欧盟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论述,然后选取若干具有代表性的欧盟成员国和地理标志实例介绍了欧洲的地理标志保护实践;第四是对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和实践的介绍分析,论述的重点是对三个地理标志实例的考察分析;第五是对中欧地理标志保护的比较研究,包括对双方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保护历史和实践、地理标志境外保护和多哈回合地理标志谈判之立场的比较,并就《中欧地理标志双边合作协定》谈判应注意的问题提出了若干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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