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什么

出版社: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3-8
ISBN:9787549539802
作者:李贵连
页数:252页

内容概要

李贵连: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律史学会常务理事,华中科技大学近代法研究所名誉所长。主要从事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近代法的教学研究工作。著有《沈家本年谱长编》、《沈家本传》、《近代中国法制与法学》等。

书籍目录

序一  传统社会结构与中国法治/贺卫方
序二 “历史上的中国法”如何叙说/王志强
引言
法治与社会转型
上篇 从贵族法治到君主法治
贵族法治:别亲疏、殊贵贱、断于礼
第一节 宗法制与分封制
第二节 周礼:贵族的行为规范
第三节 纳仁入礼:儒家对礼治的改造
法家的法治: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第一节 法家的法律观
第二节 法家推行“法治”的理论
第三节 法家推行法治的方法
第四节 法家法治的重心:治吏治官
秦汉以后的君主/官僚/专制/帝制“法治”

前近代的“法治”思想:天下之法与一家之法
第一节 “天下为主、君为客”
第二节 “天下之法”与“一家之法”
第三节 王夫之:家天下与乱亡之法
下篇:从法治(Rule by law)到法治(Rule of law)
西方法治的历史渊源
沈家本:“君主立宪”下的“法治”实践
第一节 中西法治宗旨之异
第二节 移植外国法,建构“宪政法治”法律制度
第三节 融合中西,推行审判独立
第四节 创建法律学堂,开展现代法学教育
专以法律为治: 章太炎的“法治”方案
第一节 革命时代的法治理想
第二节 未来民国的法治方案
第三节 中华民国成立后的法治方案
第四节 军阀割据下的法治
孙中山:从民主法治走向党治
第一节 民主法治的追求者
第二节 “党治”理论的倡导者
第三节 南京国民党政权的“党治”
第四节 “党治”“军治” 与领袖独裁
Rule of law的学理解说者
第一节 蔡枢衡的思考
第二节 李浩培、韩德培如是说

结语:民主法治,路漫漫其修远

作者简介

贺卫方作序 《南方周末》推荐
一部兼具现实关怀与历史维度的慎思之作。
既突破了对“法治”概念的神圣化和简单西方式定义,提出了“贵族法治”、“官僚法治”和“帝制法治”等概念,亦改“法律儒家化”为“儒家思想法律化”,补充和发展了关于帝制中国“官僚法”的论 断。
内容简介:
该书将法治在中国的历史源流及发展演变作为一个核心议题,对中国自秦以前直至近代发生的社会结构变迁、政治形态与法治的转型进行了全面梳理,时间跨度涵盖了整个中国法律史。上篇对“法治”这一概念作出了类型学上的划分,认为法治经历了由“贵族法治”到“君主法治”再转向“民主法治”这样 一个历史演变,并把法治转型与中国历史上两次重大的社会转型关联起来,意在打破固有的西方概念体系,力图重新描绘“历史上的中国法”,揭示中国法的内在机理和特质,寻求其发展之道。下篇选取中国近代法律史上的典型人物沈家本、章太炎和孙中山等人作专题研究,全面介绍了各位近代思想家的法治思想及实践,对于他们在中西方文明碰撞中寻求适合中国发展之路的努力做出了客观而公正的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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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总计6条)

  •     长期躬耕于中国法制史的李贵连教授,在本书中,将法治在中国的历史源流及发展演变作为一个核心议题,对中国自秦以前直至近代发生的社会结构变迁、政治形态与法治的转型进行了全面梳理,时间跨度涵盖了整个中国法律史。李贵连教授认为,中华民族的法治经历了由“贵族法治”到“君主法治”再转向“民主法治”这样一个历史演变。为便于阅读,本书写作上采取了从宏观到具体方式:上篇着眼于法治历史发展演变的粗线条解构,下篇通过中国近代法律史上的典型人物沈家本、章太炎和孙中山等人作专题研究,进一步梳理近代中国法治思想曲折发展的艰难历程。近年来,社会上“扬法抑儒”的论调泛起,一些观点认为,历史上的法家如能得到足够尊重,将有助于中国历史走向法治化。就此,李贵连教授一针见血地指出,“法家只反对贵族世袭特权,不反对等级、特权”,其本质在于维护专制社会。由于严格区分约束的场域,法家推行的法治并非今天我们所说的那种法治。“法家的法治只‘治’臣民,不治君主。而在所治的‘臣民’中,又把重点放在‘治吏’上”。对于这一点,即便是法律的门外汉,只要对古代戏剧或者历史故事稍有所闻便可略知一二,百姓无论遭受多大冤曲,只能不停上告。为推崇这种信仰,“包公”形象不仅被夸大,还成为许多戏剧中大案要案的“终结者”。记得小时本地就有一部著名楚剧《四下河南》,其冤最终得以伸张,就是以锲而不舍地“寻找”包公为故事高潮。另一方面,春秋以后,“治吏”是唯一能够康正社会秩序的举措,而能否达成效果,其前提条件只有一条,那便是皇帝的认知。虽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口头传统”,但在数千年历史中,除非宫廷内斗而被野蛮曲解,没有哪位皇帝会基于法治原则拿自己开刀,即便是那些残暴至极、人皆痛恨的昏君。三国时一手遮天的曹操,也不过是以割发代首唬弄一下替其打拼江山的万千大军。中国近代历史上的法治探索之路,自然与国外法治有着极深的渊源。随着越来越多的国人走出国门,远渡重洋接受西式教育,变法已经成为“先知”们最为迫切的任务。然而,也正是由于皇族专制法治思维的根深蒂固,使得变法酿成了严重的流血冲突。虽然最终通过“革命”而非变法的反复流血,新的法治体系总算露出端倪,但孙中山囿于当时封建思维泛滥与军阀割据的严峻现实,以“党治”替代了“法治”。谁也无法否认的现实是,人类文明特别是法治文明的发展,日益呈现出“殊途同归”的大趋势。即无论什么文明和民族,封建色彩的法治逐渐被更能兼顾大多数人利益和公平的民主法治所取代。如果我们把今天的民主法治思想与历史上曾经出现的贵族法治、官僚法治和帝制法治等加以类比不难发现,尽管民主法治在表现形式上还存在许多差别,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兼顾了各种文明的传统,但如果以历史的纵深角度审视,民主法治的约束场域无疑最为广泛,这是历史上任何一个“明君”也无法真正兑现的。如果顺着这种思维去总结李贵连教授的书名之问,我想,法治纵使千变万化,但根本一点在于一视同仁,在于将权力关进笼子。前者是目标,后者是手段,只有将权力关进笼子,法治才可能在各方充分和科学博弈的努力下,成为推进社会文明不断向前发展的助推器和稳定阀。原载于/《信息时报》原作者/禾刀
  •     2000年,李贵连先生在法律出版社出版了《沈家本传》,当时就命我作过序。那次之所以敢勉为其难,是因为沈家本属于近代法学家,所处时代正是中西古今交汇之关口,我对西方法律史的涉猎也许可以略作映衬,爰陈拙见,算不上太过穿越逞强,贻笑大方。可是,李先生的这本著作却很不一样,不仅时间跨度上涵盖整个中国历史,而且主题上是极具雄心的那种,即要对中国法律史进行一种类型学以及类型转换的研究。尽管书是一系列讲课的结果,但很明显,作者要对中国传统法律形态何以如此,如何界定其特质,还有近代化进程所必须面临的难题,凡此种种,给出自己独特的分析,理论追求是有目共睹的。于是,为这一本书写序就更艰难了。书稿读了两遍,含毫数月,终难以成文。眼看出版期日近,实在无法再做“托(拖)派”,只好拣出阅读中感受较强的几个问题,写一点自己粗浅的看法。古代社会非“人治”?李先生对古典中国统治形态提出的最重要观点,是否定长期流行的“人治”说,而认为那是一种不同于近代西方式法治的特殊法治。他将周代的统治定义为贵族法治,而秦朝以降以迄明清则属于君主——或专制、官僚——法治。因此,他认为中国社会第一次转型,即“废井田,开阡陌;废分封,立郡县”,乃是从前者向后者的一种转型。儒家思想虽然对传统法律发生了深刻的影响,法家所倡言的“法治”,仍是君主专制时期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部分,而且是支配性的部分,即它们塑造这其中管理官僚的内容。因此,所谓“中国法律儒家化”(这是瞿同祖先生曾做过著名论证的),毋宁说是“儒家思想法律化”。这的确是一种颇具创造性的解说。这里需要表达我的一点困惑。的确,我们今天对法治概念的理解受到西方近代以来学说——例如戴雪、富勒的阐述——的很大影响。影响本身也是约束,它让我们的想象力受到限制。但是另一方面,熟读先秦经典的学人也有另一种想象力的限制,那就是难以摆脱法家以及儒家等学派对于“礼治”、“人治”、“法治”讨论所留下的绕梁余音,以至于人们要不断地区分此法治与彼法治,但还是难以避免其间的概念不清,讨论纠缠。正是这种双重的约束,导致我们中国学界讨论法治问题时经常在对基本概念的不同理解的情况下进行。从历史的经验看,法治的产生并不必然与某种政体相联系。雅典有最早的民主体制,但是那里却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治社会。当我们说法治时,无论如何,还是会想象到某种最低限度的规则之治,这种规则不能被统治者任意修改,统治者本身也受到那些事先宣布的规则的约束,而难以恣意地行使权力。这种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同受规则约束的状态容有程度上的差异,但只要尚有某种权力——如君主——可以视既有规则为无物,也不能说是法治。因此,先秦法家所倡言的“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即便强调了臣民的守法义务,然而,若君生法而不受制于法;可生此法,亦可生彼法,更可生凡朕之意皆为法之法;当生可不生,奉行“无法之法,乃为至法”,亦可超生冲突混乱之众多法,令臣民动辄得咎,无所措手足,凡此种种,又何尝有一丝一毫法治的特色?也许,这里的分类学出了问题。通常的“法治”与“人治”两分法太粗线条,无法概括历史上的多样化治理模式。如果我们把人治界定为一种倡导圣贤君主或哲学王的统治,他们洞察人心,且公正慈爱,不必受制于先定的规则(因为那样反而导致某些个案处理上的不公正),那么在人治和法治两个端点之间,肯定还有其他的社会治理模式。秦汉以降以至明清,古典中国漫长的治理类型,应该有一个更加确切的名称。先秦社会形态的界定不仅如此,秦之前中国的社会形态或政治体制何以界定,也是一个裹缠不清的难题。本书将其称为贵族法治,主要原因是因为政治权力的分配是依据血缘以及事功,在君主及其臣属中进行的,也就是所谓分封制。实际上,学术界已经越来越倾向于把这个时期——而不是秦汉之后——的社会称为封建社会。早在上个世纪中期,美国历史学家柯尔本就主编过《史上封建制度》一书(R. Coulborn, Feudalism in Histor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56),其中关于中国的一章由汉学家卜德(Derk Bodde)撰写,他认为中国历史上的政治封建制存在于周代到春秋战国时代,之后直到魏晋南北朝,则为准封建制。此后封建制便完全衰落。其实,瞿同祖先生在之前20年出版的《中国封建社会》(商务印书馆1936)也持大体类似的观点。尽管在西方,封建社会的概念本身也颇多争议,但大致上人们都承认那样的社会有一些共同特征:分封以及封建契约关系的建立;封臣对封主的某种人身依附以及封建劳役兵役等的提供;封主对封臣的保护,特别是司法权在其间的运用;武士阶层的崇高地位;政治权威的分散及其与之相伴随的征战频仍……中国的封建制,是否具有这样的特征?何以中国封建制衰落如此之早除此之外,我在阅读相关文献时经常思考的另一个问题是,何以在西欧,封建社会可以持续到大约13世纪?另外,还有我们的东邻日本,那里的封建制从9世纪一直延续到19世纪!1933年7月,胡适先生在芝加哥大学做题为“今日中国的文化趋势”系列讲演,其中对日本何以可以在短时间内取得现代化的成功,提出三个因素:第一,日本社会有一个强有力的统治阶级,所有改革和现代化运动的领袖都来自这一阶级。第二,该统治阶级的成员出自拥有特权和良好训练的武人世家,并在社会上形成了“尚武”的风气,此为其他东方国家所欠缺者。第三,日本过去千年政治的奇特发展为一个新的政治框架提供了一种稳固的基础,成为推进变革的中心力量。接下来,胡适提示我们注意,早在两千年前,中国政治与军事上的封建制度已经衰落,整个社会结构“几乎完全平民化了”(almost completely democratized)。因此,缺少一个由于世袭而有效的领导阶层,所有的权贵之家至多维持数十年,又复归于平民。(上引胡适观点,参看周质平:《光焰不熄:胡适思想与现代中国》,九州出版社2012,页366-67。)值得注意的是,明治维新之后,日本所进行的一项重大改革便是“废藩置县”,那差不多就是中国两千年前就已经完成的一项事业。胡适所追问的是中国与日本现代化之间何以有如此重大的差异。我们可以再深究一步,探讨何以中国的封建制如此早衰?这涉及李先生在本书所研究的“中国特色的”封建制与西欧以及日本之间存在着怎样的差异。比利时历史学家冈绍夫(F.I.Ganshof)特别强调西欧封建制内在的法律特质,尤其是契约性。中国的封建制是否由于其缺乏这种法律性质而难以为继?例如孟子与齐宣王对话中所讨论的“汤武革命”,看起来早在周朝,阻却君主沦为“独夫民贼”的社会与法律机制就已经不存在了,以至于推翻暴政的方法只有革命一途。与此同时,我们也可以顺带提出与之相关的另一个问题:先秦儒家恢复周制的呼吁何以换来一种反封建的新型制度,这种新制度究竟有怎样的优越性,可以取封建制而代之?两千年帝制的独特性长达两千年的非封建制的运行带来了中国政府形态以及社会结构的独特性。帝国之中,除了为治理“蛮夷之地”的暂时妥协外,皇帝之下没有了以血缘而承继的藩王。由朝廷任命文官治理地方,文官之权力受之于皇帝也须听命于皇帝,与所在地方之间没有契约关系,造成一种自上而下单向度的威权统治。强调德治,但没有独立于世俗权力的道德权威,于是那些道德学说恰恰成为强化专制君主权力正当性的边鼓帮腔。科举取仕导致社会的大规模上下流动,不存在欧洲或日本式的封闭阶级结构,也抑制了建立在劳动分工基础之上的行业或职业团体的成长,因此,欧洲历史上经常上演的通过阶级或行业公会及职业协会来抗衡君主以及政府权力的政治斗争,在我们这里却是难得一见。对于传统社会最为重要的财富——土地及其相关权利,帝国立法基本上是不予关注的。土地纠纷完全由州县官员作为“田土细故”依据多变的道德学说来处理,不存在明确而稳定的规范,又加剧了恶霸横行乡里以及整个社会的弱肉强食。章太炎反对代议制在中国受到西方文明挑战之前,上述种种就是我们应对这种挑战的基本家当。李先生用了很大心力梳理近代思想家的国家和法律学说,层层剥笋,鞭辟入里,给读者多方面启发。我们看到,这些思想家们是怎样在既有文明的基础上解读异文明并寻求前行的方向的。篇幅限制,仅举章太炎一例为证。章氏明确反对在中国引进代议制。饶有兴味的,其理由恰好是中国长久的平等主义传统。据李先生引述,章氏坦率地认为,代议制西方可行,日本可行,中国则不可行,因其不合中国国情。他的理由有二。其一是欧美特别是日本距封建近,中国距封建远。“去封建远者,民皆平等,去封建近者,民有贵族黎庶之分”。欧美和日本从封建下解脱出来,更立宪政,即使很不理想,也能接受。中国已经统一了数千年,“秩级已弛”(指贵族制已弛),人民早已“平等”,“名曰专制,其实放任也”。西方有些学者就常说中国人是最自由之人。既有自由,现在却把一个议院横插进来,所选议士又多是“废官豪民”,这是抑民权,而非伸民权。据此,他认为,与其效法西方立宪,“使民有贵族黎庶之分”,还不如“王者一人柄权于上”。我们看到,章氏固然有伸民权、建法治的强烈愿望,同时也看到了宪政与社会结构之间的关联,但是关于出路,却只想到“王者一人权柄于上”一途,真正是不可思议。纵然反感“贵族黎庶之分”,总可以想象一种非等级的社会利益多元化建构的可能。士农工商,通过利益的划分与竞争,上制约政府权力,下整合社会力量,从而使宪政体制得以建立。章氏何以不见于此呢?孟德斯鸠尝言,一本好书需要留下读者的思考空间,重要的也许不在于结论的正确,而在于提出发人深省的问题。我读李先生的大著,除了很认同他提出的若干结论之外,更深感其中提出的问题极其重要,也就不避浅陋地把自己的一些思考提出来,拉拉杂杂,姑且就教于作者和读者。原载于/《南方周末》
  •     申欣旺/文中国自古就是“法治”国家——知名法制史学者李贵连教授在其新著《法治是什么:从贵族法治到民主法治》一书中的这个理论,颇有些颠覆的感觉。书中,作者“否认了长期流行的‘人治’说,而认为中国古代存在一种不同于近代西方法治的特殊法治”。按照序言作者贺卫方教授的说法,作者“将周代的统治定义为贵族法治,而秦朝以降以迄明清则属于君主——或专制、官僚——法治”。人治,最简单的解释就是依靠个人的作用来实行政治统治,其特点是受统治者个人喜好影响大,专擅而随意性大,被认为是法治的对立概念。因为法治是如此的政治正确,那数千年“人治”的历史似乎必须一直处于被批判的状态。假若李贵连先生这种理论真的成立,那意味着,我们今天所要建设的“法治”,竟然可以从历史中寻找到根基,这无疑令人振奋。一很显然,“法治”众望所归。最经典的表述莫过于邓小平所说的“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虽然这里仍然是“法制”的表述,但着眼点很明确,要对领导人形成制约。这正是后来人们论证的公权力必须受到制约,一直到今天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当然,对于怎样建设法治最初并没有经验。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当大批留学欧美尤其是留学美国的学者归国,他们热烈推崇并着手移植美国以法院为核心建立起来的法治体系。在这套体系中,法院居中裁判,公民均有权在合法权利受到侵害之时诉至法院寻求救济——想想,这真是个美丽的世界。令人尴尬的是,不仅这套制度难以完全落地生根,只是被选择性“适用”,即便移植过来的诸多做法,也是橘生淮北为枳,似乎并未受到法治之功效。以至于多年前人们高呼“为权利而斗争”,今天却仍然受困于权利实现之艰难,但法院却已然不胜诉讼数量爆炸之困了。这种背景下,有法律学者提出,“简单甚至全盘照搬西方特别是美国的法治模式和理念”,并不能解决中国法治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就此也就出现了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思想的讨论,其实用争论也许更准确些。因为,极为矛盾的是,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被作为一种执政的目标提出来,被认为“既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建设规划的一部分,同时也是执政党对中国法治经验的理论追求和升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法治建设上的体现”(北大法学院教授朱苏力语)。但不管怎样讨论或者区别,或者提出“要理解中国国情,中国的经济、社会转型和发展,以及与之相伴的法治,同时必须同中国的伟大复兴和中国和平发展的历史使命联系起来”,法学家们依旧普遍认为,法治理念发端于西方世界,我们如果要法治,就要学习、移植,这无疑令人沮丧。如果中国古代就有“法治”呢?李贵连教授做的正是这样一种理论努力。二作者认为,“由分封制到郡县制,由宗法制到官僚制,这是春秋战国社会大转型的基本内容。在春秋之前,是分封制和宗法制。维护这种分封制和宗法制的是礼治。礼,就是这个时代的法。”这种法建立在宗法制、分封制、世袭制、终身制、等级制之上,反过来又维护这些制度,特别是宗法制和分封制。在作者看来,“别亲疏、殊贵贱、断于礼”构成了这个时代的法治,即所谓的“贵族法治”。而一旦“废井田、开阡陌、废分封、立郡县”,宗法制和分封制遭到破坏,“亲疏”之别,“贵贱”之殊就无法为继了,代之而起的如战国时期的“法家”主张,其最大特点是“不别亲疏,不殊贵贱、断于法”这样的制度之治。更为重要的,作者认为,法家法治最核心的是治官,因为“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臣下”与君主没有血缘关系,是“能人”,也是对君权威胁最大的人,所以“明主治吏而不治民”。这样看来,“治吏”颇有点限制公权力的感觉。事实上,要限制公权力很难——“臣”不好治,因为他们是有才能的人,还可能是野心家。因此,“秦汉以后的帝国机制”,“运转帝国这部官僚机器的制度规范规则逐步建立,逐步完善”,最主要的就是治官,主要包括:官员的选任;官员的任职;官员的监督。作者认为,这正是君主/官僚/帝制法治的特点,主要“治吏”。最大的问题在于,“法家强调君主自己要守法,要以法而治。但是,在制度设计上,没有解决君主不守法该怎么做的问题。”作者看来,“法家的法治只‘治’臣民,不治君主”。即便在“治吏”的问题上,这种“法治”的效果如何也值得推敲。据作者统计,《唐律疏议》502个条文中,直接规范官吏的条文占条文总数的54.6%,作者认为,如何治吏正是《唐律疏议》首要关切所在。而此后各朝,“虽然典制迭有兴革,《唐律疏议》变为《宋刑统》直至《大清律例》,但基本精神和制度甚至条款,大都一以贯之。”比如清律“对官员监守自盗等贪污行为立法予以严惩”,但作者也承认,实际执行中,因利之所在,虽严禁而不止。更值得思考的是,无论这些律例多么严密,普通百姓都只能是被动适用的客体。三这也正是令人困惑的地方——就西方经典的法治理论而言,对法治的定义虽然多种多样,但人们对于“法治”的意识天然地与限制权力、权利可救济等联系在一起。比如在近代西方法治理论的奠基人英国法学家戴雪(Albert. V. Dicey)看来,法治首先是受法律统治而非政府特权的统治;其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第三,宪法不是个人权利的来源而是其结果,并且经由法院界定和实施。另一位著名的法学家富勒(Lon Luvois Fuller)在《法律之德》一书里把法律之德区分为内在之德和外在之德。在富勒看来,法治是法律内在之德的一部分,具备法治品德的法律制度由八个要素构成:必须有可遵循的规则;应予公布;不制定溯及既往的法律;明确;没有自相矛盾的规定;不规定人们不可能实现的事情;稳定性;同一性。无论何种定义,当今人们形成共识的是,“法治”应当包涵两大方面的内容:其一,包括保障人权及各种自由等基于法治的个人实质权利;其二,依据法律治理,这种法律秩序之下,能够提供一个寻求公正的法律框架和程序。既然如此,以笔者之愚钝,我实在看不出中国古代在何种意义上称得上法治。比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中国古代就有“刑不上大夫”;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但中国古代皇帝本身即法律……如此种种,不一而足。要讲个人权利,那更是天方夜谭。当然,贺卫方教授也认为,我们今天对于法治概念的理解受到西方学术的影响,而“影响本身也是约束,它让我们的想象力受到限制”。按照另一位序者王志强的说法,李贵连教授“在研究方法上,突破了对‘法治’概念的神圣化和简单西方式定义,在更一般意义上使用于中国语境,提出了‘贵族法治’、‘官僚法治’和‘帝制法治’等概念,改‘法律儒家化’为‘儒家思想法律化’,在理论和实证上都补充和发展了罗伯托·昂格尔等关于帝制中国‘官僚法’的论断。”尽管笔者个人对这种用西方的价值体系来解释中国历史的做法不甚赞同——文明自成体系,它构成了我们先人全部的生活,并非一无是处——但显然,作者并非不知道此“法治”与彼“法治”之差别,作者孜孜不倦地目标始终是要走向“民主法治”。实际上,作者也严密梳理了自清末以来国人100多年对法治的追寻之路。法治之路无外乎两大难题:其一,秩序如何形成——这既是对过去100多年封建王朝崩溃,民主共和命运多舛等,也包括今日社会转型中对“维稳”话题的回应,稳定要持续,改革要推进,二者不可偏废。我们必须承认,法治的话语已经具体而微地进入了整个社会的机理之中,而不再只是庙堂之上抽象的政治构架。公众对于秩序的期待丝毫不亚于其他价值,但秩序也不应当以损害其他合法权利为前提。对中国公众而言,无论是秩序还是公民权利,中国法治最核心的问题实际上只有一个:权力怎样关进笼子里。今天谈政治构架,不仅是为了构架稳定的秩序,也是为了构架“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体制,这有赖于政治家的努力,但不可或缺的途径一定包括:公民权利受到侵害之时都应当能够寻求成本最低、高效便捷公正的救济。

精彩短评 (总计19条)

  •     观点颇具颠覆性……
  •     训政是无奈,也是大害:宗族->帝制->训政->……->民治
  •     新民说这套书................逼格有点低。。。。。。
  •     前面梳理中国法治思想那部分挺有可读性的
  •     结合到大老虎出笼和即将到来的18届4中全会上对“依法治国”的强调,我只能说,洗洗睡吧。至少读了这本书就能明白一个道理,依法治国,在某种条件下,也是一种噩梦。所以还是某个大V的话实在:重要的不是老虎,而是笼子。
  •     就是讲法律的历史的,感觉像学术论文
  •     整体阅读体验不错,但更像是一种简单的梳理,感觉本书比作者的法律思想史用来做教材或是讲义会更好一些。“玩宪法”值得回味,不赞同所谓“贵族法治”的提法。
  •     作者首先剔除价值判断,让读者明白法治与民主、专制和独裁关系不大,法治亦不一定是善治。民主、专制和独裁亦可与法治相结合。全书的总体框架是讲述中国的法治变革史,即由贵族法治(封建时代)到君主法治(帝制时代)再到民主法治(共和时代)的过程。
  •     这部讲稿第一个没想到是国家科研项目,第二个没想到是后记中李老师说申报项目成功后经费拖延一年没到位,第三个没想到是一部专著连所引和参考文献都不写……
  •     这么大的一个问题作者反而从历史来回溯,用经验来作答,并且标题过于夺目,本书实为 适合中国的法治史什么
  •     通俗的法制史小书。作者的看法,中国古代不是人治,而是贵族法治和专制法治,现在要走向民主法治。并用西方的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区分进行比附,颇有点奇怪。
  •     估计到现在很多人还是不清楚“依法治国”(Rule of Law)和“以法治国”(Rule by Law)的区别。另外,这本书某些地方和《历史的先声》挺像,但更高明
  •     李老师的书挺好
  •     在对中国法制史有大致印象的前提下读到此书简直有醍醐灌顶之妙,其观点确实很是新颖。概述对中国法律思想史的梳理清晰有理且便于理解,对现今法治讨论的思考仍旧充满意义。唯有遗憾是我古文功底太渣,许多直接引用不解其意。
  •     实质意义的法治国家主张,不是立法机关制定通过的任何“法律”都能无可置疑地被认定为“法”。因为法之所以为法,绝不是只因为它具有强制力等形式特征,而在于它实质上所蕴涵的超实证的自然法理念,也就是能保障每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权利和最持久的和平共处。
  •     从礼治到专制法制再到现代的民主法治,中国的思源不容忽视,我们哪有单纯的人治。
  •     有些观点受益
  •     广西师大的这套《新民说》特别适合高中生启蒙阅读,从而成为一种基本的常识和取向,树立正确的三观。对大学生而言太浅了,理工科红专学生除外。
  •     挺精致的小书,序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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