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3-1
ISBN:9787301216132
作者:张明楷
页数:562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法律在惩罚前应予警告(Lex moneat,priusquam feriat)的格言,意味着定罪量刑应以行为时有刑法的明文规定为限。因此,对行为时不受处罚的行为,不能适用事后刑法给予处罚;在刑罚法规有变更时,对行为时受处罚的行为,不能适用比行为时更重的刑法;对行为时虽被禁止但法律没有规定法定刑的行为,不能事后科处刑罚。概言之,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法律考虑未来,而不考虑过去(Constitutio respicit future et non praeterita)的格言,也意味着法律对未来有效,对过去无效。我们可以将这些内容概括为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法不溯及既往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内容之一,故刑法的溯及力是与罪刑法定原则密切联系的问题。 刑法的溯及力,也称溯及既往的效力,所解决的问题是,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各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不完全相同,有的采取从旧原则,即一概适用行为时的法律;有的采取从新原则,即一概适用裁判时的法律;有的采取从轻原则,即一概适用对行为人有利的法律;有的采取从新兼从轻原则,即原则上适用裁判时的新法,但旧法对行为人有利时适用旧法;有的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原则上适用行为时的旧法,但新法对行为人有利时适用新法。 适用事后法(溯及既往),意味着国民必须遵守行为时根本不存在的“法律”,或者国民必须遵守行为时还没有公布的“法律草案”,这是至为荒唐的。法律未经公布就没有效力(Lex non promulgate non obligat;Lex non obligat nisi promu|gata),严格地说,没有颁布的所谓法律根本不是法律,或者说,法律在颁布时才制定(Lex instituitur cum promulgatur)。而且,由于适用刑法的效果通常导致刑罚,而刑罚是一种剥夺性的痛苦,故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刑法对事后法的禁止极为严格。“有人将刑法比喻为一根‘带哨子的皮鞭’:在打人之前,法律应当给一个‘预先通知’。这就是‘lex moneat priusquam feriat’的规则。所以,刑法仅适用于其颁布之后的行为。”
内容概要
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刑法卷命题人。兼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人权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警察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曾为日本东京大学客员研究员,东京都立大学客员研究教授,德国波恩大学高级访问学者。
书籍目录
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代序)
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
任何权力都不得位于法律之上
罪责越重,刑罚越重
法律在惩罚前应予警告
任何人不因他人的不法行为受处罚
有利益的地方就有犯人
法律不理会琐细之事
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
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
不作为也是行为
原因的原因也是原因
紧急时无法律
得到承诺的行为不违法
幼年人无异于精神错乱者
编辑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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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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