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法学之根本趋势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3-1
ISBN:9787562022541
作者:司丹木拉
页数:160页

章节摘录

书摘                                    书     摘    (三)欲对于历史所昭示的真实法律,有一种客观的批判,严格地说,是不可能的,此为历史法学派由其学说之前提所演绎出来的第三点。因为法律不是人类意志的产物,乃是一共同的确信。是种确信为国民精魂所唤起而与之相呼应。所以萨维尼结论道,拒绝历史的产物是不可能的,想象起来,立法者果然可以误会国民精魂的启发,而加以错误的表示,但为法律观念设一独立之意义,万不能容许。固然人们可以辩称,欲公道之实现,在人类意志方面,——即在法律的意志方面——就呈现一特别使命,然历史法学派的主张就要加以驳斥。    上述的主张常常受到各种立脚点不同之攻击,其中尤以耶林(Jhering)反对最烈。耶氏之学说当于第七章论述之。实则历史法学派之学说虽风靡多时,殊非定论。此派学者之主张也未一致,因为其学说之主要因素所谓国民精魂者,其意义还是言人人殊,莫衷一是。兹更就下列各点,加以考量。    (一)国民精魂被认为一个特别独立存在的东西。这当然与百年前浪漫主义的纯正假定相适合。个人地位的重要极不注意。他的确信不过看作那整个心理现象的表现。所谓整个心理现象,依上所述,当然不能加以科学的认定;但他的在经验界之实在性系由其唤起共同确信的事实为之明证。所以国民是一个自然物,而其精魂是个特定的整体。    然而这种理论不但神秘而晦涩,且兼具不能调和的矛盾,而与因果律也大相冲突。因为如其国民精魂要在经验界产生确信,他的自身之成为因,必为他因之果。现在既然要称之为一个经验的事实,而同时又看他为一个因,而这个所谓因又非其他附属因所产生,则此种试探自与任何科学的必要条件有不能调和的冲突了。    (二)上述之根本概念另有一不同的见解,以为国民精魂者系人类团体的群态。所谓团体者可认为一形神俱备的实体。于是团体的群意识与个人的群意识得同时并存。这种实体存在的假定,徒使人走人生命之谜,正和对于个人的问题一样。    祁克(Gierke)很想用那种方法保全历史法学派之根本概念。但我们不能表示同意。    意识的一致性须包含统理个人实际的经验内容的可能性。此种可能性系任何思维及反省的条件。可是那种一致性决不能成为认识的对象,否则,又须预拟一统理一切观念的可能性为之前提了。原来科学的讨论必须以逻辑的前提为起点。    这样,特殊的生命一致性才能直接推证,而不致于陷入暖昧模糊之域。现在我们可以把我们自己所必须认定的意识概念推及于他物。没有这种概念的沟通,则另一同具生命的精神实体的概感即没有意义了。要这个推证在科学上站得住,必须舍此之外,其对象即无法悬猜。然后这推证才能适用到普遍的人类呢。但我们可以设想一人类社会的概念,具有永久统一性的特质而并没有什么自意识。因为社会之合成在于追求共同的目的——这就是人与人间相互而努力。    人类团体的概念中并无所谓具体的实体概念,而各个特殊团体也与之相同。否则,这样的集合就成为存在于空间的一个物体。这当然是不对的。我们并不因为他非官觉所能感触,就否认人类团体空间的存在,但因为所赖以审定这些团体的概念的实际特点中,不能发现形状的三度标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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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序总    序    民国时期,是中国近代法学的奠基时期。该时期,不仅出版了一批有份量的专著,如王世杰、钱端升著《比较宪法》、胡长清著《中国民法总论》、黄右昌著《罗马法与现代》、杨鸿烈著,《中国法律发达史》、程树德著《九朝律考》、瞿同祖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等,也推出了约四百余种外国法学译著,如穗积陈重的《法律进化论》、孟罗·斯密的《欧陆法律发达史》等,它们是中国近代法学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令人担忧的是,由于出版年代久远,这批译著日渐散失,即使少量保存下来,也因当时印刷水平低下、纸张质量粗劣等原因,破烂枯脆,很难为人所查阅。同时,这些作品一般也都作为馆藏书,只保存于全国少数几个大的图书馆,一般读者查阅出借也很困难。    鉴于上述现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高瞻远瞩,关爱学术,策划并决定对民国时期(包括少量清末时期)的译著进行整理、筛选,以“中国近代法学译丛”的形式重新点校、勘校出版,以拯救民国时期法学遗产,满足学术界以及法律院校广大师生学习和研究的需要。    参与本译丛点校、勘校的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华东政法学院法律史教研室、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等部门的编辑、教师、博士生和硕士生。由于我们学识粗浅,点校、勘校中可能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恳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何勤华                                                    二00二年八月一日                                                  于上海·华东政法学院

内容概要

施塔姆勒 (Stammler Rudolf)

书籍目录

勘校者序:新康德主义法哲学家斯塔姆勒
译者序
原本作者概略
第一章 启蒙时代的德法家
第二章 自然法
第三章 理智法
第四章 历史法学派
第五章 社会法学派
第六章 否定法律论
第七章 法律的实在论
第八章 法律的经验论
第九章 自由法律运动
第十章 法律的批判说
第十一章 法律哲学之问题及方法论

作者简介

民国时期,是中国近代法学的奠基时期。该时期,不仅出版了一批有份量的专著,如王世杰、钱端升著《比较宪法》、胡长清著《中国民法总论》、黄右昌著《罗马法与现代》、杨鸿烈著《中国法律发达史》、程树德著《九朝律考》、瞿同祖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等,也推出了约四百余种外国法学译著,如穗积陈重的《法律进化论》、孟罗•斯密的《欧陆法律发达史》等,它们是中.国近代法学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令人担忧的是,由于出版年代久远,这批译著日渐散失,即使少量保存下来,也因当时印刷水平低下、纸张质量粗劣等原因,破烂枯脆,很难为人所查阅。同时,这些作品一般也都作为馆藏书,只保存于全国少数几个大的图书馆,一般读者查阅出借也很困难。
鉴于上述现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高瞻远瞩,关爱学术,策划并决定对民国时期(包括少量清末时期)的译著进行整理、筛选,以“中国近代法学译丛”的形式重新点校、勘校出版,以拯救民国时期法学遗产,满足学术界以及法律院校广大师生学习和研究的需要。
本译丛主要整理点校、勘校出版民国时期国人翻译出版的外国经典法律名著。
本书内所论述的都是关于法律根源的探求。看了本书不但可以了解斯氏在法律哲学上的贡献,对于近代法律哲学思想之迁变,也可得到一个概见。学者读了本书,对于法律的真面目,大概总有些发明。斯氏作品,国内尚少翻译,故译者择译书。
斯氏的见解是否可以算得已经探到法律的真面目,译者浅陋,不敢多说。而斯氏也恐怕不想学者与之强同。不过斯氏的治学态度,总想在这一部分学问上有所迈进,可以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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