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念论法哲学及其批判

出版日期:2015-8
ISBN:9787513036772
作者:吴彦 编
页数:248页

内容概要

编者:
吴彦,法学博士,复旦大学政治系博士后研究人员,华东师范大学法律系讲师;在《二十一世纪》(香港)、《开放时代》和《政法论坛》等核心期刊上发表文章十余篇,译有《康德:权利哲学》、《实践理性的第一原则》、《法, 理性与善——菲尼斯文集》等书,主要研究领域为德国法哲学与政治哲学以及自然法理论。
译者:
张东辉:湖南科技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德国古典哲学。
郑涛:湖南科技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黄涛:华东政法大学讲师,主要研究领域为德国法哲学与政治哲学。
吴彦:华东师范大学法律系讲师,主要研究领域为德国法哲学与政治哲学以及自然法理论。
姚远: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领域为马克思的法哲学与政治哲学。

书籍目录

缘起/ⅰ
“德意志古典法学丛编”出版说明/ⅰ
编译者导言/ⅰ
《自然法权基础》导论
([美]弗·诺伊豪斯著,张东辉,郑涛译)
费希特从自我意识出发对法权的演绎
([美]加尔·B赫伯特著,黄涛译)
谢林的格言——与费希特《自然法权基础》对勘
([美]米歇尔·G瓦特著,黄涛译)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基本语境和结构
([美]肯尼斯·韦斯特法尔著,吴彦译)
人格者与财产——论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34~81节
([德]约阿希姆·里特著,姚远译)
市民社会的辩证法
([德]卡尔-海因茨·伊尔廷著,姚远译)
法律的内在发生与超验目的——萨维尼、施塔尔与基督教德意志国家的意识形态
([美]约翰·E特夫斯著,姚远译)
《基督教世界观基础上的法与国家学说》导言
([美]鲁本·阿瓦拉多著,吴彦译)
法的形而上学——论青年马克思
([美]唐纳德·R凯利著,姚远译)
参考文献选要/
译 者 简 介/

作者简介

本卷的关注重点包括三个思想体系,一个是观念论法哲学(费希特、谢林和黑格尔),一个是历史法学(萨维尼、施塔尔),一个是马克思法哲学。尽管他们之间相互攻击,但却有着一个共同的思想渊源和一个共同的批判对象,那就是康德。因此,后康德主义法哲学发展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对于康德法哲学中的理性主义要素的排斥,而其最主要的特征就是历史要素的介入。这在根本上影响了20纪德意志法哲学的发展。作为一种“历史”的产物,在古代思想中被看成是内在地从属于法的正当(ius)要素被剥夺了原先的位置,而被视为是次要的东西。自此一个法实证主义、历史主义的时代便开始支配着我们的日常法律生活和日常的法律思维方式。
编译者导言
德意志法哲学在康德死后的19世纪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康德思想的基本逻辑。继承和批判他的学说成为后康德时代法哲学发展的基调,而这种继承和批判或者是公开化的,或者是隐秘的,或者是潜在的。
本卷的关注重点包括三个思想体系,一个是观念论的法哲学(费希特、谢林和黑格尔),一个是历史法学(萨维尼、施塔尔),一个是马克思的法哲学。尽管他们之间相互攻讦,但却有一个共同的思想渊源和一个共同的靶子,那就是康德。在理论哲学中,后康德主义哲学的发展主线围绕着对于康德思想中的物自体观念的批判;同样,在法哲学领域,上述这三个思想体系在康德那里找到了他们所共同反对的东西:自然法。潜藏在《法权学说》这部后期著作中的自然法要素被他们看成是康德哲学不彻底的产物,甚或是老年康德返回到前批判时期的一个表征。此种说法最早为叔本华所倡导,之后得到诸多康德学者的支持(Adickes, Christian Ritter),且在之后一百多年的时间内,这种看法一直处于支配性地位。对于《法权学说》这部著作的重新关注是20世纪最后二十多年的事情。有关这段“遗忘史”的详细论述,参见Kuehn的《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被忽视的历史和影响》一文。Manfred Kuehn, “Kants Metaphysics of Morals: the History and significance of its deferral”, in Kants Metaphysics of Morals: A Critical Guide, edited by Lara Deni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0.在他们看来,自然法与理性主义是同一个东西,作为一种被给予的(given)、并非我们所创造的东西,它与自由是不相容的。
因此,后康德主义哲学发展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对于康德法哲学中的理性主义要素的排斥,这个原本被调和了的东西再次被分割开来,但此时的分离已开始向多个方向发展。首先,在观念论法哲学中,意志被理解为自由本身,法(Recht)的基础不再从理性那里寻找,相反,法被看成是自由自身活动的产物。因此,法作为人与人之间外在的正当关系,一旦脱离一种超验或先验的视角,一旦从被给予的自然法的束缚中摆脱出来,它就必须在人与人之间的意志活动中寻找根基,而这正是费希特、黑格尔学说所发展起来的“法的承认”学说。
其次,在萨维尼和马克思那里,法的理性要素被彻底颠覆掉了,也就是说,在康德那里仍保留下来的自然法或自然正当(Naturrechts)的要素被彻底清除掉,而代之以另一种对后世思想发展带来决定性影响的要素:历史。尽管历史要素在康德那里就已有所预示,但康德哲学中的历史仍然是服务于法之发展的历史。向法的理想状态——永久和平——的演进被看成是历史发展的基本逻辑。在这个意义上,历史是极度逻辑化的。这种逻辑史的特征在黑格尔那里仍被看成是首要的东西。而到了萨维尼和马克思那里,历史不再是抽象的逻辑史,而是具体的历史,历史的法则不再是预先已经被规定好的东西,而是具体历史所显现出来的东西。历史与逻辑的此种倒置是根本性的。在这个意义上,法在根本意义上就不再被看成是被发现的(discovered),甚或是展开的(unfolding);而是被创造的(created),或是生成的(developed)。
这种思考路向在根本上影响了20世纪德意志法哲学的发展,尤其是社会学路向的法学思想——后者便是建立在对于自然法的拒斥(康德)以及对于逻辑的拒斥(黑格尔)的基础之上。作为一种被创造和生成的东西,或者说,作为一种“历史”的产物,在古代思想中被看成是内在地从属于法的正当(ius)要素被剥夺了原先所占据的位置,而被视为是次要的或虚幻的东西。自此,一个法实证主义、历史主义的时代便开始支配着我们的日常法律生活和日常的法律思维方式。
吴彦
2012年冬于复旦江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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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短评 (总计1条)

  •     确实不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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