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垄断的成因、特点及法律规制

出版社:邓志松 法律出版社 (2012-12出版)
出版日期:2012-12
ISBN:9787511841087
作者:邓志松
页数:235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   虽有学者提出在反垄断法中应规定统一的、专门的、独立的反垄断执法机关,但仍不能克服行政救济的局限性。另外,由于行政救济手段专注于对行政垄断行为的制裁及相关责任人员的查处,对受害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并未涉及,不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受害者的救济请求权实际上是一种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建立司法审查制度,为受害者提供可诉性救济,应当是反垄断法制度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主要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来进行,行政垄断在现代中国,更多地表现为抽象行政垄断行为。具体垄断行为只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而抽象行政行为则约束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其对于公平竞争的危害性不可同日而语。例如,地区封锁和部门垄断行为,一般都是通过发布“红头文件”的形式实施,将不特定的外地及其他部门、行业的竞争者挡在门外,以维护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利益。司法作为整个社会对于任何纠纷的最后裁判者,应当在规制抽象行政垄断行为的工作中扮演应有的角色。 3.对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垄断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 对于抽象行政行为,目前的诉讼体制没有赋予法院对其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力,仅在行政复议中赋予了上级行政机关的对某些抽象行政行为的有限审查权。《反垄断法》出台之后,作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根据《立法法》,在判定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法院可以直接依据《反垄断法》,对该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判断,由此《反垄断法》成为司法机关审查这些“法律依据”有效性的依据之一。《反垄断法》业已颁布,它不但应当成为行政复议机关审查抽象行政垄断行为合法性的依据,也应当成为法院审查抽象行政垄断行为的合法性的依据。 在制度设计上,《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附带纳入行政复议,如果对抽象行政行为复议决定不服,行政诉讼法应当与行政复议法衔接,把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垄断行为纳入受案范围。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把抽象行政垄断行为纳入了司法审查的范围,增加对抽象行政行为监督的途径,形成行政监督、权力监督和司法监督的体系,把行政机关内部的线性监督体制和行政机关与其他机关之间的横向监督体制结合起来。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从反垄断法的角度扩展了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具有重大意义,因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反映了一个国家依法治国的程度。司法审查的范围体现法院的司法审查权与行政机关受司法机关监督制约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同法院对行政案件的主管的界域,从而客观地、恰当地反映国家通过司法审查的途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程度,反映了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对行政机关行政权的监督制约程度。 尽管本书建议将抽象行政垄断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但根据司法审查本身的特点和我国的国情,司法机关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应当是有限的,包括只能对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对提起诉讼的当事人的资格的限制(如只有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提起此类诉讼)等。

内容概要

邓志松,江西进贤人,法学博士,北京执业律师。先后就读于华东交通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获法律硕士学位和国际法学博士学位。曾在广东从事国际贸易工作4年,2005年起成为执业律师,现为北京天地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反垄断法、国际贸易法与仲裁等。热心公益,多次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爱好广泛,兴趣多样,并写有若干散文、诗歌。

书籍目录

第一章行政垄断之名词考订 第一节历史、法律和经济学上的垄断 一、孟子与亚里士多德 二、马克思的垄断资本主义理论 三、现代经济学中的垄断 四、法学研究和法律文本中的垄断 第二节现代学术上行政垄断名词的使用 一、国内行政垄断术语的使用与定义 二、我国台湾地区及国外行政垄断术语的使用与定义 第二章法律概念之厘定 第一节行政垄断与相邻概念 一、垄断行为与垄断状态 二、行政垄断与经济性垄断、自然垄断 三、行政垄断与国家援助、国家垄断和政府管制 第二节行政垄断的内涵与外延 一、行政垄断的构成要件 二、行政垄断的表现形态 第三节行政垄断的双重法律性质 第三章法律规制模式的分歧 第一节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现状 一、1978—1993年:规范性文件的规制 二、1993—2008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规制 三、2008年至今:《反垄断法》的规制 第二节反垄断法律规制模式的局限性 一、监管与法律责任的局限性 二、规制抽象行政垄断行为局限性 三、《反垄断法》规制行政垄断的若干技术性缺陷 第三节基于成因与特点探讨规制模式的选择 一、两种法律规制模式的争论 二、法律规制模式的再思考 三、基于成因与特点的研究路径 第四章历史文化之源流:权贵经济 第一节思想、文化与法制 一、大陆国家的儒学思想 二、专制集权、官本位与抑商 三、人治主义 第二节专制集权下的权贵经济 一、政治集权化 二、抑商与权贵经济 第三节两千年的国家干预主义 一、国家垄断与政府管制 二、权贵经济与行政垄断 第五章从官商经济到官僚资本 第一节三千年未有之变局 一、坚船利炮下的被动近代化 二、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三、从武夫当国到威权政治 四、纸上得来终觉浅:近代化立法与社会的脱节 第二节洋务运动与官商经济 一、洋务运动 二、官商经济成为国家干预的表现形态 三、官商结合的红顶商人 第三节威权政治下的官僚资本 一、训政与民生主义 二、官僚资本下的国家垄断 三、官僚私人资本与行政垄断 第六章现代转型社会下的行政垄断 第一节改革与过渡阶段 一、国家垄断30卑 二、改革:国家干预经济的逐步放松 三、法治进程 第二节中国基本政治经济制度对行政垄断的影响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二、若干具体政治经济制度 第三节国家垄断、政府管制与行政垄断 一、国家垄断 二、政府管制 三、行政垄断 第七章与主要类型国家的横向比较 第一节国家干预经济与不同发展模式 一、西方资本主义模式 二、前苏联与东欧国家模式 三、东亚模式 第二节与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区别 一、自由市场经济 二、宪法层面解决行政垄断 第三节与前苏联、东欧等转型国家的区别 一、转型的目标和步骤不同 二、反垄断法对于行政垄断的规制 第八章我国行政垄断成因与特点的归纳研究 第一节历史转型期尚未结束 一、农耕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 二、专制集权向民主政治的转型 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 四、人治向法治的转型 第二节我国行政垄断的成因 一、政府权力庞大 二、国家干预经济 三、法治未臻完善 四、历史文化影响 第三节我国行政垄断的特点 一、行政垄断在我国将长期存在 二、与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共存 三、与国家对经济的行政干预共存 第九章结论:法律规制模式的选择 第一节单纯反垄断法规制模式的缺陷 第二节中国应采用宪法和行政法的法律规制模式 一、宪法规制行政垄断的若干具体建议 二、行政法规制行政垄断的若干具体建议 第三节反垄断法提供行政垄断的过渡性规制 第四节本书的主要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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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垄断的成因、特点及法律规制》结合了国内外最新法律规定、案例和相关理论,详细地考订了行政垄断的法律名词,精细地辨析了行政垄断的概念,明确区分其与政府管制、国家垄断、自然垄断等相邻概念,精当地阐述了行政垄断的法律性质和构成要件,结合典型案例详细地列举了行政垄断的表现形态。

作者简介

《论行政垄断的成因特点及法律规制》是系统研究行政垄断问题的最新成果,结合了国内外最新法律规定、案例和相关理论,详细地考汀了行政垄断的法律名词,精细地辨析了行政垄断的概念,明确区分其与政府管制、国家垄断、自然垄断等相邻概念,精当地阐述了行政垄断的法律性质和构成要件,结合典型案例详细地列举了行政垄断的表现形态。
首次对行政垄断的中国历史文化源流和西方、东欧国家的行政垄断问题进行了彻底的归纳和比较研究。遵循“厘定概念—分析成因—归纳特点一一提出规制模式”的逻辑路径,在对行政垄断的概念作出界定的基础上,全面、系统地梳理了行政垄断在中国的历史渊源与发展脉络,并通过与不同类型国家之间的比较,归纳出中国行政垄断的特点所在,进而对症下药,提出适合中国的行政垄断法律规制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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