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法规汇编

出版社:国务院法制办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2-12出版)
出版日期:2012-12
ISBN:9787509341124
作者:国务院法制办 编
页数:873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执行公安机关决定的外国人,在强制其执行决定的同时,可以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不按要求缴验居留证,不随身携带护照或者居留证件,或者拒绝民警查验证件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第四十四条对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私自谋职的外国人,在终止其任职或者就业的同时,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对私自雇用外国人的单位和个人,在终止其雇用行为的同时,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承担遣送私自雇用的外国人的全部费用。 第四十五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章规定,不办理住宿登记或者不向公安机关申报住宿登记或者留宿未持有效证件外国人的责任者,可以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地区旅行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第四十七条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签证、证件的外国人,在吊销或者收缴原签证、证件并没收非法所得的同时,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也可以并处限期出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而违反《外国人人境出境管理法》及本实施细则的,可免予处罚。 外国人无力缴纳罚款的,可以改处拘留。

书籍目录

一、宪法相关法 二、民法商法 三、行政法 四、经济法 五、社会法 六、诉讼及非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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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法规汇编(2010)》收入的法律的英文译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供;行政法规的英文译本,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组织翻译和审定。

作者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法规汇编(2010)》汇集了2010年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以下称“法规”)共35件。本汇编分为: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等6类,每一类下分为若干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法规汇编(2010)》按照分类、先法律后行政法规以及法律、法规发布的时间先后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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