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諧: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研究》书评

出版社:國立臺灣大學出版中心
出版日期:2011-6
ISBN:9789860281293
作者:梁治平

关于“礼”和自然法的一些想法

按理说我只读了第十二章《自然法》,是没什么资格来说三道四的,但是读过之后实在是如鲠在喉,所以不知深浅地说两句。本章意欲论述礼和自然法的差异,首先当然要说明此一问题何以成立。梁先生开宗明义便指出有一种颇为流行的看法,即认为“礼就是自然法”。但是遍览全章好像只有梅仲协和李约瑟明确提出礼是中国的“自然法",而且作者也没有明确说明梅、李二人的理由何在。实际上,说”礼“是自然法是让我感到惊讶的,最明显的一点,礼是有因革损益的。而据书中所引西塞罗关于自然法的一段话,”想要改变这一法律是种罪孽,试图取消它的任何一部分也不能允许,而想要全部废除它则是不可能的。“联系到中国历史上的”制礼作乐“、“改正朔、易服色”,很难想象礼怎么能与“自然法”混为一谈。其次,就论证方法而言,要论证礼与自然法的差异,也要先说明自然法的本质特征、历史渊源及演变发展吧,但可惜的是作者并没有详细说明自然法的本质属性是什么。当然由于本书前面几章我都没有阅读,如果作者在书中其他部分有所论述,那么我的这一点看法自然不成立。第三,作者指出,有的研究者认为礼即是自然法的原因是礼是实在法的依据,那么要想反驳对方论点,就要(1)说明”实在法“之依据是否能成为自然法之为自然法的本质;(2)中国的礼之为中国实在法依据的程度是否满足自然法为实在法依据这一要求。但是作者的论证并未往这方面发展,也就是说并未直接反击对方论点。第四,作者认为礼不是自然法的原因主要是从本体论方面入手的,即自然法的形上依据是二元论的,而礼则是一元论的。这固然没错,但论证方向似乎不太对头。因为一元论和二元论的差异太过浮泛,几乎可以作为很多中西对比的结论,但没有击中礼与自然法差异的要害。礼自身也是有发展演变的,书中所引子产所言之”礼“,孔子的礼,荀子的礼,后世的礼制都有很大的不同。第五,作者在论证中对”礼“和”理“有不同程度的混淆,是概念不清的一个表现。而礼的一些本质特征,如等级差异,亲亲、尊尊的原则,则完全未加着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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