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

出版社:山东人民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7-1
ISBN:9787209041836
作者:江国华
页数:457页

内容概要

江国华,男,1972年10月出生,湖南茶陵县人。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系2009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研究”首席专家,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70后”学者学术团队“建设服务型政府研究”首席专家。
研究领域
宪法与行政法学、司法学与司法法学
近年来的学术成果:
专著
1、《Deliberative Democracy & It's Values in China——a Political Concept for Chinese Democracy》,MACAU PUBLICATIONS ASSOCIATION, Oct,2010
2、《立宪评论》(四卷本,第二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3、《宪法与公民教育》,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4、《宪法哲学导论》,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
5、《宪法的形而下之学:生活中的宪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10月。
6、《立法:理想与变革》,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7、《宪法的形而上之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9月。
论文
1、《中国宪法中的权力秩序》,《东方法学》2010年第4期。
2、《论立法理想》,《现代法学》2007年第4期。
3、《法律理性中的司法和法官主导下的法治》,《法学》2005年第8期。
4、《论立法价值——从禁鞭尴尬说起》,《法学评论》2005年第6期。
5、《宪法中的政治文明》,《社会科学》2004年第9期。
6、《宪法哲学:自由的哲学》,《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5期。
等80余篇(截止2012年10月)
学术经历
2003年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毕业留校任教。
2007年公派留学美国加州大学
兼职
中国宪法学研究会理事
武汉大学法学实验教学中心 兼职教师
部分课题
2010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研究》
2010年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重点课题——《行政责任法研究》
2010年湖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宪法能力研究》
2009年湖北省教育厅高校省级教学研究项目——《法学本科教育改革研究》
2008年教育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协商民主与中国宪政的未来》
2007年司法部部级项目——《宪法与公民教育研究》
2007年参加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宪法诉讼正当性研究》
2007年参加湖南省教育厅研究课题——《宪政视野下的税务行政法治研究》
部分奖项
2008年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第五届中青年宪法学者优秀科研成果奖 著作类二等奖:
2009年武汉大学最受欢迎的十大教师
2009年师评网评选最受欢迎的十大教授(211院校类)
2010年第三届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三等奖

作者简介

法治不仅是人类社会生活的一种范式,而且实在是一种优良的生活范式。为构建这种优良的生活范式,首先必须有成文的公布周知的法律。因此,建构立法机关便成为一切文明国家最初的首要的使命,立法者、立法权和立法过程也因此而变成为一切社会法制研究的逻辑起点。本书系统地阐述了立法权及其宪法规制、我国立法权的配置体制、立法的合法性审查、立法模式改革以及立法民主的宪政意义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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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总计1条)

  •     相关背景:1、 中国法制大跃进(1979~1999)a:1979年至1999年底,除通过现行宪法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通过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三百七十多件。在同一时期,国务院制定了八百多件行政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批准了七千多件地方性法规。此外,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发布了三万多件规章。——资料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b:刀制(rule by law)与水治(rule of law)之区别 ★2、 立法类型的相关理论划分a:追赶型—回应型:区分标准在于立法者客观上是否以适时、适度地满足社会需求为其行为依据。★b:官僚型—民主型:前者指立法过程主要由官僚集团支配,后者则指立法过程主要由人民支配。★☆c:管制型—服务型:以“管制”为动机,即指望通过立法这种方式来构筑立法者所理想的秩序,以达到管制社会之目的的立法即属于管制型立法;与之相对应,但凡以“服务”为动机,即指望通过立法这种方式为社会提供一种服务,从而使得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因为有了这种服务的存在而过上有尊严有保障的生活的立法即属于服务型立法。☆ps:具体理论可参见 江国化著:《立法:理想与变革》,李林著:《立法理论与制度》3、 典型立法案例a:1950年制定新中国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b:1954年《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毛泽东“西湖制宪”)★c: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d:正在进行的三大诉讼法的修改具体法条分析: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立法原则)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a:宪法基本原则包括:人民主权原则、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分权原则b:值得关注的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c:如何看待“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在该条文中的出现(“82宪法”的遗传信息)ps:“一个中心”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两个基本点”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与“改革开放”。  第四条 (依法立法原则)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a:明确权限。b:遵照承训。c:法制统一。  第五条 (民主原则)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a:起草过程中,吸收有关专家参加起草班子,并召开各种形式的座谈会、论证会、研讨会,就法律草案涉及的问题,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b: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在提请常委会会议初审时,将草案发至中央部委、省级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c:审议过程中,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以及法制工作委员会要召开各种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邀请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参加;d: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常委会会议初审后,在报纸上公布草案,在人民群众中广泛征求意见。 e:对比1954年宪法起草与2007年物权法起草  第六条 (实际与科学原则)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宪法本质上就是基于“权利—权力”而建构的理论体系,如何设定公民权利限制国家权力正是宪法最核心的问题所在。a:但问题在于究竟怎样的设定叫做“科学合理”呢?b:中国法治建设的实际是什么?c:公民享有违宪违法审查建议权,然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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