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配套规则与裁判要点适用全书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3-3
ISBN:9787511846259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 编
页数:762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七十九条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械具,强制到案。 执行拘传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八十条拘传持续的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开始计算。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并在拘传证上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然后立即讯问。讯问结束后,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检察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一次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两次拘传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第八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地点进行。 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所在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第八十二条需要对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在拘传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 在拘传期间内决定不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拘传期限届满,应当结束拘传。 第二节取保候审 第八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取保候审的。 第八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2012年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本法任务 第三条公检法职责分工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职权 第五条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第六条诉讼基本原则 第七条三机关相互关系 第八条法律监督 第九条诉讼语言文字 第十条两审终审 第十一条审判公开及辩护权 第十二条无罪推定 第十三条人民陪审制 第十四条保障诉讼权利 第十五条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 第十六条外国人刑事责任的处理 第十七条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章管辖 第十八条职能管辖 第十九条基层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中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高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级别管辖变通 第二十四条审判地域管辖 第二十五条优先、移送管辖 第二十六条指定管辖 第二十七条专门管辖 第三章回避 第二十八条回避事由和方式 第二十九条办案人员行为之禁止 第三十条回避的决定及效力 第三十一条其他人员的回避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二条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 第三十三条委托辩护人的时间 第三十四条指定辩护 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侦查期间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辩护人会见通信权 第三十八条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权 第三十九条辩护人申请调取证据权 第四十条辩护人证据展示义务 第四十一条律师调查取证权 第四十二条辩护人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被告人拒绝与更换辩护 第四十四条诉讼代理 第四十五条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第四十六条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 第四十七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诉控告权 第五章证据 第四十八条证据及种类 第四十九条举证责任 第五十条证据的收集 第五十一条运用证据要求 第五十二条取证主体、对象及妨碍取证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重调查、不轻信口供 第五十四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五十五条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排除非法证据职责 第五十六条非法证据调查程序 第五十七条证据合法性证明 第五十八条严格排除原则 第五十九条证言的审查判断 第六十条证人的资格与义务 第六十一条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 第六十二条特殊保护措施 第六十三条证人作证补助制度 第六章强制措施 第六十四条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概括性规定 第六十五条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 第六十六条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 第六十七条保证人的条件 第六十八条保证人的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第七十条保证金的确定及缴纳 第七十一条退还保证金 第七十二条监视居住的条件 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的执行 第七十四条监视居住期限的折抵 第七十五条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第七十六条监视居住监控方式 第七十七条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期限和解除 第七十八条逮捕的权限划分 第七十九条逮捕的条件 第八十条拘留的条件 第八十一条异地执行拘留、逮捕 第八十二条公民扭送 第八十三条拘留的执行 第八十四条拘留后案件的办理 第八十五条提请批准逮捕 第八十六条审查批准逮捕程序 第八十七条批捕权 第八十八条审查批捕 第八十九条提请批捕和批捕的时限 第九十条不批捕的复议、复核 第九十一条逮捕的执行 第九十二条逮捕后案件的办理 第九十三条捕后羁押审查 第九十四条不当强制措施的变更或撤销 第九十五条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权 第九十六条羁押期限届满的强制措施变更 第九十七条超期强制措施的变更与解除 第九十八条侦查监督 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九十九条附带民诉的提起 第一百条财产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一条附带民诉调解程序 第一百零二条附带民诉的审判组织 第八章期间、送达 第一百零三条期间 第一百零四条期间的耽误与恢复 第一百零五条送达 第九章其他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有关用语的解释 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立案 第一百零七条立案侦查 第一百零八条接受立案材料 第一百零九条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要求及保护措施 第一百一十条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立案监督 第一百一十二条自诉案件的提起 第二章侦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侦查的任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预审 第一百一十五条申诉控告情形 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一十六条讯问主体 第一百一十七条讯问地点、时间 第一百一十八条进行讯问 第一百一十九条讯问聋、哑人的要求 第一百二十条讯问笔录与书面供词 第一百二十一条录音录像 第三节询问证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询问地点与个别询问 第一百二十三条询问证人的程序 第一百二十四条询问笔录与书面证言 第一百二十五条询问被害人 第四节勘验、检查 第一百二十六条勘验、检查的主体与对象 第一百二十七条现场保护 第一百二十八条持证勘验、检查 第一百二十九条尸体解剖 第一百三十条人身检查 第一百三十一条勘验、检查笔录 第一百三十二条复验、复查 第一百三十三条侦查实验 第五节搜查 第一百三十四条搜查的对象 第一百三十五条协助义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搜查证 第一百三十七条搜查要求 第一百三十八条搜查笔录 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第一百三十九条查封、扣押的对象 第一百四十条查封、扣押清单 第一百四十一条扣押邮件、电报 第一百四十二条查询、冻结财产 第一百四十三条查封、扣押、冻结的解除 第七节鉴定一 第一百四十四条鉴定_ 第一百四十五条鉴定的程序与要求 第一百四十六条鉴定意见的告知及异议 第一百四十七条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 第一百四十八条适用案件的范围 第一百四十九条技术侦查措施期限 第一百五十条严格执行和保密义务 第一百五十一条秘密侦查、控制下交付 第一百五十二条证据转化 第九节通缉一 第一百五十三条通缉 第十节侦查终结 第一百五十四条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及其延长 第一百五十五条特殊侦查羁押期限 第一百五十六条重大复杂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 第一百五十七条重刑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 第一百五十八条侦查羁押期限计算的两种特殊情形 第一百五十九条辩护律师意见听取 第一百六十条移送审查起诉 第一百六十一条撤销案件 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一百六十二条检察院侦查的法律依据 第一百六十三条自侦案件中的拘留、逮捕 第一百六十四条自侦案件中对被拘留人的处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自侦案件中逮捕的时限 第一百六十六条自侦案件侦查终结的处理 第三章提起公诉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诉权 第一百六十八条审查起诉的内容 第一百六十九条审查起诉的期限 第一百七十条审查起诉程序 第一百七十一条补充侦查 第一百七十二条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 第一百七十三条不起诉的条件和程序 第一百七十四条不起诉决定书的宣布和送达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第一百七十六条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第一百七十七条酌定不起诉被不起诉人的申诉 第三编审判 第一章审判组织 第一百七十八条合议庭组成 第一百七十九条合议庭评议原则 第一百八十条审判委员会 第二章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公诉案件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 第一百八十二条开庭前准备 第一百八十三条审判公开原则及例外 第一百八十四条出庭支持公诉 第一百八十五条开庭 第一百八十六条法庭调查 第一百八十七条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义务 第一百八十八条强制作证及拒绝作证的责任承担 第一百八+九条证人、鉴定人作证程序 第一百九十条出示物证和宣读证据性文书 第一百九十一条休庭调查 第一百九十二条调取新证据 第一百九十三条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 第一百九十四条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 第一百九十五条评议、判决 第一百九十六条判决的宣告与送达 第一百九十七条判决书 第一百九十八条延期审理 第一百九十九条法庭审理中的补充侦查 第二百条中止审理 第二百零一条法庭笔录 第二百零二条审理期限 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活动的监督 第二节自诉案件 第二百零四条自诉案件范围 第二百零五条自诉案件的受理、审理程序 第二百零六条自诉案件的调解、和解和撤诉 第二百零七条反诉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二百零八条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二百零九条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第二百一十条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 第二百一十一条简易程序询问被告意见 第二百一十二条简易程序法庭辩论 第二百一十三条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化 第二百一十四条简易程序的审限 第二百一十五条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第三章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一十六条上诉的提起 第二百一十七条抗诉的提起 第二百一十八条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请求抗诉权 第二百一十九条上诉、抗诉的期限 第二百二十条上诉的程序 第二百二十一条抗诉的程序 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审的全面审查 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审审理的方式和开庭地点 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审公诉人阅卷和出庭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后的处理 第二百二十六条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 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审程序违法导致的重审 第二百二十八条重审程序 第二百二十九条对裁定的第二审 第二百三十条重审的期限计算 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审的其他程序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审期限 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审及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四条查封、扣押、冻结物品的处理及违法处理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百三十五条死刑核准权 第二百三十六条死刑核准程序 第二百三十七条死缓核准权 第二百三十八条死刑复核的合议庭 第二百三十九条死刑复核处理结果 第二百四十条死刑复核程序 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四十一条申诉人的范围及申诉的效力 第二百四十二条因申诉而重新审判的事由 第二百四十三条提起再审的主体、理由 第二百四十四条指令再审 第二百四十五条再审的程序 第二百四十六条再审强制措施 第二百四十七条再审期限 第四编执行 第二百四十八条执行的依据 第二百四十九条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的执行 第二百五十条死刑令签发及死缓执行 第二百五十一条死刑交付执行及执行停止 第二百五十二条死刑执行程序 第二百五十三条死缓、无期、有期徒刑、拘役的执行 第二百五十四条暂予监外执行 第二百五十五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 第二百五十六条不当监外执行的监督 第二百五十七条监外执行的终止 第二百五十八条社区矫正 第二百五十九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第二百六十条罚金刑的执行 第二百六十一条没收财产刑的执行 第二百六十二条新罪、漏罪的追诉及减刑、假释 第二百六十三条对减刑、假释的监督 第二百六十四条错判及申诉的处理 第二百六十五条执行的监督 第五编特别程序 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六十六条未成年人犯罪审理原则 第二百六十七条法律援助 第二百六十八条社会调查程序 第二百六十九条逮捕措施慎用原则 第二百七十条适当成年人在场制度 第二百七十一条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第二百七十二条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 第二百七十三条附条件不起诉的撤销情形 第二百七十四条不公开审理 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记录封存 第二百七十六条其他规定 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七十七条和解情形 第二百七十八条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九条和解协议书的效力 第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百八十条没收违法所得情形 第二百八十一条没收违法所得审理程序 第二百八十二条没收违法所得审理结果 第二百八十三条终止审理情形一 第四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二百八十四条强制医疗适用条件 第二百八十五条强制医疗决定程序 第二百八十六条强制医疗案件审理程序 第二百八十七条强制医疗案件审理期限及救济方式 第二百八十八条定期诊断评估制度及强制医疗措施解除 第二百八十九条检察机关法律监督 附则 第二百九十条军保部门、监狱的侦查权 …… 第二部分配套规则大全 第三部分相关法律选编 第四部分1996年刑事诉讼法 附录典型案例裁判要点

编辑推荐

《新刑事诉讼法配套规则与裁判要点适用全书》编辑推荐:典型案例裁判要点;司法解释配套规则;相关法律法规大全;附赠涵盖全书内容光盘。

作者简介

《新刑事诉讼法配套规则与裁判要点适用全书》是以条文为核心的实用办案工具书,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以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为主线,对照1996年刑事诉讼法逐条对修改情况进行了详细解读,并对各条适用中的相关配套规则予以一一明列,还对典型的裁判要点予以汇总,分别列于相应的主体法条文之下并统编制成附录,便于刑事司法工作者查找类似案例,以便指导实践中类似案件的办理;第二、三部分为刑事诉讼相关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汇总,便于刑事司法工作者、学者办案、学习、研究时查询相关法律依据;第四部分为1996年刑事诉讼法全文以及新近废止的相关文件目录,并将此部分文件全文收录光盘以便读者查询。


 新刑事诉讼法配套规则与裁判要点适用全书下载



发布书评

 
 


 

外国儿童文学,篆刻,百科,生物科学,科普,初中通用,育儿亲子,美容护肤PDF图书下载,。 零度图书网 

零度图书网 @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