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行政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3-1
ISBN:9787511843166
页数:373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一是裁执分立。按照《宪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具有独立审判权。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应是从体制上确保审判机关能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建立起能有效排除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审判的机制,排除已严重影响社会公正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维护司法公正和全国法制的统一。但与此同时,法官也只能行使审判权,而应把刑事和民事行政等裁决的强制执行工作交由其他部门执行。实行裁判权与执行权的分立,体现了现代司法职能独特性和职责统一性原则。从严格的理论界定而言,执行权是一种典型的国家行政权力,具有积极性、主动性及强制性,与审判的中立性、被动性和终极性完全相悖,不是法院裁判职能的合理延伸。另外,民事行政裁决执行权由法院行使,不仅性质差异较大,而且会影响和干扰法院审判工作的高质量和公正性,容易造成审执呼应,相互牵制及司法腐败,不符合权力分立与制衡的基本原则。在刑罚执行上,现代刑罚理论不仅强调裁判的公正性,而且也强调刑罚执行的个性化、个别化,并把其作为罪刑法定原则的补充,要求解决刑罚针对性和灵活适用问题。因此,应把人民法院的死刑执行及民事行政裁决执行从法院分离出去,交有关行政部门执行。 二是侦检分立。按照《宪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同时兼有公诉及职务犯罪侦查职能。但侦查权,就严格的科学意义讲,无论从任何角度衡量,都不是司法权而是行政权,由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和公诉机关行使是不合适的。目前,检察机关的“自侦自检”,与权力分立制衡原则相悖。在限制人身自由的重要环节失去了对其决定的监督,容易导致侵犯人权,造成司法不公和冤假错案,且难以得到纠正。同时,职务犯罪从本质上也是犯罪,其适用法律和一般人犯罪是相同的,只是犯罪主体的身份不同而已,从刑罚角度看没有什么本质的不同,没有必要浪费紧缺的司法资源而单设侦查机制。所以“侦检分立”应成为改革的题中之义。 三是侦押分立。警察实施侦查权,为了侦查的需要,有时需要限制犯罪嫌疑人一定的自由,但世界各国法律规定一般不超过24小时或48小时,如需要延长羁押时则必须移交专门机构,如未决犯监狱等。这是限制警察权力,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项法律措施,有利于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维护社会稳定。然而我国采取由公安机关继续羁押的制度,并规定刑事犯罪判决后余刑1年以内的都由公安管理的看守所执行。这种规定明显违背权力分立和制衡原则,容易导致逼供信和冤假错案,难以对侦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冤假错案难以纠正。同时,也是律师难以按照法律规定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并提供有效法律服务的体制原因之一。因此,必须进行改革,把看守所从公安机关分离出去,交另外机构负责。 四是审判权、检察权和司法行政权分立。司法行政权即法院、检察院的人、财、物管理权,包括机构设置、法官检察官选任、计财装备、教育培训、后勤保障、司法统计等。按现行《宪法》规定,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司法行政工作,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行政区域内的司法行政工作。我国20世纪50年代、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就是这么做的。这种体制设计在于保障法检机关的独立性,阻隔外界干涉,以便使法院、检察院能集中精力于司法审判及监督职能,不为行政工作所累。但后来把司法行政权由政府移交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自行管理。经过几十年的实践,看来弊多利少。主要弊端是导致司法机关行政化,法院检察院要面对人事、财政、编制建设等诸多行政事务,分散了司法机关的精力,使司法机关不得不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处理这些日常的行政事务,浪费了国家可贵的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成本,同时也增加了外界干涉司法的可能性,不利于国家法治文明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根据十六大精神及现行《宪法》规定,司法行政权应交由政府行使,其法官、检察官及其职员的选任、财政物质保障及后勤服务等应交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行政工作只面对司法行政部门一家,减轻了法院、检察院负担,阻绝了其他部门干涉司法工作的体制因素,也符合一般的国际惯例,是一种确保司法公正和高效的体制。

内容概要

王公义,1952年生,陕西大荔人。研究员,博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曾任司法部司法研究所所长,《中国司法》杂志社总编辑。主要从事司法体制改革、司法行政等领域的研究工作,对律师制度、公证制度、监狱制度、人民调解制度等有较深入的研究。代表性学术成果有:《中国公证制度改革及国际比较》(合著)、《公证实务知识问答》(主编)等,并发表“中国的律师制度”、“中国的监狱制度”、“中国的人民调解制度”等论文20余篇。

书籍目录

一、综 合 司法行政制度的基本概念 我国司法行政体制的历史沿革 论司法行政工作的范畴及社会法治意义 理性思考司法行政工作 关于当前司法行政理论研究的若干问题 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推动司法行政工作协调持续快速发展 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司法行政理论研究工作 紧紧围绕三项重点工作认真开展实证理论研究 司法行政“十二五”规划探讨 二、司法体制改革 司法体制改革的理论基础和价值趋向 应树立司法裁判的权威 中外司法体制比较研究 三、人民陪审制度 论建立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制度 四、律师制度 律师是什么——新中国律师业60年5个发展阶段的理性思考 律师的属性 人世对中国律师业的影响 应对WTO律师业的改革 《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关于辩护与代理若干问题 着眼五个方面完善辩护制度 五、法律援助制度 《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关于法律援助制度的若干问题 六、公证制度 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公证制度 中国公证制度模式选择 国外公证立法问题研究 七、司法鉴定制度 我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完善 《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有关司法鉴定制度的12个问题研究 八、监狱制度 监狱是所特殊学校 监狱制度研究 《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关于刑罚执行制度的若干问题 九、社区矫正制度 由社区矫正而引发的刑罚执行及其相关问题 十、劳动教养制度 进一步改革完善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 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的立法理念及原则 劳教存废问题研究 十一、法制宣传 论建立和谐社会的三大文化基础 论法制新闻宣传与和谐社会建设 让守法成为人们的自觉意识 中国公务员的法律教育与实践 公务员法律知识培训方式评析 新时期应该坚持的“三个坚持” 十二、依法治理 建设法治城市量化衡量指标 论法治余杭建设 论成都法治城市建设测评指标设计——成都形成了自己鲜明特色 十三、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制度是解决社会纠纷的重要法律制度 十四、司法所建设 关于武汉市司法所建设的实践与思考 十五、域外研究 澳大利亚司法体制及改革趋向简介 瑞士独特的全民公决制度、法律制度和登记制度 苏格兰的检察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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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行政》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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