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论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1997-10-01
ISBN:9787562016243
作者:潘华仿

章节摘录

2.用益权上的用益权。用益权法企图废除消极的用益权,但这种用益权毕竟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存在的反映,要想人为地加以废除是困难的。衡平法院在1557年审理一个案件时所确定的原则,就推翻了用益权中的有关规定。这一案件涉及所谓用益权上的用益权。如A将地产交给B,B为委托人,C为受益人,C又将用益权转给D,实际上B是为D的利益而委托地产,D为最终的受益人;用益权法没有涉及到对用益权上的用益权,即使第二个用益权的处理即第二个用益权是消极的,衡平法也给予保护,这种用益权也称之为信托。3.用益权法的第二个目的是废除以用益权的形式、根据遗嘱遗赠土地的作法。这一目的也没有实现。通过设立用益权按照遗嘱遗赠土地大约是在14世纪上半期出现的,到用益权法颁布之时已经历一个世纪之久,而且有其深刻的经济、社会根源,是不能以一纸法令轻易废除的。果然,用益权法颁布5年之后,即1540年议会就通过了遗嘱法,其中规定:所有免服兵役的领地和2/3的兵役领地都可以根据遗嘱处理。至于通过设立用益权遗赠土地,虽然在用益权法颁布以后曾一度被取缔,但后来仍然在实践中流行并受到衡平法的保护。这种财产关系也称为信托。关于用益权的演变和信托的起源问题,英国有的法学家认为,用益权实质上就是信托,用益权的起源就是信托的起源。虽然在1535年的用益权法中以“信托”代替了“用益权”,但信托作为一种制度较为普遍地被采纳,则是在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爆发以后。首要的变化是资产阶级(和与之结盟的资产阶级化的新贵族)在政治上取得了统治地位,议会取得了财政收支的表决权,封建性质的税收在整个税收中只占很小的比重,议会于1660年通过了废除封建领土的法令,使土地成为免除封建义务的私有财产,反对所谓消极用益权,反对自由遗赠土地的政策上。

前言

50年代初,我从北京大学毕业,之后,一直在北京政法学院及其“现身”中国政法大学从事外国法制史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外国法制史作为一门课程,大概可以算是社会主义国家法学教育在课程设置上的一个独家特色。不过,它却是那种很容易流于空泛和大而无当的学科。上下五千年,纵横几万里,远古中古近现代,英美法德日,几乎没有什么法律现象不可以纳入外国法制史的范畴。一些初学者的那种老虎吃天的茫然感的确不是毫无.缘由的。实际上,这个领域里的学者们是有所分工或专攻的。尽管教学时可以跨度很大,但是,在更为个人化的学术研究过程中,同行们大多都有自己用功较深的一个或几个领域。英美国家的法律制度、法律学说以及政治思想是我相当长时期的学术兴趣所在。这个集子所收的便是近20年来自己在这方面的部分研究成果。这些文章虽然以英美法为研究对象,但引发这种研究的却不只是探索外国知识的热情;虽然它们体现了个人的一些研究兴趣,但某些选题的确定又并不总是那么个人化。在一定程度上,它们也反映着自己对中国社会与法制发展的感受,表达了一个学者对这种发展加以回应的努力。

内容概要

潘华仿,中国政法火学教授。1924年3月生于湖北汉川。195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并留校任教;后转入北京政法学院,长期从事外国法制史的教学和科研工作,自1979年起开始招收硕士研究生。主要著述:《当代世界政治思潮》;《外国监狱史》(主编);《外国法律简史》(主编);(《美国法律史》(译校)。

书籍目录

自序资产阶级古典自然法学派简评社会法学派当代西方两大法系主要法律渊源比较研究英吉利法的渊源英国的议会至上与司法监督——略与美国相比较略论美国宪法的联邦主义原则和法律体系略论美国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权美国《人权法案》的历史与现实英国侵权行为法的源流与演变英国信托制度的起源和作用英国货物买卖法概说英国产品责任法英国关于代理制度的规定略论英国契约法的受挫失效原理美国与西欧国家公司法的比较美国破产法美国统一合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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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论》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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