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09343203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适用提示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案例1 继承法保护的是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第二条 【继承的开始】 案例2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 【遗产范围】 案例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故不可以继承 案例4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遗产范围 第四条 【承包关系与继承】 案例5 个人承包应得的收益属于遗产 第五条 【继承方式】  案例6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使】  案例7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第七条 【继承权的丧失】  案例8 恶意侵害其他继承人行使继承权的,其继承权丧失 第八条 【诉讼时效】  案例9继承权纠纷诉讼时效不能超过2年 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案例10收养女对养父母的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第十条 【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  案例11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养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案例12再婚配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一条 【代位继承】  案例13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享有代位继承权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  案例14 丧偶儿媳对婆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并出资料理后事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案例15丧偶儿媳对公公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遗产分配】  案例16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且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在分配遗产时可以予以照顾 案例17长子对母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多分配遗产 案例18继承开始后,若无遗嘱、遗赠抚养协议,则按法定继承办理 案例19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配遗产 第十四条 【酌情分得遗产权】  案例20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适当分得遗产 案例21 虽与被继承人是同居关系,但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适当分得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处理方式】  案例22遗产分割可以由继承人协商确定 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 【遗嘱的一般规定】  案例23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 案例24被继承人有权立遗嘱指定遗产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女儿继承 第十七条 【遗嘱的形式】  案例25 确定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代书遗嘱合法有效 案例26遗嘱人能够用书面、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案例27对于形式上有瑕疵的代书遗嘱,如有证据证明代书遗嘱确系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可以认定有效 第十八条 【遗嘱见证人】  案例28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的人可以作为遗嘱继承 见证人 第十九条 【特留份规定】  案例29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案例30遗嘱应当为未成年的人工授精所得子女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的撤销、变更】  案例31 遗嘱人可以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第二十一条 【附义务的遗嘱】  案例32附义务的遗赠抚养协议,因无法履行,也可要求解除 案例33遗嘱继承人履行遗嘱义务,有权按照遗嘱继承遗产 第二十二条 【遗嘱的无效】  案例34不是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遗嘱无效 第四章遗产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遗产的保管】  案例35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将遗产返还给继承人 第二十五条 【继承和遗赠的接受和放弃】  案例36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 案例37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第二十六条 【遗产的认定】  案例38分割遗产时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给配偶 第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案例39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二十八条 【胎儿预留份】  案例40遗产分割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的规则和方法】  案例41 遗产分割应根据财产性质采取不同方式 第三十条 【再婚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权】  案例42 夫妻一方死亡后,再婚者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 第三十一条 【遗赠抚养协议】  案例43 受遗赠人不履行抚养义务,可解除遗赠抚养协议 …… 第五章附 则 附录1 附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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