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台湾法律实务问答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9-1
ISBN:9787503690082
作者:邓建国
页数:261页

章节摘录

十五、台湾地区“营造业法"对营造业的资本额、分类、设立条件和许可是如何规定的?(一)营造业的资本额、分类和条件1.资本额。台湾地区“营造业法”第12条规定,营造业资本额中,现金、不动产及机具设备,合计应占百分之九十以上。在此所称资本额,在营造业以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是指实收资本额。2.营造业分类。营造业分为综合营造业、专业营造业和土木包工业(台湾地区“营造业法”第6条)。3.综合营造业的分类及条件。台湾地区“营造业法”第7条第1项规定,综合营造业分为甲、乙、丙三等,并具下列条件:(1)置领有土木、水利、测量、环工、结构、大地或水土保持工程科技师证书或建筑师证书,并于考试取得技师证书或建筑师证书,并在考试取得技师证书前修习土木建筑相关课程一定学分以上,具有二年以上土木建筑工程经验的专任工程人员一人以上。(2)资本额在一定金额以上。该条第2项规定,前项第1款的专任工程人员为技师的,应加入各该营造业所在地的技师公会后,才可以受聘在综合营造业。该条第2、3项规定,第1项第1款应修习的土木建筑相关课程及学分数,及第2款的一定金额,由“中央”主管机关决定。前项课程名称及学分数修正变更时,已受聘在综合营造业的专任工程人员,应在修正变更后二年内提出回训补修学分证明。届期未回训补修学分的,主管机关应责令其停止执行综合营造业专任工程人员业务。该条第4项规定,乙等综合营造业必须由丙等综合营造业有3年业绩,5年内其承揽工程竣工累计达新台币2亿元以上,并经评鉴为二年列为第一级的。该条最后一项规定,甲等综合营造业必须由乙等综合营造业有3年业绩,5年内其承揽工程竣工累计达新台币3亿以上,并经评鉴三年列为第一级的。4.专业营造业条件和专业工程项目。对于该营造业的条件,台湾地区“营造业法”第9条规定,应具如下条件:(1)具有符合各专业工程项目规定的专任工程人员。(2)资本额在一定金额以上;选择登记两项以上专业工程项目的,其资本额以金额较高的为准。前项第1款专任工程人员的资历、人数及第2款的一定金额,由“中央”主管机关分别按各专业工程项目决定。

前言

两岸关系近来不断升温,经贸联系日益加深。一方面台商投资是中国大陆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本来源,大陆坚持对台商投资在法律和政策上予以倾斜,各个具体地区也有针对台商投资的具体法规和政策。同时,台湾同胞对故乡的浓浓深情、大陆优良的投资环境以及巨大的市场都成为台商投资大陆的重要考量因素。另一方面,虽然台湾地区一直限制大陆对台湾投资,特别是明确限制陆资进入关涉“国家安全”的敏感行业,同时限制陆资进入某些行业的范围,具有一定的歧视性意味。但是,台湾地区在吸引陆资发展经济的巨大的经济实惠面前,对于陆资的态度有缓和的趋势,可以说陆资进入台湾只是时间的问题。两岸经贸联系日益加深的这种情势,使得了解两岸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愈加迫切。时值此时,北京市子悦律师事务所主任邓建国律师邀请我为其撰写的《台商大陆投资法律风险解析及应对》和《投资台湾法律实务问答》两本书作序,我欣然应允,这两本书的出版是对于两岸法律实务交流的一种有益探讨。近年来海峡两岸的法学研究交流不断深入,并促进了两岸法学研究的发展。同时台湾地区的法学理论发展对大陆法学研究和立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但是两岸实务界的交流还没有达到应有的程度,虽然在很多时候解决关涉两岸民众的具体法律问题要依赖于政治上的考虑,但毋庸置疑两岸的法律实务界人士应该在寻求法律解决的方向上多做努力。台湾法律实务界对这方面问题的关注令人钦佩,台湾地区有很多实务界人士撰写了相关的论文和著作,相比而言,大陆实务界在这方面的论著就显得有些匮乏,邓律师这两本书的出版是一个良好的开端。

媒体关注与评论

这两本书用语平实,论述深入浅出,通俗易懂,达到了实用性和法学理论探讨的恰当平衡,使得读者在了解法律实务操作流程的同时能够体会到法律本身的逻辑美感。对读者来说,读一本好书,就是结识一位好朋友。相信这两本书必定会让每一位读到的人有所悟、有收获!    ——江平江平,原中国政法大学校长,终身教授,我国民商法学的主要奠基人之一。邓建国兄真知卓见,本系列书籍讲解案例、分析理论,深入浅出,非但指出问题之所在,精确的分析问题,最重要的能准确地提出解决问题之道,应是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之产业界、学界、商界,甚至是政府部门值得研读!一书在手,诫如良师益友随身在旁。    ——赖来焜赖来焜,台湾玄奘大学法律学院院长,中国(大陆)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在国际司法领域造诣颇深。

内容概要

邓建国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兼职)、中华全国刑辩委员会委员、中国二战劳工向日索赔律师团团长、北京市子悦律师事务所主任,以“怪才”闻名于京城律师界。因其对待客户诚恳,办理案件颇具独到眼光,善为重大疑难案件,被同行喻为“杀入律师行业的一匹黑马”。

书籍目录

序序前言第一编 公司法  一、台湾地区公司种类有哪些?    二、公司转投资有无限制?公司违法转投资的效力如何?    三、设立中公司的法律行为的效力如何?    四、关于有限公司的资本台湾地区“公司法”是如何规定的?  五、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三原则是如何规定的?    六、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有哪些?    七、台湾地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如何?  八、台湾地区对于股份的转让有哪些限制?  九、在哪些情形下,公司可以合法取得自己的股份?公司违法取得自    己股份的效力如何?  十、台湾地区股份有限公司需要经过股东会特别决议的事项有哪些?  十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有何限制?  十二、台湾地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会的召集是如何规定的?  十三、台湾地区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如何?  十四、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债的发行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十五、股份有限公司如何发行新股?  十六、台湾地区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计”是如何规定的?’  十七、如何办理公司重整?  十八、何谓关系企业?台湾地区对其有何规定?第二编 房地产法  一、台湾地区“都市计画法”对重大投资开发、私人或团体投资都有哪些规定?  二、台湾省、台北市和高雄市都市土地使用是如何分区的?    三、除了上述省市的分区外,非都市土地使用是如何分区的?    四、台湾地区“建筑法”对建筑方面有哪些一般规定?    五、在建筑许可方面,台湾地区“建筑法”有哪些主要规定?  六、台北市、高雄市、台北县和台中市对建筑期限有什么具体规定?  七、在台湾地区,对建筑面积和法定空地有哪些规定?    八、台湾省、台北市、高雄市和非都市土地对建蔽率是如何规定的?  九、台湾省、台北县、台北市、高雄市和非都市土地的容积率是如何规定的?  十、台湾地区“建筑法”对建筑基地和建筑界限是如何规定的?    十一、在施工管理上,台湾地区的“建筑法”是如何规定的?  十二、台湾地区“建筑法”对建筑工程的使用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十三、台湾地区“建筑法”对拆除是如何管理的?    十四、台湾地区“营造业法”对营造业的术语、主管机关和营造业许可变更及撤销等事项是如何规定的?  十五、台湾地区“营造业法”对营造业的资本额、分类、设立条件和许可是如何规定的?  十六、台湾地区“营造业法”在承揽合同和人员的设置方面是如何规定的?第三编 债 一、要约失效的情形包括哪些? 二、台湾地区“意思实现”是什么意思?“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三、何谓悬赏广告?有何具体规定? 四、何谓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在台湾地区“民 法”中有何具体规定?  五、投资者在台湾地区可能遇到的侵权赔偿责任有哪些?  六、台湾地区“法律”上解除契约的原因一般有哪些?解除权如何具体行使?  七、台湾地区关于债权的保全是如何规定的?  八、台湾地区“民法”对于缔约过失是如何规定的?  ……第四编 劳资就业第五编 知识产权第六编 证券期货法第七编 海商、保险、票据第八编 税法及其稽征法第九编 消费者保护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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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台湾法律实务问答》用语平实,论述深入浅出,通俗易懂,达到了实用性和法学理论探讨韵恰当平衡,使得读者在了解法律实务操作流程的同时能够体会到法律本身的逻辑美感。对读者来说,读一本好书,就是结识一位好朋友。

作者简介

《投资台湾法律实务问答》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法、房地产法、债、劳资就业、知识产权、证券期货法、海商、保险、票据、税法及其稽征法、消费者保护。参考书目为两岸经贸联系日益加深的这种情势,使得了解两岸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愈加迫切。时值此时,北京市子悦律师事务所主任邓建国律师邀请我为其撰写的《台商大陆投资法律风险解析及应对》和《投资台湾法律实务问答》两本作序,我欣然应允,这两本的出版是对于两岸法律实务交流的一种有益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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