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諧: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研究

出版社:國立臺灣大學出版中心
出版日期:2011-6
ISBN:9789860281293
作者:梁治平

内容概要

梁治平,1982年畢業於中國西南政法學院,1985年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法制史專業研究生畢業。曾於歐洲、美國及亞洲多所大學和研究機構訪問、研究、講學。現為中國藝術研究院中國文化研究所研究員,洪範法律與經濟研究所所長。主要研究領域包括法律史、法律文化、法律與社會。主要著作有《尋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諧: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研究》、《清代習慣法:社會與國家》、《在邊緣處思考》、《法治十年觀察》等。

书籍目录

臺灣版前言......7
再版前言......11
導言......25
第一章 家與國......31
第二章 刑 法 律......59
第三章 治亂之道......85
第四章 《法經》與《十二表法》......121
第五章 個人......139
第六章 階級......163
第七章 義利之辨......189
第八章 無訟......219
第九章 禮法文化......249
第十章 禮與法:道德的法律化......285
第十一章 禮與法:法律的道德化......313
第十二章 自然法......361
第十三章 轉捩點:過去與未來......387
參考文獻......399
索  引......409
後  記......423

作者简介

本書在習見的法制史研究方法之外,嘗試以文化解釋的方法講述中國古代法律傳統。作者認為,法律的理念與實踐都是有意義的文化符號。法律所揭示的,不僅是特定時空中的生活樣態,也是特定人群的心靈世界。而且,正像文化具有不同類型一樣,作為特定社會與文化一部分的法律,也具有不同的性格和精神。

作者開篇即討論中國古代國家形成的特殊路徑,希望由中國人的早期經驗入手,解釋中國古代法上若干重要觀念的由來。以下各章分別討論古代法律傳統或隱或顯的不同方面,分析其所由來,探究制度後面的文化依據和行動的意義。作者相信,人類經驗總是濃縮於概念、範疇和分類之中,因此其討論常常由相關語詞的辨析開始,透過對語詞、觀念、實踐之間循環往復的解釋求取對歷史的瞭解。基於同樣的認識,作者以反思的和批判的態度運用現代概念,有意識的利用古今中西概念之間的種種差異,在避免歷史研究中常見的種族中心主義和現代中心主義的同時,達致對歷史更切近真實的理解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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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书评

 
 


精彩书评 (总计1条)

  •     按理说我只读了第十二章《自然法》,是没什么资格来说三道四的,但是读过之后实在是如鲠在喉,所以不知深浅地说两句。本章意欲论述礼和自然法的差异,首先当然要说明此一问题何以成立。梁先生开宗明义便指出有一种颇为流行的看法,即认为“礼就是自然法”。但是遍览全章好像只有梅仲协和李约瑟明确提出礼是中国的“自然法",而且作者也没有明确说明梅、李二人的理由何在。实际上,说”礼“是自然法是让我感到惊讶的,最明显的一点,礼是有因革损益的。而据书中所引西塞罗关于自然法的一段话,”想要改变这一法律是种罪孽,试图取消它的任何一部分也不能允许,而想要全部废除它则是不可能的。“联系到中国历史上的”制礼作乐“、“改正朔、易服色”,很难想象礼怎么能与“自然法”混为一谈。其次,就论证方法而言,要论证礼与自然法的差异,也要先说明自然法的本质特征、历史渊源及演变发展吧,但可惜的是作者并没有详细说明自然法的本质属性是什么。当然由于本书前面几章我都没有阅读,如果作者在书中其他部分有所论述,那么我的这一点看法自然不成立。第三,作者指出,有的研究者认为礼即是自然法的原因是礼是实在法的依据,那么要想反驳对方论点,就要(1)说明”实在法“之依据是否能成为自然法之为自然法的本质;(2)中国的礼之为中国实在法依据的程度是否满足自然法为实在法依据这一要求。但是作者的论证并未往这方面发展,也就是说并未直接反击对方论点。第四,作者认为礼不是自然法的原因主要是从本体论方面入手的,即自然法的形上依据是二元论的,而礼则是一元论的。这固然没错,但论证方向似乎不太对头。因为一元论和二元论的差异太过浮泛,几乎可以作为很多中西对比的结论,但没有击中礼与自然法差异的要害。礼自身也是有发展演变的,书中所引子产所言之”礼“,孔子的礼,荀子的礼,后世的礼制都有很大的不同。第五,作者在论证中对”礼“和”理“有不同程度的混淆,是概念不清的一个表现。而礼的一些本质特征,如等级差异,亲亲、尊尊的原则,则完全未加着墨。

精彩短评 (总计1条)

  •     礼法理论与瞿同祖基本一脉相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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