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与功利之间

出版社:江苏人民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6-12
ISBN:9787214041913
作者:曹海军
页数:219页

章节摘录

我认为,任何熟悉过去十年来在英美两国出版的关于政治哲学方面的著作的人,都不可能怀疑这个主题——即道德哲学、政治哲学和法律哲学的交汇点——正在发生着重大的变化。我认为,我们目前正在见证着从一个曾经被广泛接受的旧信念转换出来的历程,这个旧信念认为,某种形式的功利主义(如果我们能够发现它的恰当形式的话)必定会把握政治道德的核心。而新的信念则认为,真理一定不在于那种视总和或平均的普遍福利的最大化为目的的原则,而在于一种关于基本人权(即保护个人的具体的基本自由和利益)的原则。如果我们能够为这些权利发现某种足够坚实的基础,就能够应对那些长期以来为人们所熟识的批评意见。虽然不久以前,许多哲学家花费了大量精力和才智致力于使某种形式的功利主义变得有效,而后来,这些精力和才智都转而投身于对基本权利理论的阐释中去了。信念的改变或哲学活力与注意力的转向如此频繁,而目下摆在我们面前的新的见识在给我们以启迪的同时也令我们困惑不已。当然,参照两位现在颇具影响力的当代作家的著作,我会试图表明,新的信念已经以某种形式呈现出来;不过,新的信念虽然有许多闪光之处,最终却无法令人信服。我所列举的两个例子都是美国人,分别来自政治光谱中的保守主义右派和自由主义左派。前者作为一名保守主义者,基于人的分立性或独特性的道德重要性建立了权利理论,据说功利主义忽视了这一点;后者作为一名自由主义左派,寻求基于平等的关注和尊重这一道德权利而建立了权利理论,据说未经重建的功利主义含蓄地否认了这一点。由此可见,第一种理论由尊重个人的分立性这一政府义务支配,而第二种理论则由平等地对待每个人、给予每个人平等的关注和尊重这一政府义务支配。二要想对这两个理论中的第一个理论加以公正的评判,我们就有必要清楚地了解,许多不同的现代作家以不同形式提出的批评准确地说是什么涵义。他们认为功利主义没有确认或抽象出人的分立性,而作为一种政治哲学,功利主义要求政府实现民众的总和或平均净幸福或福利的最大化。虽然这种对忽略人的分立性的指控可以被视为一种康德式原则的观点,即人本身是目的,但它明显还是对功利主义的现代批评。英国的伯纳德·威廉姆斯和美国的约翰·罗尔斯是这种批评形式的最雄辩的阐释者;而且罗尔斯主张,“功利主义”并没有认真地在人与人之间进行区分,这一主张在他的《正义论》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在过去对功利主义学说的诸多不同抨击中,这一特定的批评只产生了微弱的影响,自从1776年杰里米·边沁向世界宣布,政府以及政府的限度可以根据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而非任何自然权利学说获得正当性的证明,情况一直如此:他认为自然权利学说只是“纸上谈兵”,而且他在1776年就以一个简短而粗糙的对美国独立宣言的回应首先对此进行了抨击。那么,功利主义的现代批评——即功利主义忽视了个人分立性的道德意义——意味着什么呢?我认为它的意义可以归纳为四点,虽然并不是所有做出这一批评的作家都会认同。第一点是这样的。在古典的最大化功利主义的视野中,分立的个人并不具有内在的重要性,而只是被放置在某些部分中(譬如总和快乐或幸福)而显得重要。就此而论,个体的人只是发现有价值之物的通道或场所而已。因此,只要总和提高了(如果没有引入独立的分配原则),就没有什么可以限制不同人的满意之间的可允许的权衡了。因此,无论一个人多么无辜,他的幸福或快乐都要为了其他人的更大的幸福或快乐而做出牺牲,而且,在没有明确的分配原则的限制之时,这种人际替换不仅是不受限制的功利主义所允许的,而且是它所要求的。其次,功利主义并不像有时人们认为的那样,是一种个人主义和平等主义的学说,虽然它在一定意义上将人们视为平等的,或具有平等价值的人。因为它这么做实际上将个体存在的人视为没有价值的存在,因此对于功利主义者来说,不是人而是快乐、满意或幸福的体验才是价值的唯一项目或价值的要素。当然,按照功利主义的格言,“每个人只能算做一个,没有人可以多于一个”,在这种意义上,在应用最大幸福的计算之时,不同人的同样的痛苦或快乐,满意或不满,抑或各种偏好都可以得到同等的权衡,而无论他们是婆罗门还是贱民,是犹太人还是基督徒,是黑人还是白人,当然这也是事实,而且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功利主义并没有直接或内在的关心,而只是在工具的意义上关切不同人享有的总体的康乐水平,体现在“每个人只能算做一个,没有人可以多于一个”的格言中的对人平等的尊重和关切,可能在实际对待个人时会认可总体的不平等形式,如果这是总和福利或平均福利最大化的要求。只要这一条件得到了满足,少数人享有最大幸福而多数人遭殃的境遇就与幸福更加平均地分布没有什么区别了。当然,在比较平等和不平等的资源分配造成的总体经济福利之时,必须要考虑到诸如边际效用递减和妒忌的因素。这些因素有利于资源的平等分配,但绝不是始终如此,因为也有些因素导致了其他后果,诸如管理和交易成本问题。激励缺失和标准失效的假设认为,所有个人都是同样优良的快乐或满意的机器,而且都能够从同样数量的财富中产生同样的效用。第三,现代对功利主义的批评认为,从所有分配问题中抽离出来,仅仅提高整体快乐或幸福的道德目标,无论从价值上还是从权威性上来看都不是自明性的。不同人的快乐的集体总和,或者不同人(假定对他们的加总是有意义的)的总体幸福的净平衡,这本身并不是任何人体验到的快乐或幸福。社会不是能够体验到其成员加总苦乐的个人;没有人能够体验到这种总和。第四,根据这一批评,最大化的功利主义(如果没有受到明确的分配原则的限制)就会继续对两种方式进行错误的类比。一种方式是,一个审慎的个人合理地规制自己的生活;另一种方式是,整个共同体通过政府来合理地规制自己的生活。这种类比是:一个个人为了将来的更大的满意而牺牲当前的满意或快乐是合理的,即使由于不确定性的因素,我们会在某种程度上对将来的满意大打折扣。这种牺牲属于审慎的最基本的要求,而且一般被认为是一种美德,它的确也是实践理性的典范,任何储蓄的形式都是这种合理性形式的例子。最大化功利主义与个人的审慎形成了误导性的类比,它不仅将一个人的快乐视为按照审慎的要求可以由同样的人的更大的快乐来替换的,而且也将一个人的快乐或幸福视为可以在类似的情况下进行替换的,而且无须受到其他个人的更大的快乐的限制。因此,在许多方面,它将人与人之间的区分看得没有区分一个人以前的快乐和后来的快乐之间的时间间隔那么重要,好像个人仅仅是一个连续整体的一部分。

前言

作为可以追溯到17世纪的“古代人与现代人之争”的产物,现代性从它肇端的那天起就注定了并不是一种单数的存在。正如启蒙运动是一种复数的存在,作为现代性之政治表述的自由主义也可以被区分为英国自由主义、法国自由主义、德国自由主义,如此等等。这种“道术为天下裂”的原因不但应当到诸如文化传统、地理环境等方面去寻找,更应当用现代性规范论证的基本结构来说明。德国哲学家汉斯·布卢门贝格关于现代性的经典定义最好地阐明了这一点,按照他的洞见,现代性包含自我奠基和自我肯定两个维度。从表面上看,自我奠基是一种理论关切,自我肯定则是一种实践关切,但实际上它们只不过是作为“规范的唯一来源”的主体性原则在两个不同层面上的体现。更为重要的是,“向自身内部寻求规范”和“反思能力运用于自身”(哈贝马斯语)的结果是:笛卡尔的自明原则是一种自我奠基,孔德的实证精神同样是一种自我奠基;霍布斯和洛克的“自我所有”是一种自我肯定,叔本华和尼采的意志主义也同样是一种自我肯定。于是就有所谓现代早期和现代晚期之说,斯特劳斯则有著名的现代性三波之论,而现代性冲动中潜在的虚无主义倾向更是悖谬性地成了滋生后现代犬儒主义的沃土。无论就西方政治哲学还是中文政治哲学的语境而论,以斯特劳斯为代表的新保守主义浪潮的最大贡献都在于使人们重新认识到,“古代人与现代人之争”并没有随着政治现代性的崛起而寿终正寝或偃旗息鼓,而是内化到了后者的基本结构之中,并成为现代性政治论辩的基本视域。但问题在于,并不是只有斯特劳斯主义者有见于此,毋宁说,这种认识应当是现代性的任何堪称健全的自我展开和自我认知的题中应有之义。现代政治哲学中洛克传统和卢梭传统的分野与争雄即其显例。而新保守主义者极力诟病乃至于轻薄讥诮的罗尔斯的正义论之所以能够拨动西方智识人的心弦,触动他们的神经,并不仅仅在于它在公共政策层面上为当时流行的福利国家模式提供了表面化的理论论证,而在于敢于直面西方现代性内部自由价值与平等价值之间的内在冲突和紧张,并通过发展和提高康德式契约论的论证水平,调和与综合洛克和卢梭的政治遗产。而哈贝马斯更是在与形形色色的后现代主义奋争多年之后,最终把现代性规范内涵之锚泊定在它的政治维度上。具体来说,商议性政治观基于卢梭和康德关于公域自主和私域自主同宗同源、共为基原的直觉,试图通过阐明人民主权和人权之间、民主和法治之间、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之间的内在概念联系,把自由民主的实践激进化,从而扬弃作为现代性之政治表述的自由主义和作为西方最古老的政治传统的共和主义这两种互竞的政治哲学范式之间的时代错乱的抽象对立,实现自由与归属的平衡与和解。因此,如果说自由和民主是政治哲学的两个最基本概念,那么自由与民主的二元性和内在张力就既是政治现代性区别于古代政治的根本标志,也是政治现代性的动力机制。自由与民主之间的二元性又进一步体现为自由内部的二元性即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以及民主内部的二元性,即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但是,无论是政治现代性内部的洛克传统和卢梭传统的对峙,还是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或共和主义的论战,都没有越出以上诸种二元性的概念樊篱。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中出现了第三种自由概念和民主模式。这种同样以复数形式出现和存在的概念和模式试图突破传统自由主义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正当与善、国家与社会甚至民族国家与世界主义的二元区分,提出了使得政治哲学能够更为充分地应对文化多元和道德冲突的严峻事实的新思路。毫无疑问,无论从哪个角度和哪种立场看,中文政治哲学的成长和构建都不能自外于这一脉动中的大潮。我们必须立足于自身的传统,从中国社会转型的情境需要和问题意识出发,在重新审视自由和民主概念的基础上,把批判性的视野进一步伸展到平等观念、公民德性理想、分配正义模式以及国家的中立性和文化的理想等更为广阔的论域中去,如此才能为中文政治哲学的成熟形态乃至于中华民族的政治成熟提供丰富的滋养和坚实的根基。 要达成这一目标,我们不但需要清除理论认识上的重大误区,更需要脚踏实地的艰苦工作。我们一方面要避免闻新保守主义之风而动,轻率地无视和否定西方主流现代性政治哲学之与当代中国语境的相关性,这显然是因为,如果说在哈贝马斯所言说的语境中,现代性尚且是一个“未完成的谋划”,那么在“周虽旧邦,其命维新”的当代中国则更是如此。另一方面我们又必须看到,由于回避原子主义政治文化的本体论痼疾,“政治的而非形而上学的”自由主义不但无力解决自由多元社会的自我赓续问题,而且由于政治哲学目标的自动降格,更极大地遮蔽了一种扩展的反思平衡和视界融合在全球普遍交往时代的必要性和可欲性。在这个意义上,这种自由主义不但是不现实的,而且是种族中心的。正如消极自由并不是从天而降的、可坐而享之的或形而上学上清白的,而是长期政治斗争的结果,并且从一开始就与近代机械论的形而上学自然观联系在一起;积极自由也并不总是灾难性地与唯理主义的一元论形而上学难分难解,而是可以通过创造性的转换,以回应价值和文化多元时代的挑战。

媒体关注与评论

“权利”与“功利”这两个概念确实标志着西方现代自由主义大传统中最为重要的两种思想取向。二者之间一直处于相当的紧张中,其张力激起了理论界和现实世界中的一阵阵波澜起伏。仔细读读当代重要学者围绕它们的讨论,能够帮助我们很快进入当代政治哲学的理论前沿。这是这个选本的价值之所在。      ——包利民(浙江大学)  在西方现代政治哲学中,最核心的问题是证明(justiflcation)。在对自由主义的证明中,最基本的理论有两种,一种是功利主义,一种是权利理论。自19世纪初以来,功利主义一直占据统治地位;而罗尔斯1971年发表《正义论》以后,权利理论压倒了功利主义。但是权利与功利之争还远没有结束。本书选编的文章集中反映了当代西方政治哲学关于权利与功利的研究和争论,文章的作者都是当代西方著名的政治哲学家。这些文章对于我们了解西方当代政治哲学和探讨今日中国社会的正义问题,都大有助益。      ——姚大志(吉林大学)

内容概要

曹海军,法学博士,现为吉林大学行政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政治哲学、政治学理论和比较政治学。发表论文数十篇,著有《功利主义》(合著),译著有《自由主义思想文化史》、《自由主义》、《西方自由主义的兴衰》、《正义诸理论》、《民主及其批评者》、《自由的道德》、《哲学激进主义的兴起》等。

书籍目录

编选说明
缘起
在功利与权利之间
论战
功利与权利
密尔论自由、功利和权利
一项简单性原则
权利、效用与普遍化
权利、效用与普遍化:对麦基的回应
行为一功利主义、后果论与道德权利
以权利为基础的道德
正义、权利和功利主义
尊重人的道德权利与善的最大化
附录一进一步阅读文献
附录二编者和作者简介

编辑推荐

以权利为基础的义务论政治和道德哲学体系与以功利为导向的古典功利主义道德哲学之间的持续论辩,构成了西方当代政治与道德哲学范式吏替与话语转换源源不断的智识来源,形成了色彩斑斓的壮丽图景。《权利与功利之间》选本依次选入了来自不同学派有关这一议题争论的权威篇目,昭示了当代两大思想流派功利论与义务论的相互争论与辩驳是如何推动当代政治与道德哲学向前推进与发展的。

作者简介

《权利与功利之间》讲述了:《当代西方政治哲学读本》置身于当代的语境,围绕当代西方政治哲学重要和核心的观念、问题、流派乃至人物,收入各个专题最为重要的学术文献,以既不失客观公正、又富于个性特色的方式,展现当代西方主流政治哲学的面貌。本系列旨在为相关领域的从业和爱好者提供入门津梁,也可作为进入当代政治哲学理论前沿的基本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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