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版·2014云南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专用教材

出版社:李永新 人民日报出版社 (2013-05出版)
出版日期:2013-5
ISBN:9787511517883
作者:李永新
页数:384页

章节摘录

第一节  法的概念一、法的概念和特征(一)法的概念法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狭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法的本质特征在于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维护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二)法的特征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国家意志性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处,在于法是由国家创立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的名义来颁布实施的行为规则,它具有权威性和公开性。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政权把自己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取得普遍遵守的效力。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形式。“制定”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制定出具有不同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认可”是指国家机关对某些社会上已形成的而又符合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范,如风俗习惯、社会道德、宗教信条等加以确认使它具有法律效力,如习惯法、判例法等。制定或认可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特有的活动,不是任何机关、团体更不是个人可以随意进行的。2.普遍性法律是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的规范,在此意义上,法律具有普遍性。所谓法律的普遍性,也称“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法律的概括性”,就是指法律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3.规范性法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其主要体现为:(1)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示;(2)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3)法是反复适用的,即法的适用对象是不特定的人,不仅仅适用一次,而是在其效力范围内反复适用。4.以权利义务为内容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从而调整社会关系。5.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法不同于其他规范之处,在于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法不仅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还要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它的实施。任何社会规范都有约束力,但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习惯、宗教教规、乡规民约等,都不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法本身要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属性,才能在必要时通过国家强制措施使其获得实施。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但国家强制力并不是保证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法的程序性是指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必须遵守法律程序,而法律的强制实施是通过法定时间与法定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而得以实现的。二、法的本质和作用(一)法的本质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法的本质表现为三个方面:1.国家性法的国家性是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行为规范。2.阶级性法律是人的意志的体现,这种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把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是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或者是根本意志。3.物质制约性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的内容和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最终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最终会导致包括法律在内的整个社会的发展变化。(二)法的作用法的作用,又称法的功能,泛指法对人的行为及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两类。法的规范作用是基于法律的规范性特性进行分析的,法的社会作用是基于法的本质、目的和实效进行分析的。法的这两种作用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手段和目的的关系,法的规范作用是手段,法的社会作用是目的。1.法的规范作用规范作用,是指法基于其规范性而对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是法对社会及公众最基本、最直接的作用。(1)指引作用。法是通过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法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来调整人们的行为。调整就是指引。指引作用的发挥以对法的要求的知晓为前提。(2)评价作用。法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法不仅具有判断行为合法与否的作用,而且由于法是建立在道德、理性之上的,所以也能衡量人们的行为是善良的、正确的,还是邪恶的、错误的;是明智的,还是愚蠢的。通过这种评价,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念和是非标准,从而达到指引人们行为的效果。(3)预测作用。预测作用是指根据法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人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特别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如何对待人们的行为,进而根据这种预知来作出行动安排和计划。(4)教育作用。法的教育作用首先表现为,通过把国家或社会的价值观念和价值标准凝结为固定的行为模式和法律符号而向人们灌输占支配地位的意识形态,使之渗透于或内化在人们的心中,并借助人们的行为进一步广泛传播。(5)强制作用。法的强制作用在于制裁违法行为,它是其他作用的重要保障。通过制裁可以加强法的权威性,保护人们的正当权利,增强人们的安全感。2.法的社会作用社会作用,是指法作为社会关系调整器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法的社会作用大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政治职能,即维护阶级统治;二是社会职能,即履行社会公共事务。三、法的现象法的现象(或法律现象)是直观的、感性的,又是具体的、丰富的。对法律现象的准确把握有助于揭示法的本质。但是,研究法律现象与研究法的本质有着不同的领域、思路与意义。法学研究有所深化的标志之一,就是借助现代方法论变革的成就、立足于法的意义,探索、开拓法律现象领域。从法的意义出发,法律现象是综合的、整体的、动态的范畴,而法律的意义则是在法律与其它各类社会规范的比较之中获得的。四、法的局限性法并非无所不能,它也有其局限性,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法调整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调整的范围不是无限的法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但并不是唯一手段。在处理复杂社会问题时,除运用法进行调整外,还应有政策、纪律、规章、习俗、道德等进行调整。在需要综合治理的场合,法有时也不是首选的手段。法的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在社会生活中,并非所有的问题都可以适用法律,法律只调整那些重要的社会关系领域,而有些“私”领域(诸如人们的思想观念、认识和信仰等问题),只要它尚未表现为外在的行为,并产生超出该领域以外的社会影响(例如信仰可能外化为暴力行动),那么就不宜采取法律手段加以调控。以“公”的手段来解决纯粹“私”的问题,不仅无效无益,反而有害。(二)法的特性与社会生活之间的矛盾1.法律是规范,不是规律本身,它总是体现着人的意志的。不管是出于阶级目的,还是立法者认识上的局限,法律总会存在着某种不合理、不科学的地方。2.法律是概括性的规范,它不能在一切问题上都做到天衣无缝,也不能处处做到个别正义。3.法律具有稳定性和保守性,它总是落后于现实生活的变化。法律的稳定性和保守性与社会生活的变革性总是产生矛盾与冲突,因而出现“时滞”问题;法律具有不能适时应变的弊端。法律是讲究程序的规范,缺乏对社会事件的及时应对和处理。法律规范从概括性、一般性、抽象性的特点中派生出僵化的一面。因而,当面对具体个案时,它就有可能成为非正义的、僵化的规则。4.法律语言有其拙劣性,它留有许多自由裁量的余地,给适用带来标准难以统一的问题。尽管法律是统一的行为尺度,但它存在许多不能作具体、确定规定的地方,这主要有:一是需要作价值判断的规定,如涉及“适当”“必要”“正当”“合理”等词汇之处;二是后果归结中关于罚责幅度的规定,如“有期徒刑3年至7年”这样的规定,就需要进行自由裁量。法律推理过程中往往会离不开适用者的主观意志,因而也就渗透了适用者个人的非理性因素。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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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李永新,中公教育首席研究与辅导专家。毕业于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具有深厚的公务员考试核心理论专业背景,对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各级公务员招录考试有着博大精深的研究,极具丰富的公务员考试实战经验。主持并研发了引领公考领域行业标准的深度辅导教材系列和辅导课程、专项突破辅导教材和辅导课程,帮助无数考生成就了梦想,备受考生推崇,是公考辅导领域行业标准的开创者和引领者。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法理学第一节 法的概念(2)第二节 法的要素(5)第三节 法的价值(7)第四节 法的效力(8)第五节 法律关系(10)第六节 法律责任(15)第七节 立法(21)第八节 执法(24)第九节 司法(26)第十节 守法(28)第十一节 违法(29)第十二节 法律监督(29)第十三节 法律解释(33)第十四节 法治与法制(35)第十五节 法与政治(40)第十六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41)第二章 宪法学第一节 宪法的基本理论(44)第二节 宪法的基本原则(45)第三节 宪法规范(46)第四节 宪法关系(48)第五节 宪政(49)第六节 国体(50)第七节 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51)第八节 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53)第九节 政权组织形式(54)第十节 选举制度(58)第十一节 国家结构形式(61)第十二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64)第十三节 特别行政区制度(66)第十四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69)第十五节 国家机构(85)第十六节 宪法解释(99)第十七节 宪法修改(100)第十八节 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102)第三章 行政诉讼法第一节 行政诉讼法概述(106)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08)第三节 行政诉讼管辖(111)第四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113)第五节 行政诉讼证据(115)第六节 行政诉讼程序(117)第七节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120)第八节 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122)第九节 行政诉讼的执行(125)第四章 政法第一节 刑法概述(128)第二节 犯罪概述(132)第三节 犯罪构成(133)第四节 正当防卫(141)第五节 紧急避险(142)第六节 故意犯罪形态(144)第七节 罪数(149)第八节 刑罚(154)第九节 量刑(161)第十节 刑罚的执行(172)第十一节 刑罚的消灭(176)第十二节 罪刑各论概述(178)第五章 刑事诉讼法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概述(202)第二节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204)第三节 诉讼参与人(206)第四节 管辖(210)第五节 回避(213)第六节 辩护(215)第七节 刑事诉讼中代理(217)第八节 刑事证据(218)第九节 刑事强制措施(221)第十节 附带民事诉讼(225)第十一节 期间(226)第十二节 送达(228)第十三节 立案(229)第十四节 侦查(232)第十五节 起诉(240)第十六节 刑事审判(243)第十七节 第一审审判程序(246)第十八节 第二审审判程序 (248)第十九节 死刑复核程序(249)第二十节 审判监督程序(250)第二十一节 刑事执行程序(251)第二十二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253)第二十三节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254)第六章 民法第一节 民法概述(258)第二节 自然人(264)第三节 法人(268)第四节 物权(273)第五节 民事法律行为(291)第六节 代理(297)第七节 诉讼时效(299)第八节 期限(301)第九节 债权(302)第十节 合同法(310)第十一节 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320)第十二节 知识产权(322)第十三节 侵权行为(323)第十四节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324)第十五节 继承法(327)第七章 民事诉讼法第一节 民事诉讼概述(334)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336)第三节 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338)第四节 主管与管辖(339)第五节 诉(342)第六节 当事人(343)第七节 民事证据(346)第八节 期间(347)第九节 送达(348)第十节 法院调解(349)第十一节 财产保全(352)第十二节 先予执行(353)第十三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353)第十四节 诉讼费用(355)第十五节 普通程序(356)第十六节 简易程序(359)第十七节 第二审程序(360)第十八节 审判监督程序(361)第十九节 特别程序(363)第二十节 督促程序(364)第二十一节 公示催告程序(365)第二十二节 民事裁判(366)第二十三节 执行程序(367)2014年云南省公务员笔试课程辅导简章(面授)(369)2014年云南省公务员面试课程辅导简章(面授)(372)中公教育•全国分校一览表(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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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中公版•2014云南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专用教材:法律专业知识》严格依据云南省公务员录用考试具体考情、考试内容而编写,内容包含“第一章:法理学;第二章:宪法学;第三章:行政诉讼法;第四章:刑法;第五章:刑事诉讼法;第六章:民法;第七章:民事诉讼法”等知识,与考试大纲高度吻合,版式新颖,内容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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