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人的法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6
ISBN:9787503660573
作者:霍贝尔
页数:381页

作者简介

霍贝尔(E.Adamson Hoebel,1906~1993)1934年在哥伦比亚大学获哲学博士学位,之后曾任犹他大学人类学教授兼系主任,密执安大学人类学教授,明尼苏达大学明尼阿波利斯分校人类学系名誉教授,美国民族学会会长和美国人类学协会主席等职。他著有《晒延人方式》(The Cheyenne May)、《原始世界的人们》(Man in the Primitive World)、〈印度尼西亚的阿达特法》(Adat law in Indonesie)和《科曼契人》(The Comanches)等。而《原始人的法》(The law of Primitive Man)是他在这一方面的代表作。该书于1954年出版后,立即以其翔实的材料和深刻的见解引起人们的注意。它一版再版,并得到许多学者的高度评价,如有人说:这本书无论在哪一方面都高质量的,它非常有效地解决了法学和其他科学上的许多难题。它的社会学意义具有广泛性,其技术上的适应性不仅限于原始的法律体系,而且适用于一般的社会关系。”而有人甚至认为:“这本书一定会成为未来一代社会人类学和法学的大学生们学习原始法的教科书。”
霍贝尔的《原始人的法》无疑是一本很有价值的书。当然,作为一个资产阶级的学者,霍贝尔的许多论述难免带有阶级的偏见和局限性。例如,他没有从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角度探讨法律的起源和发展规律;在对法律的理解上,过分强调了强力的作用,而且混淆了国家和其他强力的界限,而在把一切以强力为后盾的社会规范统统称之为法律,从而得出原始社会存在着法的结论。这些,希望在阅读时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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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书评

 
 


精彩书评 (总计1条)

  •     《原始人的法》这本书所要阅读的章节谈了一个问题 什么是法 对此问题 霍费尔德说的是“这个问题的必要性 充其量在于强调把纯粹的法律关系从其产生的物质和精神的事实中区分开来” 这个最初的想法可能是对的 然而 如作者所言 “要寻找一个合适的法律定义像寻找圣杯一样难”给法律下一个准确的定义是很难的 因为一个普遍被接受的法律定义 以为着它要同法律的基本属性相一致 这就意味着需要从整个社会的事实中把法律提炼出来而且又不要留一点其他社会物的痕迹 但是法律是无法从全部人类行为方式中截然分割开来的 就像马克斯雷丁说的“我们中的有些人已经开始懂得谦虚 因为他们开始放弃了解释法律的尝试”。有些人也许会质疑 为什么要把法律和定义扯在一起 重要的是事实 词句之争是无意义的 霍贝尔回应了这个问题 回答是 尽管定义是第二位的 但有其用处 一个探索者在任何领域中的工作总是从创造该领域中有用的语言和概念开始 如爱德华萨皮尔所说“语言和我们的思想是不可分割地交织在了一起 在某种意义上 二者是同一的” 因此霍贝尔认为在任何法律的研究中 理想的情况是法理学要在尽可能的限度同时创造词汇和概念 任何法律研究当然也包括了原始法 因此他认为在原始法的研究中 也应该立即去寻找新的词汇和概念 正因如此朱利叶斯 里斯普也警告说“如果我们用已熟悉的专有法律用语简单地叙述与原始部落法律有关的事实时 就可能歪曲了其内容” 当然为了避免矫枉过正 霍贝尔也提醒道 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从事法律人类学的研究时必须完全拒绝传统的法律专门术语 只是意味着我们不能盲目地和任意地把这些传统用语强加于原始资料之上 而必须参照使用。具体到本书的主题 探讨原始人的法 传统的理解 原始人的法就是习惯 大家也都发出呼声“习惯就是国王” 1924出版的一本《原始法》的作者利普斯 提出了一个平凡而介绍性的断言“原始法实际上是部落习惯的总体” 霍贝尔对此并不赞同 并且风趣的回应 照字义解释 这意味着陶器制造术 钻木取火术 训练小孩子大小便的方法以及另外的人们的全部习惯都是法律 这种主张的问题在于提出法律与习惯同一的主张 便无法对法律的任何明确标准作出论述 导致不可避免地要使用神秘的概念 后面陆续有些新的说法 比如J德莱伯格说“法律包括行为的全部规则 既有个人的又有社会的” 这至少把陶器制造术除外 留下了交往的规则作为“法律” 之后的人类学研究又有人提出 原始社会是无法律的 与此相似的是西格尔在《法律探索》中第四章的第一部分叫《原始法》 他坚持“习惯就是国王”的格言 并且一开始就说在原始社会是无法律的 因为人们生活在“习惯的无意识控制之下” 因为无意识对于他们已经足够了 他还说假如有人认为原始社会有法庭 那么事实上他指的不是原始社会 但他的说法依然被马力诺夫斯基攻击 后者说“照法律的明确意义讲 即中心权利、法典、法庭和警察 而由此我们必然得出结论说 在原始社会法律不需要实施 是自发的被遵守的。”在探讨了一些他人纷乱复杂的观点之后 霍贝尔称 十分清楚 有必要对法律本质作出一个新的探索 而这个探索向我们提出的首要的一个问题是 法律是什么?对于此 卡多萨说“法律是一种行动的原则或规则 它的制定是为了证明用理性的确定性所作的判断是正当的 如果其权力要求的话 它将被法院实施” 后来这个表述被进一步扩充为稍为详尽和直率的霍姆斯的著名断言“我所说的法律是法院在实际上将做什么的预言 而不是什么空话” 当代法律唯实主义正是从这一论述发源的 在卡多萨的公式里 我们可以发现法律的四个基本构成要素 规律性、规则性、正式性、强制性 在英格兰也有一个相似的法律观念已经确立 由萨尔蒙德表述的 说“法律是由与正义一致的规则组成 由国家的司法制裁执行”。这些人类学行为主义的法律观点 为人们认识和把握法律提供了一个支撑点 但马克斯雷丁伤脑筋的一个东西就是在原始社会中依赖法院和它们实际活动作为法律存在的标志 通过一些例子霍贝尔说明了 这种法庭虽然和当今的法庭形式不同 但的确是存在的 而不管在原始社会还是文明社会 法律存在的基本必备条件是当权者要合法的去使用物质强制 就像耶林强调的“没有任何强力的法律徒有虚名” 他还带有诗意的说“没有强制的法律规则是不燃烧的火 不发亮的光”无需赘言 强力当然不能被滥用 强力是法律的一个重要方面 当然像权利一样 强制也有许多形式 在多种形式中 只有特定的形式是法律 比如有歹徒实施的强制就绝不是法律 而适用强力的特权构成了法律中的“官吏”因素 他们是社会权力的构成部分 第三个特性是规律性 但也不意味着绝对的必然 但全社会是建立在更多的规律性的基础上的 规律性是高级的法与所有别的文化规范所共有的。最后是霍贝尔的结论 由此我们可以说 特殊的强力 官吏的权利和规律性是构成法律的因素。

精彩短评 (总计13条)

  •     特好玩儿!
  •     很人类学的一本书
  •     研究生时期法学理论读物。
  •     ~
  •     2007
  •     原始社会有没有法律?看了之后对法律的性质会有许多新的理解
  •     最后一章将原始人的法与国际法类比最为精彩~
  •     可以说是人类文明活化石考证,道德到法律的变迁
  •     人类学的视角看原住民的习惯法体系
  •     原著应该不错,翻译极烂,意思基本靠猜
  •     不同的原始部落法的萌芽。
  •     书是好书,写得很有意思很多原始部落的案例,但是有的句子不太通顺,以至于理解起来有些吃力,也是我的基础不太好吧╯﹏╰
  •     开始接受仝宗锦的折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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