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法治论衡(第17辑)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3-3-25
ISBN:9787302315773
作者:高鸿钧,余盛峰,鲁楠
页数:420页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梁启超氏于民国二年(1913)三月十五日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计11章95条,分总则、人民、国民特会、国会、总统、国务员、国务顾问院、法律、司法、会计与附则。梁氏宪草与袁氏所不愿见的《临时约法》之内阁政治主张接近,但关于行政与立法关系方面,梁氏主张总统有权解散国会,其宪草第50条规定:“大总统经国家顾问院之同意,得解散国会两院或一院。但自解散之日起,须于一个月内行总选举,于五个月内牒集新国会。”值得注意的是,其关于国家顾问院的设计,以国会两院各选四人,总统选任五人总成,则从法理上讲,总统便可操纵顾问院,其69条第二款规定总统在经顾问院之同意时,可解散国会,可知,如无政党政治之保障,则此宪草或可沦为总统专制之工具。 吴贯因氏为广东澄海人,留学日本,获早稻田大学政治学士。回国后,于1912年和梁启超在天津创办《庸言》月刊。吴氏于民国二年作《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凡8章84条,计总纲、人民、总统、国会、国务员、司法、会计和附则。根本构想为内阁制。但内有不符合内阁制之规定者,大致为模仿美国复议制度,总统对国会得行使复议权;总统经国会之议决,可以制定官制官规。其宪草第31条规定:“总统得同时解散两院,或仅解散一院;但自解散之日起,须于五个月以内,召集新议会。” 民国二年(1913)二月康有为曾拟定《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此一草案久为人所忽视,近年则渐受关注,围绕其所展开的研究亦颇具特色。但如果我们将康氏宪草放置到民初制宪之争的大背景下,便会很遗憾地看到,康氏宪草对于现实政治几无影响。原因大致在于,该宪草系以英宪为依据之光绪末年所草之君主立宪的宪法,稍加修改而成,为康氏素来主张的虚君立宪之责任内阁制,宪草凡13章106条,分别为版图、主权、行政、行政院、立法、国民大议会、国询、司法、制用、学士、人民及地方制度、宪法修正和附则。该草案如前所述,为时人所忽视,然需要注意者为:首先,康氏主张,国务员对众议院负责,而国会有弹劾权,大总统更有行使复议权,国务员不得兼任议员职;其次,议员选举采取限制选举法;最后,参议院与众议院组成国会,另有所谓“国民大议会”行使修宪、割让国境及选举总统之权,折中古代谋士、卿士、庶人与英国枢密院及日本枢密顾问院构想,设立“国询院”被大总统顾问。其宪草之行政主导色彩甚明。

书籍目录

卷首语
中国宪法学的挑战和机遇 张千帆
原宪 鲁 楠
主题文章
道统、儒家与宪法秩序 姚中秋
宪政、宪政资源与宪政时刻 陈弘毅
孙中山、“五五宪草”与“中华民国宪法”之制定 吕炳宽
“失败的遗产”之宪政悖论解读 ——国家建构视野下的清末民初地方自治 常 安
英美宪政的近代中国之旅——反思从戊戌变法到“四六宪法”的宪政认知与实践 马剑银
民初私拟宪法草案初步研究 ——以总统解散权之争为核心的展开 王进文
“五四宪法”文本中“司法”的缺失及其影响 李秀清
中国宪法的制度改进与路径选择 程 洁
大国宪政的异数:比较视野中的“八二宪法”及中国宪政转型 田飞龙
个人主义视域中“八二宪法”修改的宪政理念之嬗变 汪江连
政治宪法学的得失 余盛峰
龚祥瑞宪政思想研究 褚宸舸
域外法音
全球宪政主义:意识形态与演变 [美]刘岱伟 & 米拉·沃斯蒂戈著 徐霄飞译 林建志校
自由的宪法与国家的宪法:评《全球宪政主义意识 形态及其演变》 程 洁
.法治纵论
现代国家、国家理性与政治决断 ——基于系统理论的概念重构 陆宇峰
公民不服从:不仅仅是权利 ——德沃金“公民不服从”思想解析 李鹿野
编后记 高鸿钧

编辑推荐

《清华法治论衡(第17辑):宪制与制宪(上)》适合法学、政治学与历史学等领域的研究者及相关专业学生阅读,对政府官员和关心宪法与法治改革的社会各界人士,亦有重要价值。

作者简介

《清华法治论衡》(第17辑):宪制与制宪(上)为“中国宪法”专号,旨在研究近现代中国宪法理论与实践的重大前沿问题,并对其主要领域和层面进行反思、总结、梳理与探索,既有理论评析,又有历史考察。作者既有宪法领域权威学者,又有学界中坚新锐。诸君平实言理,从容著文,注重理论而关切实际,文章具有很强的可读性。本书有助于我们全面反思中国宪法实践的经验与教训,为我国应对宪法建设、依法治国等问题,提供了很有价值的理论和信息.对于中国的法治建构具有重要借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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