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诉讼法

出版社:中国致公
ISBN:9787801793676
作者:尤翰林,高志新主

章节摘录

版权页:(3)德国法中原则性规范审查《行政法院法》中没有规定行政法院对由议会颁布的法律进行原则性规范审查的管辖权。对此类法律的原则性规范审查只能由宪法法院进行。《基本法》第100条赋予宪法法院有约束力地确认《基本法》颁布以后由议会制定的法律是否违反《基本法》。如果公民认为其基本权利被某一项由议会制定的法律所侵害,他可以提起《基本法》申诉,要求宪法法院进行原则性规范审查。《行政法院法》第47条连同各州制定的行政法院法实施细则规定,州高等行政法院仅在有限情形下,才可以进行原则性规范审查。如果公民主张州法的下位法(法令和规章)及其适用侵害了他们的权利,可以请求州高等行政法院对这些法律规范进行审查,所以公民可以要求州高等行政法院对州警察条例进行原则性规范审查。州高等行政法院可根据《行政法院法》第47条第5款第2句的规定,具有普遍约束力地确认该警察条例无效。(4)具体性规范审查所有包含行政法内容的法律都无一例外地授权行政法院对规范进行具体审查。对于可执行的规范,行政法院应在撤销某一执行行为时审查,该执行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是否因违宪从而使得该执行行为丧失了法律依据。那些本身可以执行的、未给执行行为留有余地的规范,可根据《行政法院法》第43条通过确认之诉来审查,例如对有关一公法团体的强制性成员资格方面的法律规定提出具体性规范审查要求,以确认该成员资格法的无效。如果规定必须参加某一公法团体的法律违反上位法,则法院可判其无效。具体性规范审查不仅仅适用于法令和规章,同样适用于议会颁布的法律。但是,如果行政法院在审查一项《基本法》颁布之后由议会制定的法律时,确认该法律违反上位法的,就必须根据《基本法》第100条的规定,提请宪法法院审查这一法律是否真的违反了《基本法》并因此无效。只有当宪法法院也做出和行政法院同样的判决时,这一法律才最终被宣告无效。

书籍目录

前言通过沟通改善行政管理瑞士行政诉讼制度德国行政诉讼制度法国行政诉讼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主要问题介绍中德行政诉讼法研讨会专家总结报告(2003年8月25-26日)德国行政诉讼提供的权利保护和德国国家/职务赔偿法意大利行政诉讼法的一些特点德国行政诉讼制度、行政法院判决的执行和德国国家赔偿法介绍中国行政诉讼主要内容及问题介绍中德行政诉讼法研讨会专家总结报告(2003年11月17-18日)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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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诉讼法:比较研究文集2003(中德文本)》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改革咨询项目研究成果汇编,人大法工委第3卷。

作者简介

中国行政诉讼法(2003),ISBN:9787801793676,作者:尤翰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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