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六法全书

出版社:三民書局
出版日期:93/06/01
ISBN:9789571401034
作者:陶百川

内容概要

陶百川(1901--2002)浙江绍兴人。上海法科大学法学系毕业,嗣赴美国哈佛大学研究院进修政治及法律。投身国民党文宣系统。历任上海《国民日报》编辑,曾投靠CC系任国民党上海市党部执行委员,"干社"副干事长。 1934年,出任上海警备司令部军法处长,并任中国文化建设协会上海市分会干事长。抗战时,任香港《国民日报》社长及重庆《中央日报》总社社长。抗战后任上海特别市临时参议会议员、国民参政会参政员及"国大代表"、"监察委员"。 1977年自动引退,被聘为"总统府国策顾问。"高雄事件后,去美国。1986年党外运动高涨,曾策划国民党与党外沟通事宜,主张体制内的渐进改良。曾经任国民党十二届中央评议委员。 1990年任"国家统一委员会"委员。对两岸关系的研究投注相当心力,言论颇有影响力。陶百川是国民党内受人尊敬的长老,也是捍卫人权、言论自由的先锋,他一生热爱国民党。 2002年逝世。著有《中国劳动法之理论与实际》、《比较监察制度》、《监察制度新发展》、《台湾要更好》、《台湾怎样能更好》、《人权呼应》、《东亚豪赌》、《陶百川叮咛文存》等。

作者简介

近代世界法律有两大法系,英美法系,以英、美为代表;大陆法系,以法、德为代表,日本和当时的中国的"六法"均属之;两大法系在全世界的影响,大致各占一半。大陆法系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都可以简称"六法",因此,"六法全书"的名称,实际上涵盖了世界上半数以上的国家,甚至苏联的立法也可以包括在内。
在日本,关于"六法全书"来源的说法也有很多.另外一种说法是:明治初年仅有五法一说,六法的说法是从东方的传统延伸过来的."我国的法律受到法国法的影响,明治初期有法国五法之说.顺便指出,明治9年近藤圭造抄译《法兰西五法略》公开出版,五法这一用语出现了,但是并没有六法这一词.‘六法全书'的由来虽然无法确定,但是东亚自古以来‘六'有东南西北上下的意思,而且,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唐律疏议》卷一引用的李悝《法经六篇》就分为六部分,《周礼》的六官(天地春夏秋冬),《唐六典》等等,六法可能就是从这个东方的传统延伸来的."
最早的日本《六法全书》的译本是光绪三十三年,即1907年商务印书馆编译所编译的《新译日本法规大全》,该书是日本《六法全书》的全译本,共80册.为方便读者阅读该书,钱恂、董鸿两人详细注释了其中难懂的名词,编撰了《日本法规大全解字》,作为该书的附录,后单独出版.至1911年,该书已出到第16版,名为《日本六法全书》,《六法全书》的说法自此开始.
中国近代的"六法全书"体系的形成经历了三个时期:晚清修律时期、国民政府成立时期、国民政府时期,日臻成熟.新中国成立前夕,我国废除"六法全书",之后又对"六法全书"进行了严厉的批判,引进苏联法律。
《六法全书》,原指“宪法”、“刑法”、“民法”、“商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六法。国民党《六法全书》的立法框架,属典型的“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典,不过其主要的特点之一,是实行民商分立的体例。
“英美法系”国家立法的主要特点,是实行案例法体例,没有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的区分,称民商合一体例。
“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以法国和德国为典型代表,一般采取民商分立的体例。不过“大陆法系”也有个别国家如瑞士,实行民商合一体例,办法是将“商法”的内容主要是《公司法》并入统一的《民法典》。
当年,《六法全书》的民商法律在立法时,中国的法学家对中国应该实行民商分立体例、还是实行民商合一体例,曾有过许多讨论,也有一些争论。主张实行民商合一的学者,提出过有力的论据。但最终的民事立法,还是基本依照“大陆法系”的《德国民法典》制订,虽然也参考了《瑞士民法典》的一些方法,多了一些民商合一的倾向,但基本框架仍然采取民商分立的体例。
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中,其中“宪法”的来历有点麻烦,需要单独作点交待。这部“宪法”,是1947年召开“国民大会”时制订通过的。但是,由于国民党破坏“双十协定”、撕毁“政协决议”、挑起内战、取缔中共和民主党派的合法地位,悍然召开“一党国大”,而被中共和民主党派称为“伪国大”;由于“伪国大”的召开违反民主原则和程序,因而其通过的“宪法”,也就被称为“伪宪法”。而且时隔不久,国民党政权就被推翻了。
抗日战争胜利后,国共合作破裂,三年内战,国民党政权倾覆,败走台湾。毛主席宣布“废除伪法统”,《六法全书》在新中国建立时被废除了。但国民党政府却把他的“法统”——《六法全书》带到了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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