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约束力的关系

出版社: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1-12
ISBN:9787806189177
作者:(美)邓菲
页数:389页

章节摘录

书摘  用哲学家们通用的术语来说,综合契约论是“多元论”,而不是”相对论”。它把两种以前互不关联的契约论思考结合起来,考虑到宽容,抹煞是非,正如前面的讨论提到过的,社会契约可以采取不同的开式:假设的或“宏观的”契约,反映一个共同体的理性的成员之间 假设的协议。“现存的”或“微观的”契约,反映一个共同体内的一种实际的契约。   第一种即“宏观的”契约,是指理性的人之间广泛的假设的协议。设计这样的契约是为了给社会的相互作用建立客观的背景标准。例如,约翰·洛克要求政府尊重人民的权利,罗尔斯详述两种正义原则,都是从“宏观的”或假想的缔约形式衍生出来的。第二种即“现存的”契约,是指行业、国民经济体系、公司、同业公会等等组织内部或相互之间存在的非假设的、现实的(虽然通常是非正式的)协议。例如,会计或律师所接受的道德原则反’块“微观的”或“现存的”社会契约。    综合的社会契约论是“综合的”,意指它把社会契约的这些微观和宏观的形式结合在一起。在这么做的时候,它试图抓住每一种形式的长处,正如它试图避免各自的弱点一样。宏观契约的传统弱点是它们的不明确。像义务论或效果论,它们是传统伦理学理论的一种耍时提供一幅含糊的(虽然基本上是正确的)图画。试想约翰·洛克的著名的社会契约。完全可以眼着洛克说,政府应当尊重公民对财产的权利。但是政府应当如何来尊重它?是否可以说对财产的任何“占用”都是不公正的,它们都应予以禁止?或者只是说它们应当为任何“占用”作出补偿?而且,顺便问一下,什么是“占用”?这样一些问题揭示了宏观社会契约的局限性。它们往往忽略必要的细节。通过把微观的或现存的契约结合进综合论,才有可能作更加细致的伦理学分析。总之,微观契约弥补了宏观契约所忽略的东西。    另一方面,现存的契约公认的弱点是,这样的契约有可能在道德上越界。例如,某一居住区的居民之间有一种默认的契约,规定不能把房子卖给任何来自非洲的美国人,那里所有的居民可能都接受这个契约,可是那在道德上是错误的。  虽然我们并不想在本书中解决哪些超规范是有效的这个问题,但是我们仍然拒绝接受哈贝马斯(Habermas,1990)所宣称的观点,即超规范仅限于程序性的原则。相反,我们的计划适用于沃尔泽(Walzer,1994)所称“道德最低纲领”的范围。“最低纲领并非是基础性的,”沃尔泽写道,“并不是说,不同群体的人发现他们全都忠于同一套终极价值。”相反,道德最低纲领“由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反复重申的原则和规则组成,而且它们被看作是相同的,虽然它们是用不同的方言表达,并反映了不同的历史和对世界的不同看法”(Walzer,”94:18)。1968年当美国电视观众看到布拉格游行者挥动上面写着“真理”和“正义”的标语时,他们懂得(不管怎样模糊)游行者的意思,虽然他们和游行者的想法未必全都相同。沃尔泽注意到,在布拉格示威运动的支持者中,甚至还有基督教基要主义者,而对这些人来说,世俗的“真理”和“正义”并不是最重要的事(Walzer,1994:19)。    至今还没有一种能对所有人说而不发生歧义的全球伦理学世界语。相反,用以表达伦理学的各种方式必然带有很“强”的文化、传统和制度的意义。受此限制,要求承认超规范的存在,就变成了要求承认地方文化之间一个重要的重叠方面。像罗尔斯的政治正义概念一样,我们的超规范概念便成为:如果相互争论的文化接受了超规范,它们之间的冲突就可以根据超规范来作裁决。而且像罗尔斯的政治正义概念一样,我们的超规范概念未必是指一个社会中的所有道德概念都恰好符合一套主流的价值观(其他的道德概念都从属于它)。相反,如罗-尔斯要说的那样,它们可以只是与某个人群中得到支持的主要价值体系相容的原则。    由于超规范根据定义便是能够赢得合乎情理的宗教、哲学和道德学说的一种重叠共识,因此如果它们存在,我们应当可望发现一种现实世界的宗教、哲学和文化信仰的趋同。这样一种趋同的存在与第一章中描述的相对主义连续体的中间部分一致;而且这样一个中间部分的存在,意味着基本价值观的广泛趋同是有可能的,哪怕结果证明要就一种共同语言和一套(极端普遍主义者想象的那种)共同计划达成协议是不可能的。    不出现这种趋同,或者趋同出现在不合法规范周围的情况,虽然未必发生,在逻辑上却是可能的(是我们可以想象而并不造成逻辑矛盾)。1943年希特勒的纳粹政权获得胜利,世界围绕一套扭曲的、反犹主义的道德规范出现趋同,这在逻辑上是可能的。出现这样一种结果的可能性很小,但它出现的概率肯定不会是零。而即使围绕不合法规范出现的这样一种趋同确实发生了,它也不能使反犹主义在道德上变得不那么令人厌恶。从一种客观的道德观点看来,反犹主义仍然会是一种道德上令人厌恶的主义;只是世界上大多数人未能认识到它的道德丑陋性而已。不管人们是否认识到它的本质,不正当的迫害仍然是不正当的泊害。    真实的伦理规范反映一个可识别的共同体的成员们的总的态度和行为。伦理态度这一概念,对于理解综合契约论的道德自由空间是最重要的。我们先就个体的态度来讨论。个体对于在特定环境下什么是正当的行为持有各种态度。态度是个人的价值观、经验及其工作与生活的环境的产物。它们经常是在个体做出决定并重复做出决定时形成的。某人开始一项新的工作,可能突然遇到一个崭新的难题,例如,面临来自推销员和同事的压力,他们要他违背公司的规定接受礼品或使用常旅客赠券-他估量了一下这种行为是不是可接受的行为,并做出如何行动的决定。是否接受礼品或是否个人使用赠券的决定会重复出现,这种逐渐形成的态度也可能受到其他方面的影响,如社会㈠山朋友、公司外的同行的影响,公司企图强化其规章的影响,以及其他无数因素的影响。过了一段时间,关于该行为的正当性的态度便定了型。组织内部,雇员们支持某些假定的规则而拒斥其他一些规则。例如,雇员们也许开始认为,禁止接受供货商礼品的规定是令人信服的道德义务,但同时可能得出结论说,禁止个人使用为公司旅行推销货物而得到的赠券的规定是不公正的。雇员们可能会援引行业中通常的做法,或公司内部以前的做法,来拒绝管理赠券的规定。    如此定义的个体态度与特定行为的正当性有关。它们是有重点的,而不是一般的信仰或价值观(做一个好人,不要有意伤害他人,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福利而行动)。由于个体的态度在某种程度上是一定的环境所特有的,一个个体所采取的行动,在运用一般价值观上有可能是前后不一的。一个推销员会认为,未经允许拿邻居家的东西总是不适当的,但她也可能认为,拿雇主的办公用品和设备通常是可接受的。同样,一个单位经理可能认为,公司内部财务报表做到一丝不苟、老老实实是非常重要的,但他可能认为,在所得税申报表上夸大扣除额是合法的    伦理态度是可塑的。它们往往取决于个体对经验和环境变化的反应。态度会发生突然的变化,例如,当一个个体面对陌生的环境,如一项新的工作时。虽然伦理态度与特定的行为相联系,人们认为,个体的行动有时候会与他的伦理态度不一致。有许多因素可能造成行动与态度不符的情况。人们有可能被强迫采取某种行动,比如,雇员们认为,从道德上说他们应当揭发内幕,但在受到上司的威胁之后就放弃了这种行动。又如,人们可能因为受骗而采取与他的伦理态度不一致的行动,例如,当一个曾经担心某项指派的任务会对环境有影响的雇员听信了虚假的保证时。   法律评论家也许会认为,依靠真实伦理规范并无必要,因为法律为道德评判提供了一个完全充分的基础。这种意见反映在一种常有的说法中:“只要是合法的,那也就是道德的。”这种看法承认法律体现了强制性伦理行为的一个恰当的界限。除了法律所要求的以外,完全可以自由决定自己的行为,在一定的环境下,这种态度可能还是值得赞扬的,但是这也可能违反为股东谋取最大财富的义务。这种态度支持人们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为使办事方便而支付好处费,尽管这种支付损害了其他人的利益戎违反了真实规范。又如,一家公司可能会把采取环境控制限钊在法律所要求的范围内,拒绝考虑任何其他的保护自然环境的理由。在探讨我们对道德自由空间的认识所具有的意义之前,我们必须先确定和考虑经理们对于遵守法律可能持有的态度。  对比一下两个经理在决定是否要遵守环保规定禁止向空中非放某种污染物时的推理。一个叫泰的经理采取一种有效违法内策略。泰先作了估算,如果排放污染物,免去按照法律规定处里所需的成本,公司能得多大好处。然后他估计了被人发现的可能性,以及如果被发现可能要付的罚款。在决定是否要遵守去律时,泰把被发现的概率与估计的罚款相乘,然后确定究竟是子处更大还是代价更大。这个分析还包括采取任何策略以减少皮发现的机会所需的成本,以及公司可能被提起诉讼所需的全陪代价。然后泰做出在他看来对他的职业竺涯最有促进作用的决策。泰对法律的态度显然是对抗的:泰认为法律无非是强迫他会出一些代价是而已。  与讨论合法性时相比,这里道德的利害关系相对要低一些。不管是什么结果,所选择的规范都会与超规范一致。这可能会使人得出这样的结论:对于决策者来说,最简单的法则便是始终根据她自己的规范行事。这样一种操作原则承认决策者本人的道德自由空间的说服力,并会提:供一种清楚明了的决策原则。这种方法的拥护者也许会指出,既然做出的决策与超规范一致,允许各人偏爱自己的规范就不会带来任何害处。    然而,这样一种看法存在一个大问题。如果考虑它的全部含义,那就很明显,它有时候会支持企业决策者的无限制的道德帝国主义。只要当时的情况不涉及超规范,这种看法便会授权给决策者,允许他们无视其他共同体的规范而始终偏爱他们自己的看法,哪怕对其他共同体产生负面的影响。这就意味着,例如,一个公司可以始终选择它自己有关送礼招待的政策,而不用管其他各方的习惯和选择。……

媒体关注与评论

中译本序虽然不是中国人,但是我们知道,中国的传统与经济伦理学之间有着极为类似之处。伟大的中华民族长期以来所依靠的不只是法律,还有关于什么是好的生活和好的社会的共同的社会观念。无论是帝国式的还是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组织形式,都已显示出中国人对社会准则和道德戒律的重视。几千年前亚里士多德曾经指出,一个社会的政治组织取决于它的人民的伦理观念,他无疑是正确的。因此,虽然我们称之为“经济伦理学”的这个领域里的许多早期著作出于西方人之手,经济伦理学本身却与中国的习惯相当符合。    同样重要的是,中国近年来在商业活动中呈现出新的活力。邓小平的深刻洞察力预示了新的中国经济的蓬勃生机。他对在中国商业组织中运用市场机制的富有远见的决策,对中国及其经济伦理学蕴含着极为深刻的意义。参与市场经济的公民所具有的责任,与参与非市场化经济生活的公民的责任,有着明显的不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繁荣,要求公民承担新的经济责任。而公民在全世界所有市场经济中的责任并非都是一样的。中国市场的运行和管理都会不同于,比如说,德国的市场;因此,中国市场的参与者会有不同于德国市场参与者的经济伦理学义务。    由于经济伦理学中的差别占有重要地位,你即将阅读的这本书,《有约束力的关系》,非常符合中国的经济发展目标。本书所运用的社会契约的思考形式留有相当的自由或“道德自由空间”,允许每一个民族发展其规范和准则,这些规范和准则虽然不具有法律的性质,却能指导许多经济活动。我们认为,社会所选择的经济约定形式,必定体现参与者所持有的特定的经济伦理学规范。在中国,社会契约,即经济参与者的共同体(包括政府管理者、公司雇员、行业协会)之间的默认的协议,必定反映中国人民所采取的特定的经济约定形式。不存在一套适合于所有民族的道德服装,而社会契约论允许各个不同的民族舒适地穿着,甚至按照它自己的习惯来穿着。    当然,中国企业界人士与所有地方思想健全的企业界人士共有某些根本的准则:危险的产品、剥削工人、行贿受贿、欺骗顾客,所有这一切行为是任何社会契约都要禁止的。本书所说的综合契约论,即“综合的社会契约理论”,考虑到某些跨文化的重叠,这是这些道德共识的特点。但是不像传统的西方道德理论,我们的理论没有为每一种疾病开出同样的伦理处方。强求一致正是我们所运用的社会契约论的大敌。    对于那些阅读本书乃是初次探讨经济伦理学的人来说,稍作说明也许是合宜的。经济伦理学作为一个学术领域,肇始于20世纪70年代后半期的美国和欧洲。从那以后,专家们写作了数百本著作,编辑了数十种杂志,使这个领域成长、发展起来。世界各地的大学纷纷开设这一课程,在美国,大部分大学现在一般都设有经济伦理学科目。事实上,凡是想要得到正式认可的商学院,即想要从AACSB(美国批准、认可大学经济学教学大纲的机构)获得合法性的学院,都必须把经济伦理学列入它们的课程。今天,经济伦理学在全世界得到发展,而各个国家正在对这一领域做出它自己特有的贡献。澳大利亚、日本、南非、印度、德国、荷兰、巴西、韩国和中国的作者们,正在共同把这一领域发展成为一种全球的现象。经济伦理学已经远远超出了它的西方发源地。    出于这个原因,我们欣然接受这一机会,把我们这本书列入这套杰出的丛书:《当代经济伦理学名著译丛》。我们感谢本书的译者、上海译文出版社编审赵月瑟的出色工作。我们也要感谢丛书的共同主编、上海社会科学院院长尹继佐和圣母大学国际经济伦理学教授乔治·恩德勒。事实上,我们必须再次向尹继佐致谢:一者是对他的主编工作,再者是对他为解决版权问题所作的特殊努力,甚至包括支付某些版权费用。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是,我们要向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伦理学研究中心的秘书长、副主任陆晓禾教授表示最热烈的感谢。没有她的热情鼓舞和坚持不懈的努力,这本书的翻译出版是不可能的。              托马斯·唐纳森  托马斯·W.邓菲              2001年9月5日

内容概要

托马斯・邓菲
在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学院工作,任法律研究系主任多年,现为科洛了社会责任教授和卡罗尔-劳伦斯齐克林企业伦理学研究中心主任。他从事过咨询工作;担任过法律鉴定者;并且是好几种伦理学奖的评委,其中包括美国企业伦理学奖和由企业促进会和《企业伦理学杂志》授予的奖项。还担任企业法律研究会会长和企业伦理学会会长。1991年,邓菲教授荣获企业法律研究会授予的杰出资深会员优秀奖。
托马斯・唐纳森是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学院的马克・O・温克尔曼教授、沃顿伦理学课程的主任,弗吉尼亚大学达登学院奥尔森伦理学中心的高级研究员,是企业伦理学学会的奠基者之一,曾担任学会会长。他曾为许多公司讲课并提供咨询,其中包括美国电话电报公司、国际商用机器公司、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强生公司、摩根公司、摩托罗拉公司、纽约证券交易所、壳牌国际公司、沃尔特迪斯尼公司、西澳洲采矿公司等。唐纳森教授在企业价值观和职业伦理学方面著述颇丰,撰写或主编的书籍中,《跨国企业中的伦理学》,获1998年SIM管理学会最佳图书奖。

书籍目录

主编前言
中译本序 托马斯・唐纳森 托马斯・W・邓菲
前言
致谢
第一章为何立约?
一、20世纪90年代中期壳牌石油公司的例子
二、壳牌石油公司:探寻外表底下的东西
三、不透明的玻璃:社会契约的推动力
四、两个难题和一个答案
五、企业社会契约论的历史
六、什么是综合契约论?多元论还是相对论
第二章企业的社会契约
一、企业伦理学的社会契约基础
二、企业伦理学的社会契约
三、宏观社会契约总结
第三章超规范:对共同体一致意见的普遍限制
一、超规范在综合契约论中的作用
二、实体性超规范的性质和来源
三、识别超规范
四、实体性超规范的根据
五、关于超规范的各种观点
六、超规范与确认
第四章伦理规范与道德自由空间
一、道德自由空间
二、企业中的真实伦理规范
三、态度加行为
四、道德自由空间内规范的出现和发展
五、作为真实伦理规范之来源的共同体和群体
六、识别真实规范
七、真实规范和道德自由空间的伦理学含义
附录
第五章揭示超规范:心要的社会效率超规范
一、必要的社会利益
二、策略的意义
三、效率超规范的文化独立性
四、对策略的限制
五、从效率超规范产生的义务
六、结论
第六章揭示道德自由空间
一、规范在伦理行为中的作用
二、把有关伦理学的推理与行为联系起来
三、心理契约与道德自由空间
四、道德心理学与道德自由空间
五、进化心理学与道德自由空间:人们(经理们)是否生来就要合乎道德?
六、法律在道德自由空间内的作用
七、组织道德自由空间内的同意和不同意
八、道德自由空间的政治特征
九、超越综合契约论的伦理学:如果不存在真实规范又怎么样?
十、相对主义和普遍主义反对道德自由空间的理由
十一、道德自由空间的工具主义价值
第七章综合契约论与伦理决策:优先、替代和类型
一、标准相互冲突的实例
二、相互冲突的规范的来源
三、解决冲突
四、易于使用的综合契约论决策
附录
第八章当伦理学流转时:全球企业伦理学的希望和风险
一、描绘国际企业伦理学:有表明微观社会契约和道德自由空间的证据吗?
二、学者们的不同建议
三、综合契约论的全球价值观地图
四、运用综合契约论地图导航:行贿与敏感支付的例子
五、综合契约论对全球公司的实际意义
第九章社会契约与利益相关者责任
一、利益相关者理论
二、对利益相关者概念的批评
三、综合契约论与利益相关者理论
四、对管理实践和公共政策的意义
五、通用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四个核心原则的一般意义
六、综合契约论对利益相关者管理的意义
参考文献
索引

作者简介

由于经济伦理学中的差别占有重要地位,你即将阅读的这本书,《有约束力的关系》,非常符合中国的经济发展目标。本书所运用的社会契约的思考形式留有相当的自由或“道德自由空间”,允许每一个有法律的性质,以却能指导许多经济活动。我们认为,社会所选择的经济约定形式,必定体现参与者所持有的特定的经济伦理学规范。在中国,社会契约,即经济参与者的共同体(包括政府管理者、公司雇员、行业协会)之间的默认的协议,必定反映中国人民所采取的特定的经济约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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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短评 (总计3条)

  •     契约论是西方哲学、伦理学当中重要的理论方法,目前在企业伦理中使用契约论的以本书为代表。
  •     内容不错,就是书太旧了,就不能认真点,给客户选择新书吗?书皮都是烂的,脏兮兮的。
  •     比较新的观点,对文中的超规范理论不了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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