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法律制度研究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2-12
ISBN:9787511845610
页数:307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但并不是所有的政府信息都属于公开信息范围之内的。《条例》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据此,政府信息公开至少受到保密审查制度、第三人利益信息利益保护原则及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等的限制。关于保密审查制度与信息公开的关系,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认为,在实践中应根据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规则:其一,法律、法规对某一信息有明确的公开或保密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当事人申请有权机关确认相应法律违宪和确认相应法规违法,相应信息则必须公开或保密。其二,法律法规对某一信息没有公开或保密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除非行政机关有证据证明,该信息公开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否则相应信息必须公开。其三,法律法规对某一信息有保密规定,但保密的范围、条件或对象不明确,相应信息是否能在某些范围内、在某种条件下向某些对象公开则应取决于相应法律法规制定机关(而非信息保有机关)对法条的解释和法院以往对相应案件的判例。 关于第三人信息利益保护原则与信息公开的关系,本书认为应当作如此理解:第一,如果不公开第三人信息(包括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等)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可予以公开。第二,其他信息的公开应当尊重第三人信息利益,比如个人信息权人的同意。同意权是指信息本人有决定个人信息是否被收集、利用(尤其是收集目的外利用)和提供给第三人的权利。

内容概要

胡大武,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武汉大学在站博士后,国际劳动法学会会员,《社会法学研究》副主编。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金融法学和劳动社会保障法学。杜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书籍目录

前言 第一章绪论 一、征信的含义 二、征信的功能 三、征信的历史沿革 第二章征信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 一、征信法律制度的价值目标 (一)公平 (二)效率 (三)安全 (四)平等 二、征信法律关系 (一)征信法律关系主体 (二)征信法律关系客体 (三)征信法律关系内容 三、征信法律体系 (一)征信法律制度的部门法归宿 (二)征信法律制度本身体系 四、征信法律制度的基础 (一)经济学基础 (二)政治学基础 第三章与征信相关的法律制度 一、个人信息法 (一)个人信息的概念及特征 (二)个人信息的种类 (三)个人信息权的体系及内容 (四)个人信息法的立法模式与立法体例 二、信息自由法 (一)产生背景——知情权运动及政府职能转变 (二)理论基础 (三)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范体系 第四章征信主体法律制度 一、征信机构的设立原则 二、其他征信法律主体 (一)被征信人 (二)信息提供者 (三)信用信息使用者等征信法律主体 三、征信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一)征信机构与信息提供者的法律关系 (二)征信机构与被征信人法律关系 (三)征信机构与信息使用者法律关系 (四)信用评估法律关系 (五)征信监管法律关系 第五章征信行为法律制度 一、征信收集法律制度 (一)征信收集的概念 (二)征信收集的原则 (三)征信收集的范围 (四)征信收集的机构 (五)征信收集的方式 (六)征信收集的渠道 二、征信评级法律制度 (一)征信评级概念 (二)国外信用评级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三)我国信用评级的现状 (四)我国信用评级制度的完善 三、信用信息共享法律制度 (一)信用信息共享的意义 (二)信用信息共享模式 (三)信用信息共享的数据范围 (四)信用信息的共享机制与渠道 (五)信用信息共享的法律规制 第六章征信监管法律制度 一、征信监管的必要性分析 二、征信监管模式的比较法律分析 (一)美国的征信体系及征信监管模式 (二)欧洲大陆国家的征信体系及征信监管模式 三、我国征信监管的模式选择及征信监管权的法律性质分析 (一)我国征信监管模式的选择 (二)征信监管权的法律性质分析 第七章征信机构民事责任分析 一、征信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理论基础 (一)征信机构的性质决定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征信机构的专业特征决定其应承担责任 (三)风险分配原则决定了征信机构责任承担的必然性 二、征信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观样态——以美国为例 (一)美国征信立法有关责任发展历史 (二)美国征信机构责任承担主观样态的考察 三、征信机构侵害信用责任构成之因果关系 (一)信用侵害责任中的介入性因果关系 (二)信用侵害中因果的非唯一性 四、侵害信用责任之主要内容 (一)机会利益 (二)期待利益 (三)精神损害 五、侵害信用损失的民事救济 (一)非金钱救济方式的恢复原状功能 (二)金钱救济 (三)我国立法应该采取之态度 第八章征信立法建议 一、征信立法现状分析 (一)立法模式多样 (二)监管权利地方化 (三)在信用信息的收集与共享方面的尝试 (四)多层次、多系统、多头规范 (五)地方性立法打主导 二、目前征信立法在相关重大问题上的态度 (一)征信服务费用问题 (二)征信数据库的建设 (三)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四)信用报告的效用 (五)征信机构的性质 (六)信用信息的采集 (七)征信报告使用人范围 (八)关联信用报告禁止 (九)征信机构终止时信息处理 三、现行征信立法之不足 (一)部门利益博弈 (二)信息提供人附加过重的责任 (三)多层次、多头规范 (四)立法层次较低 (五)职责或功能认识不清 四、有关《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评析 (一)《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创新分析 (二)《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不足 五、完善《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一)提升立法效力等级 (二)明确人民银行为主导 (三)明确数据库之间的共享方式和渠道 (四)确定《征信管理法》的中心地位 (五)合理协调目标之冲突 (六)合理规定民事责任 (七)合理界定征信报告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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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法律制度研究》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信用法律制度研究”项目的最终成果。自2004年以来,有关征信法律制度思考的文章不断见诸学术期刊。在杜军教授的统领下,其身残志坚的精神鼓励着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信用法律制度研究”的参与人不断完善自己的思考,并最终结项。

作者简介

《征信法律制度研究》内容简介:探索对善的理解,必须从沉思畏惧开始。如果以遵从个人自由为前提,通过自然人的自觉遵守达到社会稳定是社会的理想境界。在缺乏宗教信仰传统的中国,通过民主法治的建设可以提升社会信用。而路径则是建立维持社会良好秩序的以法律为主体的规则体系,实现规则信用代替政治权威信用。
征信法律制度是信用法律制度建设的基础和核心,征信业的形成以及发展催生出征信法律制度。征信法律制度具有信用信息传递的功能,基于该功能形成信用激励机制和信用惩罚机制,社会信用的形成以及维护均与这两大机制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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