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数理论之研究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8-7
ISBN:9787300094366
作者:甘添贵
页数:182页

章节摘录

  职是,对于行为人所违犯之犯罪,究为一罪抑或数罪,应如何予以处罚,在论理上即得分为三个阶段,予以确认。第一阶段,为认识上之罪数;第二阶段,为评价上之罪数;第三阶段,则为科刑上之罪数。罪数论之判断体系,即得依此三个阶段,而加以建立。兹就此三个阶段之判断体系,分别论述如次:  一、认识上之罪数  认识上之罪数,又称形式上之罪数,系以立法者所制定之各种犯罪类型,自形式上认识一定犯罪之成否。罪数论,即以此认识上之犯罪为出发,倘有认识上之数罪存在时,始有罪数之理论问题。。  依罪刑法定原则,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之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刑”§1)。因此,行为人为某具体行为事实后,该行为事实有否成立犯罪,自须视刑罚法规上立法者所制定之各种犯罪类型有否处罚此一行为事实而定。至刑罚法规上有否处罚此一行为事实,应将该行为事实嵌入刑罚法规上立法者所制定之各种犯罪类型。因各种犯罪类型,均有其必备之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因此,嵌入时,应将行为人之主观意思与客观之行为与结果以及行为所附随之情状全部嵌入,如该罪犯罪类型之主观与客观要素全部均已充足时,即具有该罪之构成要件该当性,倘别无阻却违法事由,并具有有责性时,即可认定其成立该某罪。  例如,明知为伪钞,而持至商店购物时,其行使伪钞行为,具有“刑法”第196条第1项或第2项行使伪币罪之构成要件该当性,应成立行使伪币罪。同时,其以伪钞冒充为真钞购物,系以诈术使人交付一定之财物,亦具有“刑法”第339条第1项诈欺取财罪之构成要件该当性,亦应成立诈欺取财罪。因此,此一犯罪行为事实,其认识上之罪数,即有二罪:行使伪币罪与诈欺取财罪。  职是,认识上之罪数,系依立法者所制定之各种犯罪类型所从事之事实及类型之判断。倘别无阻却违法或阻却责任事由,则行为人所为之具体行为事实,如具有某一罪之构成要件该当性时,即应成立一罪;如具有某数罪之构成要件该当性时,即应成立数罪。  二、评价上之罪数  一罪或数罪之判断,系以认识上之罪数为出发点。倘认识上之罪数,仅为一罪时,则其评价上之罪数,仍仅为一罪。如认识上之罪数,系数罪时,始生评价上之罪数,究为一罪或数罪之问题。评价上之罪数,系依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以求合于比例原则以及平等原则之要求所进行之判断。

前言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推出的“台湾法学研究精要丛书”连续引入我国台湾地区法学领域的拔尖之作,在祖国大陆法学界产生了积极的学术影响。整套丛书开始出版的主要是民商法、行政法和诉讼法方面的著作,现在又要陆续推出刑法系列,这是令人欣慰的。  台湾地区的刑法学和大陆的刑法学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台湾的老一辈刑法学家韩忠谟教授等,都是在祖国大陆完成学业以后去台湾的,可以说是在台湾承续了自清末以降从大陆法学引入的刑法学传统。在大陆上个世纪80年代初开始恢复刑法学的学术研究的时候,又恰恰是台湾的刑法学著作起到了一定的启蒙作用。例如韩忠谟教授的《刑法原理》一书就以影印的方式在大陆出版,为我们当时了解刑法理论研究的世界现状打开了一扇学术的门窗。  此后,随着大陆刑法学理论迅速发展,尤其是大陆法学和英美法学的刑法学教科书和专著大量地翻译出版,台湾地区刑法学的学术影响力有所下降。但由于两岸之间人员交流、学术交流的日益增加与扩大,加上同种同文的优势,祖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之间在刑法学术领域实质性交流更加深入,对于大陆刑法学理论研究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尽管目前两岸之间学术交流加强,我们也可以通过各种渠道获得台湾同行的刑法学著作,但对于更为广泛的刑法学教学科研人员,尤其是对那些在读的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来说,获得第一手的台湾刑法学资料还是存在一定难度的。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推出“台湾法学研究精要丛书”之刑法系列,可以说它是两岸刑事法学术交流领域的一大盛举。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后,台湾地区的刑法学界逐渐完成了新老交替。老一辈刑法学者年事已高,有的已经过世,尽管其著作仍然对当下发生着学术影响力,但其人其作品慢慢地退出历史舞台,这是不可抗拒的自然现象。与此同时,一批中青年学者占据了刑法学术的舞台中心,成为学术中坚,正是这些学者及其作品成为目前主导台湾刑法学研究的力量。这些年来,祖国大陆出版机构也零星地出版过台湾刑法学者的著作,但尚无系统的出版规划。这次我们经过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向出版社推荐了一批在台湾刑法学界具有较大学术影响力的著作,纳入刑法系列。从第一批著作来看,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一是刑法体系书,主要是指刑法教科书。台湾地区在2005年完成刑法修订以后,刑法教科书也随之完成了修订。在这种情况下,选择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刑法教科书在大陆出版,可以作为教学参考之用。刑法体系书的体系性知识及叙述的特点,使大陆读者能够较为系统地了解台湾刑法学理论的全貌,因而必然会受到读者的欢迎。二是刑法论著,包括刑法论文集和专著。这是在某些刑法论题上进行深入研究的著作,可以展示刑法理论研究的深度。随着大陆对刑法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台湾的刑法论著的出版必将提供某种借鉴。  祖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具有相同的法律文化渊源。这是在刑法学术交流上的优势。但也不可否认,经过五十多年的文化隔绝,两岸刑法学术话语之间已经产生了较大的区隔。例如大陆在1949年以后引入苏俄刑法学,尤其是作为刑法基本理论框架的犯罪构成体系,它是苏俄式的,沿用至今。台湾刑法学则以德、日的犯罪论体系作为刑法知识的基本逻辑结构。在这种情况下,两岸的刑法学术话语存在相当程度上的不对接,这也增加了刑法学术交流的困难。这些年来,祖国大陆刑法学界还在引入和借鉴德、日的犯罪论体系,对苏俄刑法学的犯罪构成体系进行反思与重构。就我个人认为,祖国大陆的刑法学面对着“拨乱反正”、知识转型的重大课题。唯有完成这一刑法知识的转型,祖国大陆的刑法学理论研究才能融入大陆法系的刑法学术传统之中,刑法学的理论格局也将为之发生巨变。

内容概要

甘添贵,台湾中兴大学法学士、中兴大学法学硕士、日本应庆大学研究。现任辅仁大学法律学系教授。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罪数之基本理论  第一节  罪数论概说    第一款  罪数论之概念    第二款  罪数论之体系地位    第三款  罪数论之机能  第二节  罪数判断之原则与体系    第一款  罪数判断之原则    第二款  罪数判断之体系    第三节  罪数之种类第二章  认识上之罪数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认识上罪数之判断    第一款  判断之对象    第二款  判断之标准    第三款  判断之方法    第四款  判断之结果第三章  评价上之罪数  第一节  评价上罪数之原理    第一款  概说    第二款  罪数评价之基准  第二节  评价一罪之类型    第一款  概说    第二款  单纯一罪    第三款  包括一罪    第四款  法条竞合第四章  科刑上罪数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科刑上罪数之实质根据    第一款  科刑一罪之实质根据    第二款  狭义数罪并罚之实质根据  第三节  科刑一罪之类型    第一款  科刑一罪之概念    第二款  想象竞合犯    第三款  牵连犯    第四款  连续犯    第五款  科刑一罪之效果  第四节  狭义数罪并罚    第一款  狭义数罪并罚之概念    第二款  狭义数罪并罚之处理原则    第三款  狭义数罪并罚与执行刑之加重与并科第五章  共犯与罪数  第一节  共同正犯之罪数    第一款  共同正犯之犯罪个数    第二款  共同正犯之犯罪竞合  第二节  狭义共犯之罪数    第一款  教唆犯与帮助犯之犯罪个数    第二款  教唆犯或帮助犯之犯罪形态    第三款  教唆犯与帮助犯之犯罪竞合

作者简介

《罪数理论之研究》依穷尽判断原则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两大原则,架构出一套完整之罪数判断体系,即认识上之罪数、评价上之罪数以及科刑上之罪数三大体系,并加以有系统地介绍与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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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书评

 
 


精彩短评 (总计11条)

  •     原来只是港台阅览室才能看到这本书,又不给外借,现在竟然能买到了,真好!
  •     替朋友买的,很好~
  •     包装一般内容还没看
  •     从图书馆借的书丢了买来还
  •     老师推荐的,还没看,不过这个系列的书都挺不错的
  •     研究深入 值得钻研
  •     比大陆的一些法学家们写的好多了
  •     罪数问题的专著,个人感觉,应该再结合看一下柯耀程的刑法的竞合问题。两人一个借鉴德国,一个借鉴日本,分别代表了两个流派。
  •     台湾的法律研究得很深入,这本干添贵的书很好
  •     在探讨连续犯时作者寻根究底:从大清刑律草案,到暂行新刑律,再到民国旧刑法,最后到民国现行刑法。不得不承认早在20世纪30年代,中国大陆已经踏上了法治化的道路。
  •     迫切人大出版社再版这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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